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乡约与国法的互补(2/2)
“礼俗相交”条款聚焦于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规则,从“婚丧嫁娶”到“日常拜访”,从“贺庆吊唁”到“邻里互助”,都制定了具体且贴合民间实际的规范,形成了系统化的社交礼仪体系。乡约认为,“礼俗是维系邻里关系的纽带,无礼则无亲,无俗则无序”,通过规范社交礼仪,可以促进邻里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减少矛盾纠纷。乡约对各类社交场景的礼仪都做了详细规定:
在“贺庆之礼”方面,规定“贺寿、贺喜(结婚、生子、中举等),同约之人需前往祝贺,随力致礼,不得过奢,以免增加他人负担;若家境贫寒,可赠手工器物、农作物等,心意到即可,不得因礼物微薄而自卑,也不得因他人礼物微薄而轻视”;在“吊丧之礼”方面,规定“邻里有丧事,同约之人需第一时间前往吊唁,助其料理后事,如搭建灵堂、购置丧葬用品、接待宾客等,不得宴乐喧哗,不得在丧事期间谈论喜庆之事;若死者为孤弱无依者,同约之人需共同出资、出力,为其举办葬礼,保障其入土为安”;在“日常拜访”方面,规定“拜访他人需提前告知,不得擅自登门,以免打扰他人;拜访时衣着整洁,言行有礼,见面需行礼问候,不得随意翻动他人器物,不得谈论他人隐私;拜访时间不宜过长,以免影响他人劳作或休息”;在“邻里互助”方面,规定“邻里之间需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因小事争吵;若遇农事繁忙、家人患病等情况,需主动上门相助,不得推诿拒绝”。
这些规定既符合儒家礼义,又充分考虑了乡村居民的经济水平,避免了形式主义与贵族化倾向。《乡约执行日志》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村民李某为儿子举办婚礼时,原本计划设宴二十桌,耗资百贯,准备邀请周边村镇的亲友参加,以彰显自家的实力。约正吕仲仁得知后,立即前往李某家中劝诫,依据“贺庆之礼不得过奢”的规定,向其说明“婚丧之礼,重在情义,而非排场,若过于铺张,不仅自身受累,还可能引发邻里攀比,败坏风俗;不如缩减宴席规模,将节省的钱财用于资助贫困学子或帮助孤老,既符合乡约精神,又能获得乡邻的赞誉”。李某听后恍然大悟,认为约正所言极是,最终将宴席规模缩减为八桌,仅邀请同约之人与至亲参加,节省了七十余贯钱财。李某用节省下来的钱财,资助了本村两名贫困学子读书,为三位孤老购置了粮食与衣物,此举得到了乡邻的广泛赞誉,成为乡约规范礼俗的典范。此后,蓝田乡村的婚丧嫁娶等活动都自觉遵循乡约规定,不再追求排场,形成了勤俭节约、重情重义的良好风俗。
“患难相恤”是乡约的保障核心,明确了七种需要互助的情形:“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并针对每种情形制定了具体的互助方式,构建了民间自发的社会保障体系。乡约认为,“邻里本是同气连枝,患难之时当相互扶持,若见死不救、见难不帮,则与禽兽无异”,这种互助精神是凝聚乡村共同体的核心纽带。
针对“水火之灾”,乡约规定“若遇火灾、水灾,同约之人需第一时间前往救助,抢救人员与财物,不得观望退缩;灾后,有余力者需出借粮食、衣物、房屋等,帮助灾民重建家园;乡约组织需协调公田、农具等资源,为灾民提供生产条件,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针对“盗贼之患”,规定“若遇盗贼入室抢劫、偷盗财物,同约之人需相互呼应,合力追捕,不得袖手旁观;若财物被盗,乡约组织需协助受害者报案,并发动乡邻寻找线索,帮助其追回财物;若受害者因被盗而陷入贫困,同约之人需予以资助”;针对“疾病之困”,规定“若有人生重病,邻里需轮流照料,为其端茶送水、煎药喂饭;若家境贫寒无力医治,乡约组织需牵头筹集钱财,延请医者;若病情严重,需送往州县医院治疗,乡约组织需协调人力、物力,提供帮助”;针对“死丧之难”,规定“若家中有人去世,邻里需协助料理后事,如挖掘坟墓、制作棺木、举办葬礼等;若死者为孤老、孤儿,乡约组织需承担全部丧葬费用,确保其入土为安”;针对“孤弱之助”,规定“孤儿需由亲属照料,若无亲属,同约之人需共同抚养,供其读书、学技,直至成人;寡妻、孤老无依者,由乡约组织协调土地、粮食,保障其基本生活;若孤弱之人遭受欺凌,乡约组织需出面维护其权益”;针对“诬枉之冤”,规定“若同约之人被人诬告陷害,乡约组织需收集证据,为其辩白,协助其向官府申诉,洗清冤屈;在申诉期间,需为其提供生活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针对“贫乏之困”,规定“若因自然灾害、疾病、丧葬等原因导致家境贫寒,无以为生,同约之人需予以资助,提供粮食、衣物、钱财等;乡约组织需协调就业机会,如安排其耕种公田、从事手工业等,帮助其摆脱贫困”。
