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44章 官职体系(2/2)
### **二、地方官制:层级简化,强化控制**
#### 1. **省一级(承宣布政使司)**
朱元璋废行省,设“三司”分权,互不统属,直属中央:
-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从二品):行政与财政(“藩司”)。
-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正三品):司法与监察(“臬司”)。
- **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正二品):军事(“都司”),隶属五军都督府。
#### 2. **府一级**
- **知府**(正四品):统辖数县,掌行政、司法。
- **直隶州**:与府同级,直属布政司(如知州为从五品)。
#### 3. **县一级**
- **知县**(正七品):基层行政,掌赋税、治安、教化(“父母官”)。
- **散州**:与县同级,隶属于府(知州从六品)。
#### 4. **特殊地区**
- **巡抚**:中央派往地方的临时官职(如赈灾、军事),后演变为省一级最高长官(兼管三司)。
- **总督**:因军事需要设(如蓟辽总督、三边总督),统辖数省军政,权力高于巡抚。
- **卫所制**:军事编制,遍布全国,卫隶于都司,所隶于卫(如天津卫、威海卫)。
### **三、军事制度:卫所与五军都督府**
- **五军都督府**:分中、左、右、前、后军,统辖全国卫所,掌军籍与训练,但调兵权归兵部(“兵部有调兵之权,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无调兵之权”)。
- **卫所制**:士兵世袭(军户),耕战结合,卫设指挥使(正三品),所设千户(正五品)、百户(正六品)。
### **四、官员选拔与考核**
- **科举制**:核心选官途径,三年一科,分乡试(省考,中者为举人)、会试(国考,中者为贡士)、殿试(皇帝亲试,分三甲:一甲状元、榜眼、探花,授翰林院修撰/编修;二甲、三甲授进士出身,入翰林院或外放为官)。
- **考核制度**:
- **京察**:考核京官(六年一次)。
- **大计**:考核地方官(三年一次),不合格者降职或罢黜。
### **五、宦官与外戚**
- **宦官专权**:中后期严重(如王振、刘瑾、魏忠贤),通过东厂、司礼监(掌“批红”权,代皇帝批阅奏章)干预朝政,甚至废立皇帝。
- **外戚**:明初严格限制,中后期因皇帝年幼,外戚偶尔掌权(如张居正是万历帝外戚,任内阁首辅)。
### **总结**
明代官职体系的核心是**强化皇权**:废除丞相分其权于六部,设内阁辅助决策,以特务机构和监察体系监控百官,地方分权于三司。但中后期内阁与宦官权力膨胀,导致党争(如东林党与齐楚浙党)和政治腐败,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架构对清代官制影响深远(如内阁、六部、督抚制度均为清朝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