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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十一卷当“保护”沦为“庇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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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人情的天平上,一端是未成年的加害者,一端是受害的孩童,而横亘其间的,却是一部名为“保护”的枷锁。江由学校霸凌事件中,舆论的怒火与司法的冷静形成刺眼对比,这矛盾背后,是法律条文与人性良知的撕裂。我们不禁要问:当“未成年人保护法”异化为“未成年人犯罪庇护法”,那些在欺凌中颤抖的弱小身影,又该向何处寻求公道?

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今,某些未成年施暴者却手持“年龄”的盾牌,在法律的缝隙中肆意妄为。他们熟知刑法第十七条的“十四岁红线”,深谙“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免罪金牌”,于是将校园变为法外之地。某地初中生团伙长期勒索同学,被问及为何猖獗时,竟冷笑:“我差一个月满十六,能拿我怎样?”这种对法律的戏谑,恰是现行制度漏洞催生的恶果。

更令人痛心的是,当受害者家属寻求正义时,得到的往往是“已尽力从重”的敷衍。某校霸凌致残案中,施暴者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仅被送往工读学校,而受害者家庭却背负终生医疗重担。这种“保护”的倾斜,实则是纵恶的温床。正如古人所言:“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而今,某些未成年人竟成了法外的“特权阶层”,何其荒诞!

“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古人对心智发育的朴素认知,在今日科技时代更显深刻。00后、10后生长于信息爆炸的环境,早熟程度远超立法者的想象。某地12岁少年策划校园暴力并全程录像,其缜密程度令办案民警咋舌。这些孩童深谙网络暴力规则,却将恶意倾泻于同龄人身上,其冷漠与残忍,丝毫不逊于成人。

反观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仍停留在上世纪的法律框架。当德国、日本等国已通过“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将恶性犯罪追责年龄降至12岁,我国仍固守“十四岁红线”,这无异于刻舟求剑。某法学教授曾言:“法律不能因‘孩子’二字,就为恶魔披上天使的外衣。”此言振聋发聩,直指制度的核心矛盾。

“教不严,师之惰;子不孝,父之过。”古训道出了教育与责任的关联。然而,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却陷入“宽容即纵容”的怪圈。某地少年连环盗窃案中,施暴者因未达刑责年龄被释放后,次日即再犯。这种“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暴露出惩戒机制的失效。

更荒谬的是,某些案件中对施暴者的“保护”竟异化为特权。某校霸凌者被保送重点高中,而受害者却因心理创伤被迫休学。这种颠倒黑白的处理,让“保护”彻底沦为“庇护”。古人云:“小惩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而今,我们却连“小惩”都吝于给予,又怎能奢望“大诫”?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校园霸凌的猖獗,是多重制度失效的集中体现。首先,法律层面需建立“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对恶性犯罪打破年龄限制;其次,应建立全国性校园暴力档案,对施暴者升学、就业进行限制;再次,需完善“连坐”机制,让失职家长承担经济与行政责任;最后,亟需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将各类霸凌行为细化入刑。

某地实验中学推行“零容忍”政策后,校园暴力下降70%,证明严法可行。正如商鞅变法时所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根治霸凌,必须从顶层设计入手,打破“保护”的迷思,让法律真正成为正义的盾牌,而非恶行的遮羞布。

“法律乃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当“未成年人保护法”背离初衷,成为施暴者的“护身符”,我们便该敲响警钟。江由学校事件不应是终点,而应是制度革新的起点。唯有降低恶性犯罪刑责年龄、完善惩戒体系、重构法律框架,才能让校园重归“传道授业解惑”的净土,让法律真正成为“惩恶扬善”的利剑。

否则,当受害者含泪质问“为何不能保护我”时,我们手中的法典,将成为最无力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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