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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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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经商,与资本主义经营几乎挂不上勾,纯粹类似于小地主的劳动农民,何以就成为“农村资产阶级”了呢

说到底,苏联式的所谓“富农”的标准,在中国并不适用。在中国,所谓“富农”,其实不过是由劳动农民向小地主蚕变过程中的一个蛹化阶段而已,79它和中国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前途并无多少联系。有关这种情况,事实上中国的人也非常明白。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早先开始接受这一概念时,就注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从不特别强调其资本主义剥削的性质和特点。

如1930年最早对富农这一概念的解释就是:“有余钱剩米放债的”。以他为书记的红四军前委与闽西特委随后发布的文件更明确规定:凡“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或“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或“雇佣工人耕种的”农民,均可划为富农。80

但如此解释不可避免地会把所有稍有经营能力的农户统统列入到要打击的对象之中。如两三个月后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就把农民中间一切有雇工、出租耕牛,包括做粉干蒸酒卖钱的农户,都归入富农之列。并且对有类似行为的部分中农及贫农,也明令要特别注意。说是因为他们“虽然目前还未成为富农,但他们却含有或多或少的富农的剥削,因此脑子里也有富农的幻想与企图。”81

其实,雇工、出租、借贷、经营小买卖等等,原本只是农村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手段而已。无论雇与出雇,租与出租,借与出借,买与卖,都只是一种经济行为,依照的是通行的社会交易规则,并不能简单地定义谁剥削了谁。82无论穷富,均可能发生。比如,因为自然条件等种种环境关系,一般农户也未必没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若因为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就定为剥削,自然会造成极大混乱,乱打乱划势不可免。83

因为标准太过混乱,为加以规范,1933年10月10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曾发布了一个特别着重针对划分富农成份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决定。决定明文规定:“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所谓有劳动,是指“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的劳动”,每年劳动不满三分之一时间叫附带劳动。“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己参加生产之外,还依靠剥削为其全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84

不管是否雇工、是否经商,即是否有资本主义方式的剥削行为,只要有“剥削”,同时又有劳动,就算富农。这样一种办法,明确是明确了许多,但不仅混淆了地主与富农的界限,且其以剥削收入超过全家年总收入15的标准,把划富农的标准更随意化了。因为,在何为“剥削”混乱不清的情况下,农民除农田耕种外的任何一种谋利行为,都可能被算成“剥削”。而15的份额,对于许多劳力不足需要帮工,有余粮剩谷需要出卖,为了家计必须经营小买卖的农民来说,动辄就会超过。因此,乱打乱划富农,成为土改运动中的一种难以克服的顽症。1947年前后,在解放区内展开的土改运动,不少地方把农村人口的四分之一统统划成了地主富农,然后仿照苏联当年的办法,剥夺财产,扫地出门,并且为分浮财、挖底财而乱斗、乱押、乱打、乱杀,致使在短短几个月里,就死了25万人之多。85

1947年土改乱划成份所导致的严重错误,促使中央在1948年初不能不迅速设法提高划富农的标准。这就是,把富农家庭的“剥削”量标准,从15提升到25。中央明确电告各中央局:“富农中农的界限定为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四分之一,这在计算上要增加一些麻烦但比较合理。因自己劳动收入如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还要认为是剥削阶级是太勉强了。”86只是,由于何谓“剥削”依旧没有一个科学标准,因此“剥削”量提高到25,各级党委和基层仍旧无从准确掌握。对此,也别无良策。他在1949年初提出的办法是: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定出一个比例数字,告诉土改的干部严格掌握。比如划为地主、富农成份者不得超过农村人口的8,把地主富农的数量控制在这个比例数之内,他相信这样至少可减少发生扩大化的情况。87

基于建国之初统战政策的考量,在1950年3月根据斯大林的提议,进一步提出了中立富农的策略。88但是,这一意见却没有得到多数干部的赞同。从到各中央局,都有不同的看法。中南局书记邓子恢明确讲:江南各省并无土地集中的情况,许多地方地富连同公尝土地89加在一起,还不到50,不少地方地富土地只占30左右。如果不动富农土地,则贫雇农所得无几,土改将失去意义,农民发动不起来。而且富农见地主和公尝土地都分了,也不会相信会不动他的地。结果势必两头不讨好,政治上将陷于不利。90考虑到种种情况,只好做出了让步。

在中央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两种不同意见的妥协折衷的结果。其中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但对主要不是靠雇工经营,而是靠出租土地获利的所谓“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应予没收;对一般富农出租土地部分,同意“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91

从土地改革法和1950年8月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均可看出,中央非常清楚中国存在着许多很特殊的情况。比如,决定中对那些自己劳动的小地主,就刻意使用了“半地主式富农”的概念,把他们归入到了富农一类,剥夺政策上略有区别,92就说明了它对这类问题的确用心良苦。但只要把地主、富农与剥削阶级划上等号,就势必会造成多数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具有这种身份的农户的敌对情绪,和必欲剥夺其财产、管制其人身的强烈冲动。何况地主占有土地又极其有限,对富农的剥夺实际上已经成了满足贫苦农民获取财富愿望几乎是唯一的一种补充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富农“剥削”与否,以及“剥削”多少当罚,多少不当罚,在许多人的眼里,根本就不是什么重要问题。93既然中央在土改中最重视的,是如何才能发动群众,与地主富农撕破脸,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策略性地保护富农暂时不受严重冲击的设想或规定,也就注定了只会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

建国后疯狂土改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的爆发,特别是10月间志愿军入朝作战,对中国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正如陶铸后来所说:如果说中央过去主张土改要温和一点,那是因为战争没有了,搞得太激烈了社会震动太大,不利于统战。现在抗美援朝战争打响了,战争的震动那样大,我们正好可以着手解决国内镇反和土改的问题了。而且,经验也证明,“必须以革命的手段解决农民土地问题”。115

