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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 课 数智时代的版权之辩~生成式AI创作的法治思辨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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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蔼教授:秦易点出了侵权认定的两大难点——溯源难和实质性相似认定难。叶寒,你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说说认定侵权的核心标准是什么?即使是AI生成的内容,这个标准是否需要改变?

叶寒:教授,认定着作权侵权的核心标准永远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个标准不会因为AI而改变。首先要认定被侵权作品是否被AI接触过,也就是是否纳入了训练数据;其次要认定AI生成物与被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表达形式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不是思想观念。即使AI是重组,只要其表达形式借鉴了他人作品的核心部分,比如小说的情节脉络、绘画的构图色彩,就构成侵权。

和蔼教授:没错,核心标准不变,这就是法律的“不易”。但针对AI的特殊性,认定方式需要“变易”。比如针对“溯源难”,我们可以要求AI开发者建立训练数据溯源机制,记录训练数据的来源,明确哪些是公版作品、哪些是获得授权的作品、哪些是未获得授权的作品;针对“实质性相似认定难”,可以运用技术手段,比如AI比对系统,对AI生成物和疑似被侵权作品进行内容比对,量化相似程度。同时,这里还要运用心理学的共情原理,侵权认定不仅要看技术比对结果,还要考虑被侵权人的心理感受,比如AI生成物是否导致公众对作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创作利益和人格利益。

许黑:教授,那如果AI生成物侵犯了他人着作权,责任该由谁承担?是开发者还是使用者?比如使用者不知道AI训练数据包含未授权作品,导致AI生成内容侵权,使用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和蔼教授:许黑的问题,涉及到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开发者的责任是保证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若开发者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纳入训练数据,导致AI生成内容侵权,开发者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使用者如果是“善意使用”,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AI生成物侵权,且已支付合理报酬,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如果使用者明知AI生成物侵权仍继续使用,或主动要求AI“模仿某作家的风格创作”,则存在过错,应与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

(教授走到黑板前,写下“AI生成物版权问题三大核心结论”,转身对学生们说)

同学们,结合今天的讨论,我们把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认定的核心结论梳理一下,这也是融合了法理、易经、心理学、哲学的跨学科思考:第一,独创性认定:坚持“人类创造性劳动核心”原则,以易经变易与不易为指引,法律保护原则不变,认定标准随技术调整,用心理学量化模型评估人类参与度,有明确创作意图、投入创造性劳动的AI生成物,应认定为作品;第二,版权归属:遵循“位责权相统一”和“权责一致”原则,AI非法律主体,开发者因提供工具享有邻接权,使用者因主导创作享有着作权,人机协作的核心在人类,权利也归人类;第三,侵权认定:坚守“接触+实质性相似”核心标准,运用技术手段解决溯源和相似性认定难题,按过错责任原则划分开发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善意使用可免责,恶意使用需担责。

蒋尘:教授,那从制度完善的角度,我们该如何填补法律空白,让这些结论落地?比如立法和司法层面,该做哪些调整?

和蔼教授:蒋尘这个问题,正是我们研究这个课题的最终目标——完善数字法治体系,适配AI技术发展。从立法层面,要及时修订《着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AI生成物的作品认定标准、版权归属规则、侵权责任划分,增设AI开发者的训练数据合规义务、溯源义务;从司法层面,要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同时培养兼具法学和技术知识的复合型法官,应对AI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从行业层面,要推动AI行业自律,建立训练数据授权机制、AI生成物版权登记机制,让AI创作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周游:教授,我还想到一点,在涉外领域,各国的AI版权规则不统一,可能会导致跨境侵权纠纷,比如我国的AI生成物在国外被抄袭,或国外的AI生成物在我国侵权,该如何应对?

和蔼教授:周游考虑得很全面,这也是数字法治的涉外维度。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推动形成全球统一的AI版权规则,同时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建立跨境侵权溯源、证据交换、责任追究机制,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这也是我们涉外法治研究的重要内容,技术无国界,法律也要有国际视野。

同学们,生成式AI的出现,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但也推动了数字法治的发展。法律不是技术的“绊脚石”,而是技术的“护航者”。我们今天的讨论,不仅是为了解决AI生成物的版权问题,更是为了理解一个核心道理:技术在变,创新在变,但法律保护创新、尊重劳动、维护公平的初心永远不变。易经讲“天地之大德曰生”,法律的“大德”,就是守护每一个创造者的劳动成果,让技术创新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让数字时代的创作更有温度、更有保障。

作为新时代的法治学习者,你们既要掌握扎实的法理知识,又要了解前沿的技术动态,更要学会用跨学科的思维解决问题——用易经的辩证思维把握法律的调整边界,用心理学的认知规律厘清权利责任,用哲学的底层逻辑坚守法律的核心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数字时代的法治挑战,构建契合中国国情的数字法治体系,守护好数智时代的知识产权。

思考题

结合本节课所学的易经变易与不易智慧、心理学归因理论及知识产权法核心原则,谈谈若AI通过自主学习海量作品后,生成了与某知名作家风格高度相似但内容全新的小说,且开发者未获得该作家作品的训练授权,该如何认定其独创性与侵权责任?

这堂融合法理、易经、心理学、哲学的数字法治课,是否让你对生成式AI的版权问题有了全新的认知?从独创性认定到版权归属,从侵权界定到制度完善,我们一起拆解了数智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难题。喜欢这堂深度思辨的法治课,就赶紧点赞收藏!下一期我们将聚焦AI版权的典型司法判例,直击法院裁判思路,拆解AI创作维权的实操步骤,带你走进数字法治的司法实践现场,敬请期待!

★ 核心总结 :

本课堂以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认定为核心,直击数字法治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空白和司法实践痛点,融合多学科展开深度思辨。课堂从AI创作版权纠纷案例切入,围绕独创性认定、版权归属、侵权界定三大核心问题,立足《着作权法》保护创新、尊重劳动的立法初衷,借易经“变易与不易”“位责权相统一”的辩证思维,界定法律规则调整边界与权利分配逻辑;运用心理学归因理论、量化评估模型,厘清人类创作参与度认定标准,减少司法认知偏差;依托哲学权责一致、技术工具属性的底层逻辑,明确AI非法律主体,划定侵权责任划分原则。最终梳理出三大核心结论,还从立法、司法、行业及涉外层面提出制度完善举措,强调技术迭代下法律需坚守保护创新的核心初心,同时适配技术发展作出调整,引导学生以跨学科思维应对数字法治挑战,探索契合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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