第二章 义田契约中的教育规矩(2/2)
这两起判例的共性在于,法官均将“维护教育秩序”作为裁判的首要原则,而非单纯纠结于土地权属或租米缴纳。胡颖严惩豪强,是为了保障义塾经费;吴潜纠正书院错误,是为了保障佃户子弟的入学权。这些判例的积累,推动宋代义田契约制度不断完善——南宋末年,官方出台《义田契约标准化范本》,明确要求所有义田契约必须包含“塾费占比、佃户子弟入学、灾年缓缴”三大核心条款,这标志着义田契约的教育规矩,正式从民间约定上升为国家认可的标准制度。
从案例的延伸影响来看,宋代司法对义田契约教育条款的维护,极大推动了民间义田的普及。据《宋史·孝义传》记载,南宋时期,江南地区的义田数量较北宋增长了三倍,其中80%的义田契约采用了“佃租充塾费”的标准化条款。这些义田所设的义塾,不仅招收宗族子弟与佃户子弟,还接纳周边乡里的贫寒子弟,形成了“村村有义塾,户户有学子”的教育盛景,这正是宋代“重文兴教”国策在民间的生动实践。
四、现代关联:当代教育用地契约的“普惠条款”设计
宋代义田契约“以土地资源绑定教育公益”的智慧,在当代教育用地契约的设计中得到了创造性转化。无论是广东、浙江的“乡贤捐地建校”模式,还是乡村振兴中的“集体土地—教育设施共建”机制,都借鉴了宋代义田契约“教育嵌入、权利对等”的核心逻辑,通过在土地租赁、转让契约中增设“教育普惠条款”,实现了“土地资源转化为教育红利”的目标,为当代教育公平与乡村振兴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路径。
模式一:广东“乡贤捐地建校”契约——“优先招收本地学生,租金反哺教育”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乡贤捐地建校”模式,是宋代义田契约的现代翻版。当地乡贤将闲置的宗族土地捐赠或低价租赁给政府建设乡村学校,在土地契约中明确写入三大“教育普惠条款”:一是招生优先权条款,“学校招生时,优先录取土地所在村的户籍学生,比例不低于60%”;二是租金反哺条款,“若为租赁土地,每年租金的50%用于设立学校奖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三是村民监督权条款,“村民代表可进入学校理事会,监督租金反哺资金的使用情况”。
以南海区狮山镇为例,乡贤李某将自家5亩宅基地低价租赁给政府建设“狮山实验小学”,契约约定“年租金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奖助学金”。该校建成后,优先招收狮山镇户籍学生,每年发放助学金10万元,资助20名贫困学生;同时,学校开设“农耕实践课”,利用校园闲置土地种植蔬菜,聘请当地老农授课,这一课程设计,与宋代义塾“耕读结合”的理念一脉相承。从运行效果来看,狮山实验小学的本地学生占比达70%,贫困学生入学率达100%,家长满意度高达98%。这种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通过契约条款将乡贤的土地资源直接转化为教育资源,既解决了乡村学校建设用地不足的难题,又保障了本地子弟的入学权利,实现了“乡贤受益、学校受益、村民受益”的三方共赢。
模式二:浙江“集体土地流转办学”契约——“土地入股,教育分红”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的“集体土地流转办学”模式,进一步创新了宋代义田契约的“利益共享”逻辑。当地村委会将集体山林、耕地流转给教育企业建设“耕读研学基地”,在流转契约中约定:“村集体以土地入股,每年按研学基地营收的15%分红,分红资金全部用于本村教育事业,包括修缮村小、补贴教师工资、奖励优秀学生”。
兰溪市诸葛镇的“诸葛村耕读研学基地”,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诸葛村村委会将100亩集体林地流转给研学企业,契约约定“营收分红优先用于村小的教学设备更新”。基地建成后,开设“诸葛亮兵法研学”“传统农耕体验”等课程,每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营收超千万元。村集体每年分红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为村小添置电脑、投影仪等设备,50万元用于设立“诸葛学子奖学金”。如今,诸葛村小的硬件设施已达到城市学校水平,教师平均工资较之前提高了30%,学生的学业成绩在兰溪市乡村学校中名列前茅。这种“土地入股、教育分红”的契约设计,与宋代义田契约“佃租充塾费”的逻辑高度一致,都是通过土地资源的市场化运作,为教育事业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模式三:乡村振兴中的“教育用地保障条款”——“耕地保护与教育发展兼顾”
在全国范围内的乡村振兴实践中,多地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借鉴宋代义田契约的“教育优先”原则,在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契约中增设“教育用地保障条款”。例如,安徽省黟县规定:“乡村集体土地流转时,需预留不低于5%的土地用于建设村小、幼儿园或研学基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规定:“农业企业租赁集体土地发展乡村旅游时,需在契约中承诺‘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资助本地乡村教育’”。
