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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章 秋审的朱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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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八年九月的洛阳,已有了几分肃杀的秋意。

刑部大堂内,气氛比室外更凝重三分。堂上高悬“明刑弼教”四字匾额,黑底金字,在透过高窗的秋阳下泛着冷光。堂下左右各设长案,左侧案后坐着刑部尚书崔琰,右侧依次是大理寺卿卢毓、御史中丞高崧。三人皆着紫色官服,神色肃穆。

今日是秋审的第一日。

所谓秋审,乃是朝廷每年秋季对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之制。各州府判处死刑的案件,须层层上报,最终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长官会同复核。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的,用朱笔勾决,待皇帝御批后执行;若有疑点或情有可原的,则改判减等。此制自前朝便有,至开元年间更趋严谨。

堂下两侧,二十余名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的属吏各司其职,有的翻阅案卷,有的记录要点,有的低声核对律条。堂中静得能听见卷宗翻动的沙沙声,偶有属吏起身呈送卷宗时的脚步声,也轻得如同猫行。

崔琰今年五十八岁,执掌刑部已逾五载。他面庞清瘦,须发花白,一双眼睛却锐利如鹰,此刻正缓缓展开今日要审的第一份卷宗。

“河南道汴州呈报,死刑犯一名,王三狗,年三十二,汴州陈留县王家村人。”崔琰的声音平缓而清晰,在空旷的大堂内回响,“案由:杀人。死者李四,同村人。案情:今年三月十七日夜,李四死于家中,头骨破裂。王三狗被邻人指证当夜与李四争执,并于李家院外拾得带血木棍一根,经比对与死者伤口吻合。县衙初审、州府复审,皆判斩立决。”

卢毓接过属吏递来的副卷,快速浏览。他比崔琰年轻十岁,在大理寺任职多年,以“明察秋毫”着称。御史中丞高崧则是个刚过四十的中年人,面容方正,不苟言笑,他代表的是御史台的监察权,确保复核程序公正无弊。

“带人犯。”崔琰道。

两名刑部差役押着一个戴着手铐脚镣的汉子走上堂来。那汉子身材矮壮,衣衫褴褛,脸上有道新愈的伤疤,眼神浑浊,跪在堂下瑟瑟发抖。

“王三狗,本官问你,今年三月十七日夜,你在何处?做何事?”崔琰问。

王三狗磕了个头,声音嘶哑:“大老爷……小人冤枉啊!那夜小人在家睡觉,不曾出门!”

“可有证人?”

“小人……小人独自居住,无人作证。”

卢毓插话:“卷宗记载,有邻人张五指证,当夜二更时分,见你从李家方向慌张跑回自家。”

王三狗急道:“张五与小人素有嫌隙,他这是诬告!”

高崧冷冷道:“带血木棍作何解释?那木棍经辨认,是你家柴堆中之物。”

“木棍……木棍是小人的不假,可不知怎么就到了李家院外!定是有人栽赃!”王三狗额头抵地,砰砰磕响。

崔琰示意差役将人犯带下,待堂中重新安静,才缓缓道:“此案证据,看似确凿:有人证见其从现场方向跑回,有物证为凶器,且凶器确系其家之物。按律,可判。”

卢毓却皱眉:“尚书且慢。下官细看卷宗,有几点疑惑。”他翻开案卷某一页,“其一,死者李四头骨破裂,凶器为粗木棍,若用力击打,凶手衣衫必沾血迹。但案发次日拘捕王三狗时,其衣衫虽脏,却未见明显血渍,官府也未在其家中搜出血衣。”

崔琰点头:“此疑点州府已有解释:或凶手换衣销毁,或血迹沾染不多已洗净。”

“其二,”卢毓继续道,“指证王三狗的邻人张五,其证言有矛盾处。县衙初录时,张五说‘见一人影似王三狗’;三日后州府复审时,却变成了‘确系王三狗无疑’。其间变化,卷宗未载原因。”

高崧这时开口:“卢寺卿所疑有理。不过,张五后来画押确认,当以最后证言为准。”

“下官非置疑张五证言,”卢毓摇头,“而是觉得,此案证据链仍有缺口。凶器虽系王三狗家物,但柴堆露天,村人皆知,他人亦可取用。张五虽指证,但夜间昏暗,辨认是否绝对准确?最关键者,杀人动机为何?卷宗只载‘素有口角’,但具体因何争执、是否至杀人地步,语焉不详。”

崔琰沉默片刻,对属吏道:“传陈留县令、汴州推官上堂。”

片刻,两名地方官员战战兢兢入堂行礼。陈留县令是个五十余岁的干瘦老者,汴州推官则四十出头,面相精明。

崔琰问陈留县令:“王三狗与李四因何结怨?详细道来。”

县令抹了把汗:“回尚书,二人……二人因田地灌溉之事,多年来时有争吵。去年秋旱,为争水还打过一架,王三狗被李四打破了头,故而怀恨在心。”

“仅此而已?”卢毓追问,“可还有其他深仇?”

“这……下官不知。乡民愚昧,些许小事也可能酿成大祸。”

汴州推官补充道:“下官复审时,曾细问村人,皆言二人积怨已久。且王三狗脾气暴躁,曾酒后扬言要杀了李四,有多人可证。”

高崧问:“既有多人可证,为何卷宗只录张五一人的夜间指证?其他证人可曾询问案发当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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