10月中下旬以后,开始放手在全国推动镇压反革命运动。11月,又紧接着全力督促广东、广西、福建等省立即开展全面的土改斗争。正是这一战争形势的到来,对南方等尚未开展土改和正在土改过程之中的省区,产生了重大影响。

华东局一向注意反对“左”倾偏向,这时也开始强调放手。116结果原本受纪律束缚的江浙各地土改干部迅速开始出现乱捕、乱斗、乱打倾向。据中央政策研究室报告:从12月初华东局宣布放手后,运动马上蓬勃展开,但仅仅半个多月,不少地方就“出现了乱抓乱打的过左现象。如苏南奉贤、浙江嘉兴等地都有一些被吊打罚跪的情形,或者把大批地主不必要的看管起来。”117无锡一县遭跪、冻、打的有872人,青浦县龙固区几天里就打死了17人。奉贤县5个区被斗的245人中,被打的218人,被迫下跪的75人,被棒打的35人,被吊打的13人,被捆绑的18人,被剥光衣服的80人,每人一般受多种体罚。宜兴县强迫斗争对象跪碗底,把猫放入斗争对象衣服里面,剪掉妇女的头发和眉毛,常熟县还发生了割掉被斗妇女的事情。苏南各县市土改期间召开村或联合村斗争会16841次,乡以上斗争会13609次,斗争人数达28234人。一个苏南区土改期间仅斗争会上就打死了数十人,并造成了293人自杀。118

西北局因为有1947年的教训,再加上西北地区不少地方没有地主,因此一直也比较谨慎。但这时也不能不开始要求干部放手,自然也出现了几乎相同的情况。如平利县四区双河乡对地主、富农、中农以及工商业者40余户进行了全面清算和罚没,连茶缸都不放过。119长安乡王曲区斗争地主、富农“打、跪、拔胡子、脱衣服已成习惯”。渭南县九个区一个市的统计,因土改干部乱施刑罚、疲劳审讯逼供逼死了7个地主,15个普通农民和富农、小商、干部及小土地经营者各一人,造成上吊、跳井、自刎8镇安县分了富农的土地,竹林管区征收了半地主式富农的自耕地。石泉县7个乡斗了43名旧保甲人员,并把他们和地主集中起来强制劳动。南郑58个乡,平均半数地主成份者被打,自杀了96人。安康县惩治了地主661人,管制了357人,自杀了82人,紫阳县一度将地主几乎全部管制起来。121

和华东、西北相比,中南局明显走得更远。它一上来就明确提出:此前的土改试点地区普遍因为“防左纠左太多”而存在着“和平土改”的偏向,造成了严重的“夹生饭”现象。因此,必须让干部了解,土改不是单纯分田和得到经济果实,土改的根本目的是要“使土改后的农村真正成为新民主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乡村。为此,不能束手束脚,“不要过早和过分地强调防左”,不要让群众感觉规矩太多,对真正群众大动起来发生的过火行为,不应泼冷水。总之,要搞“斗争土改”,“放手发动群众,掀起一个大规模的农民反封建的革命运动”。122

中央这时对中南局的这一指示表示了赞赏,并马上转发给各中央局。当然,对乱打、乱杀的后果依然心有余悸的等,也注意到了中南局指示太过于偏重强调反右倾的倾向,因而特别提醒中南局:“应增加一些防止左倾危险的指示”,指出扫地出门、乱打乱杀等错误不许再犯。然而,这恰恰是中南局认为土改发动时不应去做的,因此它并未在这方面给予重视。123

由于公开强调要敢于放手,并尖锐地提出了反对“和平分田”的要求,中南各省党政部门层层贯彻,一些一直感到束手束脚的基层土改干部,尤其是军队和农民出身的土改干部,自然容易变得十分激进。尽管,1950年6月28日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明令“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但不少地方的土改干部和贫苦农民全然不顾。湖北潜江重点乡李家大台、紫月两村,共413户,工作队进驻后,硬是划了64户地主,69户富农,“地富合计占总户数322”。他们还将所有所谓“地主”扫地出门,迫使这几十家农户其中多户实为富农全家外出讨饭求生。其他的“富农”实为中农和贫农亦多被剥夺,只是没有被逐出家门而已。124汉川县土改工作团亦大张旗鼓地斗地主、打恶霸,全县土改、镇反先后杀了数百地富及反革命分子。其做法之简单激烈,导致了普遍的恐慌情绪,许多并无多少劣迹的地主富农,甚至一般农民纷纷自杀。十一区3个多月有37人自杀身亡,三区亦在同样时间里自杀了31人。其中且多为女性。125

中原各地陆续开始土改之际,四川省尚处在退押反霸斗争中,双流县1951年初两个月就枪毙了497人,141人73男,68女因恐惧被斗被逼而自杀。郫县头两个多月枪毙了562人,也造成222人以自杀相抗。不少地主甚至“舍命不舍财”,宁愿全家自杀也决不肯拱手交出财产。据双流县报告,该县自杀的141人当中,“舍命不舍财”的地主就有63人之多。126随着土改开始,一些干部更习惯性地把上级号召的“政治上打垮”理解为一个“打”字,“因而在斗争中产生放任暗示和组织打人的情况”。据报,“有的还带上打手,以捆、吊、打人代替政治上的打倒地主,阳奉阴违,报喜不报忧,在赔罚、镇反、划成份等各个环节上交待政策,分别对待不够。有的地方经领导上具体指出来的问题,亦未实际的去做,因而在各个环节上死了一些人,结果大多报为畏罪自杀。”127营山县30的村子发生了吊打和肉刑的情况,全县被划地主多达3760户,其中自杀了261人总共自杀30荣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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