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乡约与国法的互补(1/2)
第一章:宋代乡约的“民间立法”实践——以《吕氏乡约》为核心的规矩建构
第一节:蓝田吕氏的“乡治初心”——《吕氏乡约》的诞生背景与文本密码
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的关中平原正值麦收时节,金色的麦浪在微风中翻滚,却掩不住乡村社会暗藏的动荡。吕大钧、吕大忠、吕大防、吕大临兄弟四人,站在吕氏家族宅院的高台上,望着眼前广袤却略显混乱的农田与村落,心中生出强烈的紧迫感。彼时,王安石变法推行已近十年,“青苗法”“保甲法”等新政在基层的实施引发诸多震荡,关中地区作为传统农业区,土地兼并加剧、邻里纠纷频发、道德失范现象日渐增多。国家法典虽严苛,却难以覆盖乡村生活的细微角落;宗族习俗虽在,却缺乏统一规范的约束,基层治理陷入“国法不及、私俗难统”的困境。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吕氏兄弟历时半年调研、数易其稿,最终制定出《吕氏乡约》,这部仅1136字的文本,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四大核心宗旨,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性、规范化的民间自治公约,开启了“以私议补国法”的基层治理实验。
要深入理解《吕氏乡约》的革命性意义,必须先剖析其诞生的三重土壤:时代需求、家族根基与思想渊源。从时代需求来看,北宋中期的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士农工商”等级秩序逐渐松动,乡村人口流动加剧,原有的宗族血缘纽带对个体的约束作用减弱。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收藏的《蓝田吕氏家族档案》残卷中,吕大钧写给兄长吕大防的书信清晰记载:“乡无定约,则人无廉耻,争讼日滋,虽有国法,难纠细微。昨年秋收,邻村因田界之争斗殴致伤;今春,某户弃养孤老,乡邻虽愤,却无规可制。”这些文字直白地道出了乡约制定的直接动因——填补国家治理在基层的“空白地带”。
当时,国家推行的“保甲法”主要聚焦于治安管控与兵役征调,对邻里互助、道德教化、日常行为规范等事务缺乏有效应对。《宋会要辑稿·兵二》记载,保甲法要求“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核心职责是“讥察奸盗、训练武艺”,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延伸,目的是强化中央集权,而非解决乡村内部的日常矛盾。而“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官吏强制借贷、擅自提高利率,反而加剧了乡村的贫富矛盾。《宋史·食货志》记载,熙宁五年(1072年),陕西地区“青苗钱取息二分,官吏复以多散为功,遂立表簿,按家责保,不问贫富,强制借贷”,导致许多自耕农因无力偿还本息而破产,被迫变卖土地,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兼并,让基层治理的失衡愈发凸显。
除了新政带来的震荡,北宋中期的乡村社会还面临着多重结构性问题。首先是人口流动带来的秩序混乱。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关中地区的交通日渐便利,长安、洛阳等城市的繁荣吸引了大量乡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同时也有不少外来人口涌入乡村开垦荒地,人口的频繁流动导致传统的“熟人社会”结构逐渐瓦解,邻里之间互不相识、互不信任的情况增多,纠纷也随之增加。其次是宗族势力的衰落。北宋建立后,为了防止地方割据,统治者采取了抑制宗族势力的政策,科举制度的完善也让士大夫阶层逐渐脱离宗族羁绊,传统宗族的“教化、互助、约束”功能弱化,乡村社会失去了重要的治理依托。最后是道德教化的缺失。北宋中期,佛道思想盛行,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受到冲击,乡村地区的学校教育普及率较低,普通民众缺乏系统的道德教化,“孝悌忠信”等传统伦理观念逐渐淡化,弃养孤老、偷盗斗殴、失信违约等失范行为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让基层治理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也为《吕氏乡约》的诞生提供了迫切的时代需求。