这种民间自发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国家的救济制度形成了互补,有效缓解了乡村的贫困与危机。北宋时期,国家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常平仓”“义仓”“居养院”等,但其覆盖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城市与交通便利的地区,且救济标准较低,难以满足乡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吕氏乡约》的“患难相恤”条款,将救济的触角延伸到了每一个同约之人,形成了“邻里互助、乡约统筹”的救济模式,弥补了国家救济的不足。北宋元佑元年(1086年),蓝田地区遭遇大旱,数十户农户颗粒无收,生活陷入困境。乡约组织立即启动互助机制:首先,由家境富裕的乡绅出借粮食三百石,分发给受灾农户,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协调公田二十亩,组织受灾农户开垦耕种,种植荞麦、绿豆等耐旱作物;再次,安排村里的工匠教授受灾农户编织、制陶等技艺,让其通过手工业生产补贴家用;最后,乡约组织还与周边城镇的商户建立合作关系,将受灾农户生产的手工业品销往城镇,增加其收入。在乡约的统筹下,受灾农户不仅没有流离失所,还通过互助合作摆脱了困境,当年冬季便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这一事件被详细记录于《蓝田县志》中,成为乡约“患难相恤”的经典案例。
从文献互证的角度来看,《吕氏乡约》与《宋刑统》形成了鲜明且互补的治理关系,共同构建了“国法为纲、乡约为目”的基层治理格局。《宋刑统》作为北宋的国家法典,共三十卷,二百一十三门,五千零二十六条,主要聚焦于打击盗窃、杀人、谋反、贪污等严重犯罪,维护国家政权与社会稳定,其处罚方式以刑罚为主,包括笞、杖、徒、流、死五刑。《宋刑统》的制定主要基于国家治理的宏观需求,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法”,具有强制性、统一性、普遍性的特点,但对于乡村生活中的“细故”,如邻里纠纷、道德失范、礼俗不当等,《宋刑统》的规定相对模糊,仅原则性地要求“先经州县调解,不服者再行诉讼”,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而《吕氏乡约》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白,将治理触角延伸到乡村日常的每一个角落,形成了“国法管大事、乡约管小事”的分工模式。《吕氏乡约》主要规范的是乡村社会的日常行为与人际关系,其约束方式以道德劝诫、舆论监督、互助资格限制为主,具有灵活性、针对性、民间性的特点,能够有效化解那些“不触犯国法,但影响乡村秩序”的细微矛盾。例如,《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对于“越界耕种”“无意侵占他人田界”等轻微侵权行为,并未明确处罚标准,而这类行为在乡村生活中极为常见,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激烈冲突。
《吕氏乡约》“过失相规”中专门规定“田界分明,不得侵越;若因耕作无意侵占,需立即退还,并赔偿损失(如侵占土地的收成);若故意侵越,经劝诫不改者,记入恶簿,暂停互助资格”。浙江宁波天一阁藏宋代《乡约调解案卷》记载了一则典型案例:北宋元佑二年(1087年),蓝田县村民赵某在耕种时,因田垄模糊,不慎侵占了邻居孙某的半亩土地,孙某发现后十分气愤,认为赵某是故意为之,欲诉诸县衙。约正吕仲仁得知后,立即介入调解,带领两人实地丈量土地,查阅了乡里的土地契约,确认赵某系无意侵占。依据乡约规定,吕仲仁主持双方调解,赵某当场向孙某道歉,并承诺秋收后将侵占土地的收成全部归还孙某;孙某接受了道歉,放弃了诉讼。整个调解过程仅用了三天时间,未动用国家司法资源,便成功化解了纠纷,体现了乡约调解的高效性与灵活性。
同时,《吕氏乡约》并未脱离国法框架,而是始终以国法为根本遵循,将国法精神融入民间规则,形成了“乡约补国法之不足,国法固乡约之根基”的良性互动关系。乡约中“不得盗窃”“不得斗殴伤人”“不得诬告陷害”“不得弃养孤老”等条款,与《宋刑统》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是国法精神在民间的具体体现。例如,《宋刑统》卷十九“贼盗律”规定“诸盗窃财物,价值绢一尺以下笞五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吕氏乡约》“犯义之过”中也规定“偷盗财物,无论多少,皆为过失,需归还财物,向失主道歉;若数额较大,经劝诫不改者,逐出乡约,并上报官府处置”,将国法的强制性要求转化为民间的自我约束。
此外,《吕氏乡约》“患难相恤”中的“邻里互助”条款,也呼应了《宋刑统》中“邻里有难需救助”的立法精神。《宋刑统》卷二十四“斗讼律”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坐”,乡约将这种强制性的法律要求,转化为民间自发的互助行为,通过道德引领与利益绑定(如不救助者将被记入恶簿,暂停互助资格),让邻里互助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更易被乡邻接受和践行。同时,乡约还明确规定“若遇重大犯罪,如杀人、谋反、盗窃官物、叛国等,需立即上报州县官府,不得隐瞒、包庇,否则同约之人连坐”,这一规定确保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避免了乡约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工具。
