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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章 伤残兵卒,妥善安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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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残酷,不仅体现在阵亡者的牺牲,也深深烙印在幸存伤者的身体与命运之上。

绍兴四十六年春的三路大捷背后,是数万将士的伤亡,其中因重伤致残,无法继续服役或正常劳作者,数以千计。

他们曾是为国流血奋战的勇士,如今却可能面临退伍后生活无着、甚至流落街头的困境。

朝廷深知,若不能妥善安置这些伤残兵卒,不仅令忠勇之士寒心,更会动摇军心士气,影响未来的兵员征募。

因此,在厚抚阵亡将士的同时,一项系统而周全的伤残兵卒安置政策,也由朝廷颁布,并着力推行。

首先,朝廷下令各军,对战后退伍的伤兵进行统一普查和伤残等级评定。

由军中医官、队将、以及朝廷派出的专员共同核查,根据伤残程度和对未来生活的影响,大致分为三等:

1. 重残:双目失明、四肢断缺(如断臂、断腿)、严重瘫痪、或遭受其他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

2. 中残:单目失明、手足部分残缺(如断指、跛足)、或重伤后留下严重后遗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从事轻微劳动者。

3. 轻残:身体留有创伤疤痕、或部分功能受损(如听力下降、关节不灵等),但对基本劳动和生活影响不大者。

针对不同伤残等级,朝廷制定了差异化的抚恤和安置方案:

一、 经济补偿与终身供养

一次性抚恤金(伤残补贴):所有伤残兵卒,在退伍时,除正常饷银结算外,另发一次性伤残补贴。

重残者,补贴最高,可达钱二百贯,绢五十匹,米五十石;中残者次之;轻残者再次之。确保其退伍初期有一笔安家立本之资。

终身抚恤(月粮/钱米):对于重残和部分中残(丧失主要劳动能力)者,由官府按月或按季发放终身抚恤钱米,标准足以维持其个人基本生活(约相当于当地下等户生活水平)。

这笔钱粮,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州县常平仓或专门设立的“忠烈仓”中支取,确保来源稳定。

赋役减免:伤残兵卒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妻、子),终身免除一切差役、科配。其家庭拥有的田产,减免田赋(夏秋二税)三至五成,视伤残等级而定。

二、 就业安置与生活保障

单纯的金钱抚恤不足以解决长远问题,朝廷更注重为伤残兵卒提供出路和生计。

1. 官府安置就业:

军器监、作坊:吸收有手艺或尚能从事轻体力劳动的伤残兵卒,进入各级军器监下属的作坊,制造弓弩、甲胄、器械等。他们熟悉军器,且有纪律性,是合适的人选。

官仓、驿站、递铺:安排担任仓管、驿卒、铺兵等相对轻闲的公务职务,给予俸禄。

地方巡检、治安:部分伤残较轻、尚有勇力者,可编入地方巡检司、县尉司,协助维持治安、缉捕盗贼,发挥余热。

官学、书院杂役:安排到州县学、书院担任门卫、洒扫等杂役,提供食宿。

2. 给予土地,鼓励归农:

对于愿意回乡务农的伤残兵卒,官府优先授予无主荒地、或抄没的官田,并提供种子、农具、耕牛贷款(低息或免息),帮助其安家落户。对于重残者,可允许其家人代耕,或由官府组织邻里、乡兵助耕。

在收复的边境地区(如新收复的秦州、海州部分地区),鼓励伤残兵卒迁往安置,给予更多土地和优惠政策,既能实边,又能解决其生计。

3. 技能培训与小额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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