吕氏家族的特殊身份与实力,为乡约的制定与推行提供了关键支撑。吕氏家族自晚唐起便定居蓝田,历经数代繁衍,已成为当地的名门望族,族人遍布蓝田及周边数县,人口达百余人。吕氏兄弟四人更是皆为当时的杰出人才,形成了“官僚+士大夫+宗族领袖”的三重身份叠加,这种独特的身份组合,让他们既能精准洞察国家治理的盲区,又能借助宗族势力与官场影响力推动民间规则的落地。
吕大忠(1020-1096年),字进伯,嘉佑二年(1057年)进士,曾任秘书丞、环庆路经略安抚使等职,长期在西北边境任职,具有丰富的基层治理经验,对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十分了解;吕大防(1027-1097年),字微仲,庆历二年(1042年)进士,官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宰相),在朝廷任职期间,参与了多项政策制定,对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之间的差距有着深刻认识;吕大钧(1031-1082年),字和叔,嘉佑二年(1057年)进士,曾任泾原路经略安抚使、知秦州等职,与张载交往密切,深受关学思想影响,是乡约的主要起草者;吕大临(1040-1092年),字与叔,是着名的理学家、“关中五子”之一,精通儒家经典,对儒家伦理的实践化有着深入的研究,为乡约提供了坚实的思想理论支撑。
2006年至2009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对蓝田五里头村的吕氏家族墓地及宅院遗址进行了系统性发掘,出土了大量文物,为研究吕氏家族与《吕氏乡约》的实践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证据。出土的《吕氏宗族谱系碑》显示,家族以“孝悌传家、经世致用”为家训,这与《吕氏乡约》的核心精神高度契合。谱系碑中记载了吕氏家族历代祖先的德行事迹,如“先祖吕公,性仁厚,好施与,邻里有贫者,常周济之;遇纠纷,必出面调解,乡人皆敬之”,这种家族传统为乡约的制定提供了深厚的文化积淀。
宅院遗址中心发现的一座面积约22平方米的“议事堂”,更是乡约实践的直接物证。堂内地面铺设有规整的青石板,墙角处出土了12件形制统一的陶质坐具,推测为乡约组织成员议事时的坐席;堂中石案上残留着墨痕与竹简碎片,经考证为记录乡约事务的文书书写处,其中一片竹简上还残留着“德业”“过失”等字样,与《吕氏乡约》原文高度吻合;墙壁上发现的残存石刻条文,虽已残缺不全,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核心字样清晰可辨,证实了这部公约并非停留在纸面的构想,而是有固定议事场所、明确执行载体的实践制度。此外,遗址中还出土了一批用于计量粮食的陶量、木斗,用于记录善恶的木质“善簿”“恶簿”残片,以及用于表彰乡约楷模的铜镜、丝绸等物品,这些文物共同还原了《吕氏乡约》在蓝田地区的具体实践场景。
思想层面,《吕氏乡约》深度融合了关学“经世致用”的理念与儒家“礼治”思想,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治理哲学。吕大钧、吕大临兄弟深受张载关学影响,张载提出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治学宗旨,深刻影响了吕氏兄弟的治理观。张载强调“学以致用”,反对空谈义理,主张士大夫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实现儒家的理想。在《西铭》中,张载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思想,将天下百姓视为兄弟,将万物视为同伴,这种“仁爱”思想成为《吕氏乡约》“患难相恤”条款的核心精神来源。
吕氏兄弟继承了张载的“经世致用”思想,认为士大夫不仅要“修身齐家”,更要以实际行动参与基层治理,通过制定规则、教化乡邻,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吕大钧在《吕氏乡约序》中明确指出:“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以成仁厚之俗。”这一表述清晰地体现了关学“以礼化民、以仁济世”的治理理念。同时,《吕氏乡约》也深度吸收了儒家“礼治”思想的精华,将“礼”作为乡村治理的核心准则。儒家认为,“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通过制定礼仪规范,可以规范个体的行为,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礼记·经解》中记载:“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吕氏兄弟将这一思想应用于乡村治理,将抽象的“礼”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形成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四大宗旨,本质上是儒家“礼”“义”“仁”“信”思想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化。