这些现代契约条款,与宋代义田契约的精神内核一脉相承——都是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将土地资源与教育事业绑定,确保教育公平。宋代义田契约解决的是“寒门子弟无钱读书”的问题,当代教育用地契约解决的是“乡村学校无地建设、无钱运转”的问题,二者虽时代不同、形式各异,但“以土地滋养教育”的智慧是相通的。从宋代的“佃租充塾费”到当代的“租金反哺、土地入股”,本质上都是对“土地—教育”共生关系的制度性确认。
五、跨域勾连:医道互助条款与“土地—教育—医道”的融合
宋代义田契约的深度之处,在于其并非局限于“土地”与“教育”的二维关系,而是通过增设医道互助条款,构建起“土地—教育—医道”的三维共生体系。这些条款将“恤贫疗疾”与“兴学育才”并列,使义田制度兼具“教育保障”与“医疗救济”双重功能,体现了宋代儒家“仁者爱人”的治理理念,也为当代“教育+医疗”的乡村公共服务模式提供了历史借鉴。
从契约条款的内容来看,宋代义田契约中的医道互助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义庄设药局,免费为学子与佃户诊治。《范文正公义庄规矩》明确规定:“义庄置药局一所,延请名医一名,每月朔望两日坐诊,族中子弟、佃户及其家属就医,免缴药费;若遇瘟疫,药局需熬制汤药,免费发放。”这一条款被写入义田契约,成为佃户与义庄的共同约定——佃户需“协助药局采摘草药、熬制汤药”,义庄需“保障药局的药材供应”。现存《南宋义庄药局账册》记载,义庄每年从租米中拨付“五十石米兑换药材”,药局年均诊治学子与佃户达千人以上。二是学子医疗补贴条款。契约规定:“义塾子弟若罹患重病,无法就学,义庄需拨付米五斗、钱三贯作为医疗补贴;若因重病耽误学业,可延期一年参加科举资助申请。”这一条款体现了对学子的人文关怀,避免了“因病失学、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佃户医疗互助条款,契约约定“佃户之间需患难相恤,一户有人生病,其他佃户需轮流照料”,这一条款与《吕氏乡约》的“患难相恤”条款相呼应,形成了“义庄药局+佃户互助”的双层医疗保障体系。
宋代义田契约将“医道”与“教育”“土地”绑定的深层原因,在于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健康的身体是求学的基础,良好的医疗保障是宗族稳定的前提。范仲淹曾言:“无康健之躯,何谈读书之志;无安康之民,何谈兴盛之族。”在宋代义庄的实践中,“医道互助”与“教育助学”相互促进:义庄药局保障了学子的身体健康,使其能安心求学;佃户因享受到免费医疗,更加积极地履行租佃义务,确保义塾经费的稳定;而义塾培养的人才,又会反哺药局建设——范纯仁任宰相时,就曾捐赠俸禄,为范氏义庄药局添置药材,扩大诊疗范围。这种“土地养教育、教育出人才、人才兴医道、医道稳土地”的循环,构成了宋代宗族治理的完整闭环。
从跨域协同的视角来看,宋代义田契约的“土地—教育—医道”融合,与当代乡村振兴中的“教育医疗共同体”建设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如今,我国多地推行的“乡村学校+村卫生室”共建模式,正是这一传统智慧的现代转化——学校与卫生室共享土地资源,学校为卫生室提供场地,卫生室为学校师生提供医疗服务;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既用于学校建设,也用于卫生室的设备更新。例如,贵州省黔东南州的苗寨,将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分为两部分:60%用于建设乡村学校,40%用于修缮村卫生室,同时规定“村医需兼任学校的健康教师,为学生讲授卫生知识”。这种模式,与宋代义田契约“医教结合”的理念一脉相承,都是通过资源整合,实现乡村公共服务的提质增效。
宋代义田契约的智慧告诉我们:基层治理的核心,在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无论是“佃租充塾费”的教育条款,还是“设药局恤贫”的医道条款,本质上都是通过契约将宗族、佃户、学子的利益绑定在一起,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关系。这种以契约为纽带的治理模式,既避免了“政府大包大揽”的负担,又调动了民间力量的积极性,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
六、契约精神的古今传承:从宋代义田到当代公益
宋代义田契约中“教育嵌入、医道融合”的制度设计,其核心是契约精神——以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精神,穿越千年时空,在当代的教育公益、乡村振兴实践中依然熠熠生辉。
从宋代的义田契约到当代的教育用地契约,变的是契约的形式(从纸质文书到电子合同)、内容(从租米缴纳到租金分红),不变的是“以契约保障公益”的核心逻辑。宋代义田契约用“一斗租米充塾费”的条款,保障了寒门子弟的求学权;当代教育用地契约用“租金反哺、土地入股”的条款,保障了乡村孩子的教育公平。二者共同证明:公益事业的长久发展,离不开制度的刚性约束,而契约正是将公益理念转化为制度规范的最佳载体。
未来,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与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我们仍可从宋代义田契约中汲取智慧——通过在土地、资金、人才等资源的配置中嵌入更多“教育普惠条款”,让每一份契约都成为守护教育公平的坚固屏障,让“耕读传家”的传统智慧,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