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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案件梳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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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案件的侦查陷入了典型的证据链困境,即便技术队通过特殊试剂锁定了多处血液残留,结合血流量推断指向王强大概率已遇害,这份结论也仅能停留在“可能性”层面,怀疑永远无法直接等同于“确定死亡”。

缺少尸体这一核心载体,尸检环节便无从谈起,而尸检恰恰是确认被害人死因、死亡时间及死亡方式的关键依据,没有这些基础信息,死亡事实本身就无法被严谨认定。

从现有证据与犯罪构成的对应关系来看,王浩的作案动机虽可通过父子长期矛盾、资金纠纷及怨恨情绪综合推断。

若能找到尸体,其主观故意也可借助现场痕迹与动机形成关联佐证,但在无尸体、不确定死亡事实的前提下,动机与行为之间存在无法逾越的证明鸿沟。

动机仅是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潜在指向,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即便有诸多间接线索暗示王浩具备作案条件,也无法仅凭动机就认定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王浩未及时报警、持有被害人手机的行为,虽属于明显的异常表现,可作为间接证据纳入案件侦查体系,但这些行为并非排他性存在。

从刑事诉讼的合理怀疑原则出发,无法完全排除“被害人自愿交付手机后离家出走”“双方达成某种约定后刻意失联”等其他可能性。

此类合理怀疑的存在,使得这些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被大幅削弱,仅能作为辅助线索印证王浩行为反常,无法成为锁定犯罪的核心依据。

梁成调取的转账记录,虽清晰呈现了王强向王浩转账20万的异常财产流动,印证了两人之间存在资金关联异常。

但同样受限于死亡事实未确认的核心问题,无法有效区分这笔转账的性质。

是被害人基于亲情的正常赠与、错误转账,还是王浩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在缺乏尸体佐证死亡结果、无其他直接证据印证非法占有意图的情况下。

仅凭转账记录无法单独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只能停留在财产往来异常的层面。

王浩全程拒绝沟通、零供述的态度,进一步加剧了证据链的完善难度。

口供虽非定罪的必要证据,但在间接证据主导的案件中,有效的供述能够与现有证据相互印证,锁定作案时间、地点、工具、抛尸路线等关键细节,填补证据链条的空白。

而王浩的沉默的使得间接证据失去了重要的补强支撑,无法形成“证据—供述—证据”的闭环验证,证据链的完整性与稳定性被严重削弱。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

其一,定罪事实均有证据证明,犯罪主体、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关系五大构成要件需完整覆盖,无遗漏缺口;

其二,所有证据均需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确保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存在关联;

其三,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且确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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