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章 深度解析赵永熙招摇撞骗罪(上)(2/2)
他的“撞”,是撞开地方发展的困局。
他的“骗”,是为底层百姓谋福祉。
其行为具备极其明确、具体且积极的社会建设性。
当然,张伟很清楚,光论述招摇撞骗的本质,还不足以在法庭上彻底脱罪。
因为本案的大前提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一点张伟无法否认。
他还需要从其他法理层面,去降低案情的严重性。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这个罪名的设立初衷是什么?
立法者是担心有人借用政府的公信力行不法之事。
是怕不法分子借着公务人员的外壳,去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这就是法庭辩论的两个核心切入点。
赵永熙的行为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了吗?
没有!
反倒是他的所作所为,让受益的百姓更加相信政府能够带领他们走向美好的生活。
那赵永熙扰乱正常管理秩序了吗?
也没有!
赵永熙虽然假冒了国家高级官员,但他并没有僭越法律框架。
他没有违法审批土地,没有违规发放贷款。
他甚至比某些真正的官员还要遵守程序和客观规律。
他的行为结果,是有序地促进了地方发展,而非制造社会混乱。
推演到这里,张伟思维越发发散,他开始脱离假冒公务人员这个条条框框在整个刑法里找寻着可以利用的点!
他可以援引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
张伟在纸上默写出那段烂熟于心的法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伟逐一进行对比排查。
赵永熙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况的哪一条?
危害国家主权?没有。
分裂国家?没有。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没有。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也没有。
侵犯公民私人财产?那更没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统统没有。
唯一的争议点,就在于是否符合“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赵永熙的所有行为都在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
他确实转变了当地的经济秩序。
但这个转变是向好的,是有利于地方长远发展的。
至于侵犯国有财产。
赵永熙主导的多项国企混改项目,确实有点侵犯国有财产的意味。
但当年国企混改是中央力推的宏观政策。
赵永熙引进资本,也是在和地方国资委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才进行的程序。
张伟想到刑法第十三条,并不是想为赵永熙加罪。
他的重点,全在法条最后的那句“但是”上。
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他说明的是: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即使在形式上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这是本案脱罪的绝对关键!
只要证明了这一点,哪怕赵永熙形式上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要件,法律也不能判他有罪。
那什么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