《吕氏乡约》的制定与推行,不仅在当时产生了显着的治理成效,更对后世乡约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中国传统基层治理的典范。《宋史·吕大钧传》记载,乡约推行后,蓝田乡村“争讼日减,风俗渐淳,邻里和睦,道不拾遗”,“岁余之间,县无争讼,乡无恶俗”。这种治理成效迅速传播开来,得到了士大夫群体的广泛推崇。司马光在《吕氏乡约序》中称赞道:“其约甚简,其义甚明,其行甚易,其效甚着。能补国法之不足,成教化之美功,使贤者有所劝,不肖者有所惧。”程颐也评价其“深得治乡之要,为万世乡治之法”。在士大夫的推广下,《吕氏乡约》逐渐从蓝田扩散到陕西全境,进而传播到河南、山西、浙江、福建等全国各地,成为宋代乡约制度的模板。
南宋时期,朱熹对《吕氏乡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进一步细化了条款内容,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并将乡约与保甲制度相结合,强化了乡约的治安功能。朱熹在《增损吕氏乡约》中增加了“德业相劝”的具体标准,如“农桑勤惰”“学业进退”“言行善恶”等,让评价更加量化;在“过失相规”中补充了“不孝不悌”“不遵礼法”等条款,强化了儒家伦理的约束;在“礼俗相交”中细化了婚丧嫁娶的礼仪流程,使其更符合儒家规范。朱熹还将乡约的推行与保甲制度结合,规定“保甲长兼约正,保甲成员皆为同约之人”,让乡约成为保甲制度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扩大了乡约的覆盖面与影响力。
后世的乡约制度,如明代王阳明的《南赣乡约》、清代的《乡规民约大全》等,都深受《吕氏乡约》的影响,延续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核心框架,同时根据时代需求进行了创新与发展。明代王阳明在治理南赣地区时,面对“盗贼蜂起、民风彪悍”的局面,制定了《南赣乡约》,增加了“保甲联防”“教化乡民”“严禁盗贼”等内容,强化了乡约与国家治安制度的结合,通过“乡约教化+保甲缉捕”的模式,成功平息了当地的盗贼之乱,改善了民风。清代乡约则更注重与宗族制度的融合,形成了“族规乡约一体化”的治理模式,将乡约条款纳入宗族章程,由宗族组织负责推行与执行,进一步强化了乡约的约束力。这种传承与创新,让乡约制度成为中国传统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贯穿了宋、元、明、清四个朝代,影响长达八百余年。
从现代关联来看,《吕氏乡约》所蕴含的“民间自治”智慧,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与我国当前推行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制度有着深刻的精神共鸣。当代中国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基层治理是关键环节,而《吕氏乡约》的治理理念与实践经验,为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
首先,《吕氏乡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核心逻辑,与当代“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高度契合。如今,我国农村地区普遍推行的村规民约,正是借鉴了乡约“民间立法”的模式,由村民共同商议制定,涵盖邻里互助、环境卫生、婚姻家庭、乡村建设、移风易俗等多个方面,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依据。例如,浙江“千万工程”示范村安吉鲁家村的村规民约中,“垃圾分类互评”“邻里矛盾调解”“公益事业共建”“反对铺张浪费”等条款,延续了《吕氏乡约》“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礼俗相交”的治理理念;村规民约中设立的“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机制,也与乡约“每月一聚”的议事模式、“善簿恶簿”的评价机制一脉簿”的评价机制一脉相承,确保了村民的参与权与话语权,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村民自己的规矩”。
