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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章 合同里的歧义条款与转账备注里的真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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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让技术科恢复了双方的邮件往来,其中一封周伟发给赵刚的邮件写道:“钢筋先用着,复检结果出来再说,别耽误工期。”这封邮件成了关键证据,证明聚力建设明知货物可能存在问题,仍选择继续使用,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那违约金怎么算?”小陈问道,“恒通建材主张从12月5日起算,聚力建设说他们11月15日就提出了质量异议,不应支付违约金。”

林定军指着合同第3条第2款:“这里的‘收到首批货物’,指的是收到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恒通建材交付的是瑕疵货物,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自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违约金主张不应支持。”他顿了顿,补充道,“但聚力建设使用了货物,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按合格钢筋市场价的八折计算比较合理,扣除已经支付的预付款,还应支付76万。”

赵刚对这个结论显然不服,他在补充笔录里强调:“验收单上签了字,就说明他们认可了!‘待复检’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

“签字只是对数量的确认,不是对质量的认可。”林定军调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材料的质量验收必须以检测报告为准,仓库管理员没有资质对钢筋强度做出判断,‘待复检’三个字恰恰说明质量未获确认。”

更棘手的是,恒通建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了一份“补充协议”,声称双方口头约定“若钢筋用于临时设施,质量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技术科鉴定发现,这份协议上的聚力建设公章是扫描打印的,并非原件,赵刚的签名也是模仿周伟的笔迹。

“伪造证据,妨碍诉讼,这要另行处理。”林定军将鉴定报告归入卷宗,“建议法院对恒通建材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构成伪造公文罪。”

案件审查到这里,脉络已经清晰:恒通建材以次充好,构成违约;聚力建设明知货物瑕疵仍使用,也有过错。最终的处理方案应当是:聚力建设支付76万合理对价,恒通建材赔偿因货物瑕疵给聚力建设造成的返工损失12万,双方互不追究违约金。

林定军在审查意见书上签下名字,忽然想起赵刚最后说的那句话:“做生意哪有那么多规矩,差不多就行。”他摇摇头,正是这种“差不多”的心态,让多少经济纠纷演变成诉讼,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市场秩序。

走出办公室时,小陈拿着一份新的证据进来:“林检,聚力建设的临时围挡因为钢筋强度不够,上个月塌了,幸好没伤人。这是不是能加重恒通建材的责任?”

林定军看着坍塌现场的照片,围挡的钢筋已经弯曲变形,与检测报告里的强度数据完全吻合。“这属于新的损失,可以纳入赔偿范围。”他对小陈说,“通知双方,下周组织调解,把这个情况说明白,让他们知道,合同不是儿戏,质量更是底线。”

阳光穿过走廊的玻璃窗,照在“民事行政检察”的门牌上,反射出温暖的光。林定军知道,这类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刑事案件那么惊心动魄,却关系到每个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通过一个个案件,让“契约精神”真正扎根在每个经营者的心里——该付的钱一分不能少,该担的责一点跑不掉,这才是健康的市场生态应有的样子。

他将两份合同叠放在一起,红色的骑缝章像一道醒目的警示线,提醒着所有签上名字的人:落笔之前,先想想责任;履约之时,莫忘了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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