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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章 千万別自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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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凯风和杜勇军本来就是排在最后面的小嘍囉,昨天这一弄完,进程便等於走到了辩论阶段。

就算之前有几个『刺头』还在挣扎,也不妨碍整体的態势,灵活变通。

所以上午庭审进行的很顺利,仅仅3个多小时,便完成了10个被告人的工作量。

这些都是签过认罪认罚,主动交待,配合,期望能在s刑后面,加上缓期2年执行的人才。

但金胜从头到尾听下来,觉得这种希望比较渺茫。

製造、贩卖、运输d品,集团性质、加上洗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

性质太过恶劣了。

尤其这次庭审的阵仗,明显透著一股子不寻常。

连续开庭、全程直播、媒体开放、切片上网。

搞的这么大,目的不就是为了『警示』大眾嘛!

最后要是不把领头,几个骨干成员判个立即执行,外头舆论得吵成啥样啊!

到时候可真就成『典型』了。

领导只是傲慢,又不傻。

金胜还看到,在原先朱明宇的位置上,换成了一个胖胖的,戴著眼镜的年轻律师。

看他有些『拘束』的样子,估计是个刚拿证,在法援中心掛號锻炼的新手。

期间好几次还用余光偷偷打量自己,生怕被发现一样。

倒是挺有意思的。

金胜在听了一会儿后,乾脆弄起了其它工作。

笔记本电脑关掉声音,连上手机热点,照样能收邮件。

反正今天又轮不到自己出场,坐著也是坐著,总不能无所事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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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昨天的高光表演,不少人时不时就会朝这边瞥。

哪怕坐在最后一排,同样也是焦点。

认真听讲的『好学生』形象得保持啊!

中午休庭期间,金胜再一次被慕容风一帮人给拉去了江西大酒店。

不一样的是......之前是参与聊天者,这次变成了话题中心点。

面对眾多分散於各个律所的同行们,以金胜的情商,当然不会摆什么架子了。

相反,表现的更加平易近人,谦逊有礼,有问必有答,不冷落任何一个人,雨露均沾。

这可都是人脉啊!

大家都混同一个圈子,万一某天遇到了呢

老祖宗留下的教诲......要把朋友搞得多多的,敌人搞得少少的,到哪儿都能吃得开。

下午2点44分,金胜绿泡泡上收到了一条小程序信息通知。

来自鹏城前海法院。

王安娜的案子,针对己方的反诉,苏亦诚正式提交了答辩状。

金胜直接在电脑上点开看了起来。

【一,答辩人张秋月未放弃接受遗赠,依法享有受遗赠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在法定期限內,答辩人已通过『口头的方式』,於2024年9月14號,在唐明方葬礼当天,向被答辩人王安娜,以及遗產法定继承人唐柔、唐宗良、程美菊等人明確表示过....『接受遗赠』。

並承诺,会在女儿唐柔成家后,將两处不动產全都交给她。

附1:录音原件一份。

9月18號,张秋月和房產中介刘宇超先行签订了房產委託管理协议.......

附2:协议原件。

9月19號,张秋月和商铺目前租赁人肖美琪同样也先行签订了一份『优先续租』合约。

等25年10月份,上一份3年之约到期后,自动续约3年,租金上涨10%。

附3:合约原件。

基於以上三项证据,证明答辩人在法定期间內,已明確表示接受遗赠,不存在丧失权利的情形。

【二,答辩人提起的本诉,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並非恶意诉讼。】

答辩人提起本诉,是基於对遗嘱內容的合理理解,並非恶意曲解。

遗嘱中明確写著『个人名下全部財產』。

答辩人据此主张权利,属於合法行使诉讼权利。

同时,答辩人主张分割的財產范围,是基於对遗嘱內容的合理解读,並非故意扩大遗赠范围。

而被答辩人王安娜所谓的『恶意诉讼』,实则是为了掩盖其企图侵占答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的实际发生,及与本案的关联性。

其委託律师的费用,应自行承担,並非因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导致的必然损失。

关於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答辩人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害。

且答辩人的诉讼行为是合法维权,未对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合以上三点.....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依法享有受遗赠权,提起本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被答辩人试图通过反诉混淆视听,掩盖其非法侵占遗產的行为。

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反诉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项,录音。

不用听都知道,这就是张秋月和唐柔娘俩跑到老宅子,找『二老』套话的东西。

金胜早就看过带画面版本的了。

这个可以忽略了。

对案子来说,形成不了任何威胁。

第二项,委託管理协议。

算是通用格式条款了,不过里面有两条內容约定......

很有意思。

1,產权承诺。

(甲方承诺为该房產的合法產权人,对该房產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该房產无任何產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若因產权问题引发纠纷,甲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2,委託管理期限。

(本协议自2024年9月18日先行签订,至张秋月正式完成过户后第二日生效,委託时间共计5年。)

(註:本委託基於《遗赠协议》及受赠人已依法接受遗赠的事实,房屋產权尚未完成转移、过户。)

要不是场合不对,金胜指定得笑出声。

真是狗屁不通、一塌糊涂。

根据法律规定,张秋月作为受遗赠人,在產权尚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確实可以先行与房產中介公司签订房產委託管理协议?。

但协议上关於『產权承诺』的內容......直接与事实相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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