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7章 礼法的制定和修改(2/2)
今后,再有官员用圣贤道理、天理人情断案,或者碍于权势徇私枉法,那就是违背礼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算实在有不得已之处,也必须在审判之后,再请求皇帝赦免。
赦免的流程和对象,以后具体规定,现在没时间制定这种细枝末节的条文。
群臣也没有觉得这不公平,因为赦免本就是皇帝的权力。
尤其是一些法律如果执行得太严格,可能会出现大量罪犯。
那时就要靠皇帝赦免,才能维持安稳。
大明有常赦、有特赦、还有不赦之罪。
在多次大赦天下后,早就有完备的规矩。
而且朱由检用锦衣卫、东厂办些阴私之事,需要有特赦权力保住这些人。
还有一些贵族、官员犯罪,需要减轻惩罚,同样需要特赦。
所以赦免这个权力虽然对依照礼法治国有破坏,却是君臣民都需要的,被明确写入条文,由皇帝实施这个权力。
这对增强皇权有好处,朱由检却有些复杂心绪。
他看着群臣对赦免权这么积极,感叹道:
“万方有罪,罪在朕躬。”
“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赦免权就归朕了,朕为臣民担过。”
然后又指挥群臣,把前段时间商讨的诏令、政令制定办法写入条文:
【皇帝诏令位同临时法律,但不得与三大礼法相违背。
诏令颁布应当经过朝会,并由至少一位内阁大学士副署、六科佥批,符合《大明会典》规定的程序。
六科可封驳不符合程序的诏令,并将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提交国会礼法委员会。国会礼法委员会拥有审查诏令是否违背三大礼法的权力,如果产生争议,应当提交国会。
对国会和朝会共同认定的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皇帝应当撤回。
诸司政令需经集议颁布,并由朝廷六科或地方按察司审议。如有违反法律,应当提交国会和议会。
具体由《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六科的权力,可以审查不符合三大礼法的诏令。
并且和国会礼法委员会联接,交给国会审议。
这是朱由检提出的,为的是限制六科对诏令的封驳权力。
他可不希望没违背礼法的诏令,还被六科封驳。
如果这些人真要封驳,需要先找出违背三大礼法的地方,再提交给国会礼法委员会。
国会又不能管平时的政务,所以六科实际丢失了对合法诏令的封驳权。
对此国会是愿意的,六科也没那么反对。
他们先前面对皇帝的削权就接受了,如今更乐意矛盾上移。
这样一来,他们在可能和皇帝冲突时,就能将矛盾转给国会——
毕竟不是每一位给事中,都有封驳皇帝诏令的勇气。
但是对政令的封驳权,六科仍紧抓不放。就算是合法的政令,只要他们觉得不合理,就有封驳权力。
这是太祖定下的祖制,为的是以小制大,牵制朝廷大臣。
朱由检先前精力旺盛,经常直接处理事务,对六科以压制为主,提高办事效率。
如今他对政事没有那么大的兴趣了,又给内阁等诸司放权,所以把封驳政令的权力,又还给了六科,和诸司相互制约。
这些都写在《大明会典》的诸司职掌里,会有具体规定。
——
然后在律令制定上,朱由检又拟了一条礼法,把自己很重视的落日条款写了进去——
他不希望大明的礼法将来又成为一座屎山,连法律从业者都不知道有多少。
在他的强力要求下,除了三大礼法没有规定实施期限外,所有法律法规和诏令政令,都规定了实施年份:
【所有律令都应注明实施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朝廷诸司政令,实施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十年以上应当制定成法律或法规。
法律法规当由国会议会通过,实施期限不得超过六十年、不得低于三年,在到期前一年决定是否延续或修改。
所有律令应在六十年内至少整理一次,对不合时宜的律令废止或修改。
朝会和国会可向皇帝请求废止正在实施的律令,皇帝决定是否废止或修改。被明确废止的律令,不再有实施效力。
当新制定的律令内容和现行法律相抵触、需要废止某些条文时,应注明废止条文和实施期限。现行律令临时废止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三年,累计废止时间超过九年时,应提交国会决定是否修改。
无论诰令、制令、敕令、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称的公文律令,只要与现行律令不抵触、未被明确废止,皆有遵守效力。
具体由《大明律礼律》相关条文规定。】
把这些律令制定的部分,都放入了大明律的礼律。
并且明确国会和议会的立法权,规定如何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
这些内容其实就是立法法,只是以制礼的名义放在礼律里。
同时,因为重制礼乐可能带来的混乱,导致官员不知道实行哪些礼法。朱由检在群臣的要求下,规定只要没有被明确废止、又和现行律令不违背的旧律令,都能继续实施。
这样能让官员按惯性继续治理,只是在新律令颁布、旧律令被废止时,更新所学知识。
今后每个官员上任,都会被要求去太学行政学院培训,学习重制后的礼乐。
朱由检之所以强调朝廷和地方官员交流,也是把对新礼乐更了解的朝廷官员,向大明各地派过去。
他希望重制后的礼乐是能切实执行下去的,而非变成虚文。
最后,一些重要的礼法制定和修改规则,同样被写入礼法公约条文:
【三大礼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国会议员总数五分之四以上通过、大明朝会通过、大明皇帝批准。
三大礼法附属条文、《大明律》和《大明会典》等第一等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国会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大明朝会通过、大明皇帝批准。
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国会议员总数一半以上通过、大明皇帝批准。
部门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国会通过、大明皇帝批准。
地方法规、民间乡约、宗族家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由地方议会通过、地方官员集议会通过、上级议会认可。
藩属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藩属议会通过、国君领主批准、大明皇帝和国会认可。
藩属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由藩属议会通过、国君领主批准、贵族议会认可。】(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