“德业相劝”对应的是“仁”,强调通过道德引领与事业互助,促进乡村整体发展。“德”的核心是儒家的“孝悌忠信”,“业”则涵盖了农桑、工商、学问、技艺等乡村社会的主要职业,体现了“因材施教、各尽其能”的治理思路;“过失相规”对应的是“礼”,通过明确行为边界,规范个体行为,避免因失范行为引发纠纷,体现了“以礼止乱”的治理目标;“礼俗相交”对应的是“义”,构建符合伦理的人际交往秩序,让邻里之间的交往有章可循,体现了“以义相待”的处世原则;“患难相恤”对应的是“信”,以互助精神凝聚乡村共同体,让乡邻之间相互信任、相互扶持,体现了“以信立身”的道德追求。这种将儒家伦理转化为具体治理规则的实践,让抽象的道德理念落地为可操作的日常行为规范,体现了北宋士大夫“以礼化民”的治理智慧。
从考古实物与生产实践的关联来看,《吕氏乡约》的条款设计与蓝田地区的农耕经济形态高度适配,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与实践导向。蓝田地区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土地肥沃,灌溉便利,是北宋重要的农业产区之一。遗址中出土的一批宋代农具,包括铁犁、锄、镰、耧车等,其形制与《诗经·大田》中“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有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描述相契合,印证了当时蓝田地区以农耕为主的经济形态,且存在“公田”与“私田”并存的耕作模式。此外,遗址中还出土了大量的粮食遗存,包括小麦、粟、黍等,以及用于储存粮食的陶仓、地窖等设施,进一步证实了农业在当地社会经济中的核心地位。
《吕氏乡约》中“德业相劝”明确将“农桑”列为首要之“业”,规定“同约之人,皆需勤力农耕,不得荒芜田地;邻里间需相互传授耕作技艺,共享农具”,这正是基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则。在北宋时期,农业生产技术虽有一定发展,但仍受自然条件与生产工具的限制,个体农户的生产能力有限,邻里之间的互助合作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应对自然灾害至关重要。《吕氏乡约》通过明确的条款,将这种互助合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遗址中出土的多件用于计量粮食的陶量、木斗,结合《蓝田乡约执行日志》残片记载,乡约组织会定期核查农户的耕种情况与粮食收成,对“勤耕丰产者”予以表彰,记录于“善簿”,并给予酒食、丝绸等奖励;对“惰耕荒田者”进行劝诫,若屡教不改,则记入“恶簿”,暂停其享受互助的资格。这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减少了土地荒芜的现象。
此外,蓝田地区地处关中平原,虽土地肥沃,但降水不均,时有旱涝灾害发生。《蓝田县志》记载,北宋时期蓝田地区曾多次遭遇旱涝灾害,如熙宁七年(1074年)“夏大旱,禾苗枯死,民多饥馑”;元佑三年(1088年)“秋大雨,渭河泛滥,淹没农田千余亩”。面对频繁的自然灾害,个体农户往往无力应对,而国家的救灾体系又相对滞后,难以覆盖到每一个乡村。《吕氏乡约》“患难相恤”中专门列出“水火之灾”“贫乏之困”的互助条款,规定“若遇旱涝,同约之人需合力灌溉、排水;若有农户颗粒无收,有余粮者需出借,待来年丰收后归还,不得取息”,这种互助模式为应对自然灾害、保障粮食安全提供了民间层面的支撑。北宋元佑元年(1086年),蓝田地区遭遇大旱,数十户农户颗粒无收,乡约组织立即启动互助机制:由家境富裕的乡绅出借粮食三百石,乡约组织协调公田二十亩,组织灾民开垦耕种,同时安排工匠教授灾民编织、制陶等技艺,让其通过手工业补贴家用。在乡约的统筹下,当地没有出现流民乞讨、饿殍遍野的景象,成功度过了灾荒,这一事件被详细记录于《蓝田县志》中,成为乡约“患难相恤”的生动例证。
