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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章 借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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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牧之回到事务所的时候,台阶上蹲著一个人。他穿著一件灰色的工装外套,袖子磨得发白,领口的扣子掉了两颗,露出里面起球的毛衣。他蹲在那里,手里夹著一根烟,菸灰已经烧了很长一截,没有弹,掉在他的鞋面上,他也没感觉。地上还有四五个菸头,有的灭了,有的还在冒细烟。沈牧之停了一下,看著他。他抬起头,眼窝深陷,眼眶

“沈律师”

“我是。”

“我叫陈志远。朋友介绍来的。我被人告了,说我诈骗。我没有骗。我只是借了钱,没来得及还。”

他从外套口袋里掏出一份判决书,折了两折,边角已经卷了。沈牧之接过来,站台阶上翻开。诈骗罪,一审认定。被告人陈志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隱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刘建国人民幣五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日期是十一天前。上诉期十五天。还剩四天。沈牧之没说话,把判决书从头到尾看了一遍。事实认定部分写得很简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借条、转帐记录。看起来很清楚。借了,没还,人跑了。诈骗罪。

他合上判决书,看著陈志远。

“借了多少”

“五万。写了借条。有转帐记录。微信上也承认借了。但我后来没还上。他说我是骗。”

“为什么没还”

“工厂倒闭了。我失业了。我跟他解释,他不听。他就去报案了。”

“你什么时候借的”

“去年三月。”

“借条上写了还款日期吗”

“写了。去年六月。”

“到期之后你还了多少”

“一分都没还。”

沈牧之没说话。陈志远把手里的菸头按灭在台阶上,站起来。他的腿蹲麻了,晃了一下,扶住门框。

“沈律师,我不是诈骗。我借的时候没想骗他。我是真想还。但厂倒了,我没办法。我承认我欠钱。我愿意还。但我不是诈骗。”

“你在侦查阶段怎么说的”

“我……我说我借了,没还。我说我没钱。他们就认定我是诈骗了。”

“你上诉了吗”

“还没有。他们说让我来找您。”

沈牧之看著判决书最后一页。一审律师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意见只有一句话:“被告人认罪態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认罪认什么罪认诈骗的罪。陈志远陈述的是借钱没还的事实,但法律上,借钱没还不是诈骗。诈骗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有没有非法占有他自己说没有,但从行为上看,借了五万,到期一分没还,工厂倒闭了人跑了,表面看很像。沈牧之需要证据证明他“想还”。这不是证明无罪,是证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你借了五万,花在哪了”

“还別的债了。”

“什么债”

“之前做生意亏了,欠了好几笔。这五万拿到手,全转给別的债主了。有转帐记录。”

“你当时跟刘建国说借钱是做什么用”

“我说周转一下。做生意的流动资金。”

“你没有说还別的债”

“没有。我不敢说。说了他就不借了。”

沈牧之靠住门框。这是关键点。借钱时说“流动资金”,实际用来还债。这不是虚构事实吗庭审时法官可能会问:流动资金和还债是一回事吗流动资金是维持运营,还债是填窟窿。借新债还旧债,不是诈骗,但借的时候没说实话,这就存在“隱瞒真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虚构事实、隱瞒真相”。陈志远隱瞒了钱款的真实用途。

“你的工厂什么时候倒闭的”

“去年八月。借钱之后五个月。”

“你借钱的时候工厂还在运营”

“在。但已经很困难了。工人工资发不出来。我本来想用这五万撑一下,但不够。帐上的缺口太大了。后来就倒了。”

沈牧之沉默了片刻。“你说你愿意还。你现在拿得出钱吗”

“拿不出。但我可以打工还。一个月还一千。五年还清。只要不坐牢。”

沈牧之合上判决书。“上诉期还有四天。我帮你写上诉状。但你要知道,二审改判的机会不大。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確实。突破口只有一个——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你要证明你借钱的时候是想还的,只是后来没有能力还。这不是无罪辩护,是罪轻辩护。爭取改判缓刑。”

陈志远听著,点了点头。

“走。去事务所说。”

沈牧之开门,陈志远跟著进来。他站在办公室中间,没有坐。沈牧之指了指沙发,他才坐下来,双手放在膝盖上,手指绞在一起。

沈牧之坐到办公桌前,打开笔记本,翻到新的一页。

“陈志远,你借这笔钱的时候,还剩什么资產”

“没有资產了。老婆离婚了,房子归她。车也卖了。信用卡欠了十几万。我已经什么都没有了。”

沈牧之停下笔。“也就是说,你借钱的时候,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

陈志远低下头。“是。”

“你有没有跟刘建国说你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

“没有。说了他就不借了。”

沈牧之放下笔。他在笔记本上写下几个词:虚构用途、无偿还能力、借新债还旧债。从法律角度看,这些都可以被解释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个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向別人借钱,借钱时隱瞒了真实用途,钱到手后也没有用於承诺的用途,而是填了窟窿。事后面临追討失联。这几乎就是诈骗罪的教科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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