其次,《吕氏乡约》“德业相劝”的激励机制,在当代基层治理中的“道德积分制”“文明家庭评选”“最美村民评选”等制度中得到了创造性转化。陕西蓝田县作为《吕氏乡约》的发源地,如今推行的“乡约积分”制度,正是对古代乡约的现代诠释:将村民遵守公序良俗、参与公益事业、邻里互助、垃圾分类、孝老爱亲等行为量化为积分,积分可在村里的“爱心超市”兑换生活用品、公共服务优先权(如优先享受村里的养老服务、子女入学推荐等);对积分靠后的村民,由村“道德评议会”进行针对性劝导,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这种“精神激励+物质奖励”的模式,有效激发了村民的积极性,促进了乡村文明风尚的形成。截至2023年,蓝田县已有80%的村庄推行了“乡约积分”制度,村民的文明素养显着提升,邻里纠纷发生率下降了60%,垃圾分类达标率达到95%,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成效。
再次,《吕氏乡约》与国法的互补关系,为当代“法治乡村”与“德治乡村”建设提供了历史参照。当前我国基层治理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需要国家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柔性引导。《吕氏乡约》的实践表明,民间规则能够有效填补法律的空白,将道德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今,许多农村地区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时,注重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结合,通过村规民约宣传法律知识、化解邻里纠纷、引导村民依法办事。例如,江苏苏州的一些村庄在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邻里纠纷先由村委会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诉讼”,并成立了“乡贤调解室”,邀请退休干部、老党员、法律顾问等参与调解,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消耗。同时,村规民约还将“孝老爱亲”“诚实守信”“邻里互助”等道德要求纳入其中,通过宣传教育、榜样引领等方式,让道德理念深入人心,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
最后,《吕氏乡约》中“患难相恤”的互助精神,对当代乡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具有重要启示。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键任务之一。古代乡约的互助模式,强调民间自发的责任与担当,为当代农村的养老、扶贫、救灾等工作提供了借鉴。例如,一些农村地区成立的“互助养老合作社”,由村民自愿缴纳一定费用,结合村集体资金补贴,为村里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包括日间照料、医疗陪护、文化娱乐等,弥补了政府养老服务的不足;一些农村地区成立的“公益救助协会”,通过村民捐款、企业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的村民提供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还有一些农村地区推行的“土地流转互助组”,由村里的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带动小农户,共享农业机械、耕作技术、销售渠道等资源,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小农户抵御市场风险。这些实践都是对乡约互助精神的传承与创新,构建了“政府+民间”协同发力的社会保障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保障。
考古实物的佐证、文献文本的记载、历史实践的成效与当代传承的创新,共同构成了《吕氏乡约》的完整价值链条。这部诞生于北宋关中平原的民间公约,以其精密的治理逻辑、贴合实际的条款设计、柔性高效的执行方式,填补了古代基层治理的空白,构建了“官民协同、礼法互补”的治理范式。从北宋蓝田的田垄间到当代中国的乡村振兴实践,《吕氏乡约》所蕴含的“民间自治”智慧,始终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精神资源,彰显了中国传统治理文明的深厚底蕴与强大生命力。
在新时代的基层治理实践中,我们仍能从这部千年古约中汲取智慧:通过村民自治激发基层活力,让群众成为治理的主体;通过道德引领与制度约束相结合,实现刚柔并济的治理效果;通过民间规则与国家法律互补,构建全方位的治理体系;通过互助合作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通过对《吕氏乡约》治理智慧的传承与创新,我们能够构建更加完善、高效、贴合民心的基层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社会和谐提供坚实保障,让这部千年古约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