《吕氏乡约》的文本结构看似简洁,实则暗藏着精密的治理逻辑,四大宗旨形成了“道德引领—行为约束—社会联结—互助保障”的完整闭环,每个环节都有具体条款支撑,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德业相劝”作为乡约的核心,将“德”与“业”明确细分,形成了全面覆盖乡村社会的行为导向体系。“德”包括“居家孝悌、与人忠信、言行谨慎、知错能改”四类,每一类都有具体的行为标准:“孝悌”要求“善事父母,恭敬兄长,不得忤逆”;“忠信”要求“与人相约,必守信用,不得欺诈”;“言行谨慎”要求“言语谦和,举止端庄,不得轻薄”;“知错能改”要求“自知有过,主动认错,及时改正”。“业”涵盖“农桑、工商、学问、技艺”四类,针对不同职业群体制定了具体的行为规范:农夫需“勤耕不辍,深耕细作,及时灌溉,不得荒芜田地”;商户需“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不得缺斤短两、欺老幼”;士人需“潜心学问,传道授业,教化乡邻,不得空谈义理”;工匠需“精进技艺,保质保量,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这种分类与北宋乡村的社会分工高度适配。陕西历史博物馆藏的宋代《蓝田乡绅名录》记载,当时蓝田乡村的居民主要分为三类:以农耕为业的平民(约占总人口的70%)、经营盐铁、纺织、粮食贸易的商户(约占15%)、研习儒学、传授知识的士人(约占10%),其余为工匠、医者、僧侣等特殊职业者。乡约对“业”的全面覆盖,让不同群体都能找到对应的行为准则,避免了规则的片面性。为了让条款落地,乡约还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方式:“每月一聚,于议事堂召开约集,表彰德业突出者,记录于‘善簿’,给予酒食、丝绸等奖励;年末汇总,推举‘乡约楷模’,上报州县,请求官府表彰,如授予‘乡饮耆宾’等荣誉称号。”这种“民间表彰+官方认可”的双重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让“德业相劝”从单纯的道德倡导转化为村民的自觉行动。
“过失相规”则是乡约的约束核心,列举了“犯义之过”“犯约之过”“不修之过”三类共21种失范行为,形成了全面且细致的行为约束体系。“犯义之过”主要涉及违背儒家伦理的行为,包括“弃养孤老、虐待亲属、偷盗财物、斗殴伤人、诬告陷害”等5种;“犯约之过”主要涉及违反乡约条款的行为,包括“不遵议事约定、无故缺席约集、隐瞒过失、拒不接受劝诫、失信违约”等6种;“不修之过”主要涉及个人品德修养的缺失,包括“宴集无节、饮酒过量、言行轻薄、器物不饰、懒惰荒业”等10种。这些条款几乎涵盖了乡村日常的所有不当行为,从小至“宴集无节”“器物不饰”的生活细节,到大至“斗殴相争”“失信违约”“弃养孤老”的严重失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范与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乡约的约束并非依靠刑罚,而是遵循“先劝后罚、以理服人”的原则,体现了柔性治理的特点。乡约规定:“若发现同约之人有过失,先由约正、副约正私下登门劝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其改正;若不听劝诫,再在每月的约集上公开指出其过失,让乡邻共同劝诫;若屡教不改,将其姓名记录于‘恶簿’,暂停其享受互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如偷盗、斗殴伤人等,将其逐出乡约,不再承认其为同约之人,并上报州县官府,依法处置。”这种“阶梯式约束”既体现了儒家“仁政”思想,又兼顾了约束的有效性,避免了激化矛盾。
蓝田县档案馆藏的宋代《乡约执行日志》残片记载了这样一则完整的案例:熙宁十年(1077年)三月,村民王某“宴集无节,连续三日聚众饮酒,延误春耕”,约正吕仲仁得知后,第一时间登门劝诫,向其说明“勤耕为业之本,宴集无节不仅荒废田地,还会败坏风俗”,王某不以为然,认为“饮酒是个人私事,与他人无关”;四月,乡约组织召开月度约集,约正吕仲仁在众人面前公开指出王某的过失,列举了“延误春耕可能导致粮食减产,影响家庭生计与乡邻互助”的危害,乡邻们也纷纷劝说王某改正,王某仍未醒悟;五月,乡约组织召开会议,经全体同约之人商议,决定将王某记入“恶簿”,并暂停其享受互助的资格,包括共享农具、借用粮食等;六月,王某因家中农具损坏,无法及时耕种,向乡约组织求助,却因被暂停互助资格而遭到拒绝,同时,他看到乡邻们相互帮助、粮食长势良好,而自己的田地却一片荒芜,终于幡然醒悟。王某主动向约正吕仲仁认错,承诺后续专心农耕,不再宴集无节,并写下保证书,乡约组织经核查后,最终恢复了其互助资格。王某此后勤耕不辍,当年秋收获得了丰收,还主动将自己的耕作技艺传授给乡邻,成为乡约约束有效的典范。这种柔性约束的方式,既达到了规范行为的目的,又维护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比单纯的惩罚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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