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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章 合同里的歧义条款与转账备注里的真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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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章:合同里的歧义条款与转账备注里的真相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的办公室里,阳光透过百叶窗,在堆积如山的卷宗上投下斑驳的光影。林定军面前摊着两份几乎一模一样的购销合同,红色的骑缝章在灯光下泛着油光,他用红笔在其中一份的第3条第2款画了道横线——“乙方需在收到甲方首批货物后30日内支付尾款,逾期按日息0.05%支付违约金”。

“林检,这就是‘恒通建材’和‘聚力建设’的合同纠纷核心。”书记员小陈递过一份银行流水,“恒通建材说聚力建设拖欠了120万尾款,按合同算违约金都快30万了;聚力建设却说货不对板,这批钢筋的屈服强度没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属于瑕疵履行,他们有权拒付尾款。”

卷宗里的验收单显示,首批钢筋送达的时间是去年11月5日,聚力建设的仓库管理员在验收单上签了字,但在“质量确认”一栏写着“待复检”。恒通建材的法定代表人赵刚据此认为,签字即代表认可货物,“待复检”只是例行程序;而聚力建设的项目经理周伟则坚持,“待复检”说明质量存疑,他们在11月15日提交的复检报告显示,钢筋强度比合同约定低了10%,符合拒付条件。

林定军翻到合同附件的质量标准条款,上面写着“参照GB/T 1499.2-2018标准”,这是国家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用钢标准。“复检报告是哪家机构出的?有没有资质?”

“是市建筑材料检测中心,有CMA认证。”小陈调出检测报告,“我们找了第三方机构复核,结果一致,这批钢筋确实不达标。但恒通建材说,他们送样时聚力建设有人在场,检测过程有猫腻。”

林定军注意到验收单上的签收日期旁,有个模糊的手写批注:“部分捆装标识不清”。他抬头问:“这批钢筋的出厂合格证呢?恒通建材有没有提供?”

“提供了,但合格证上的批号和实际送达的钢筋批号对不上。”小陈拿出对比照片,“恒通建材解释说是‘打印错误’,但我们查了他们的进货记录,这个批号的钢筋其实是去年9月就已经售罄的库存。”

更关键的是,银行流水显示,恒通建材在11月5日收到聚力建设支付的30%预付款后,当天就将其中20万转到了一个名叫“李梅”的个人账户,备注是“货款”。而李梅,是赵刚的妻子,名下有一家钢材贸易公司,经营范围里并没有GB/T 1499.2-2018标准的钢筋。

“这20万是什么钱?”林定军指着转账记录,“如果是正常的货款,为什么转给个人账户?”

赵刚在笔录里解释,这是支付给李梅公司的“代购费”,因为恒通建材的库存不足,委托李梅公司调货。但李梅公司的出库记录显示,他们从未向恒通建材提供过该批号的钢筋,反而在11月4日向另一家工地出售了一批同规格但未达标的钢筋,数量与恒通建材发给聚力建设的完全一致。

“这就清楚了。”林定军在白板上画下资金流向,“恒通建材收了预付款,却从李梅公司调了一批不合格的钢筋充数,本质上是合同欺诈。他们知道聚力建设的工地赶工期,急需钢筋,故意用瑕疵货物蒙混过关,想先拿到钱再说。”

但聚力建设的行为也并非全无问题。他们在发现钢筋不达标后,没有及时书面通知恒通建材解除合同,反而将这批钢筋用在了非承重结构的临时围挡上,直到今年2月才提出拒付尾款,期间一直在正常使用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林定军翻出相关法条,“聚力建设既没有通知解除,也没有退货,反而实际使用了货物,这种情况下再主张拒付全款,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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