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代乡约的“地域差异”(2/2)
(三)简化的教化内容:聚焦“安分守己、守望相助”
与江南乡约的世俗化教化不同,北方乡约的教化内容更为简化,核心围绕“安分守己、守望相助”展开。由于北方民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明代登科录》统计,北方各省进士数量不足江南的1/3),乡约宣讲摒弃了深奥的理学理论,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圣谕六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将“孝顺父母”解读为“养父母、葬双亲,不违父母命,父母生病尽心照料”,将“和睦乡里”解读为“邻里有难互相帮,莫因小事争短长,借钱借物按时还”。
陕西《凤翔府乡约·教化歌谣》甚至将教化内容编成歌谣,让孩童传唱:“乡约立,民心齐,守本分,莫惹非,遇贼寇,共出力,逢灾荒,相扶持,孝父母,敬兄长,睦邻里,万事和”。乡约还会在集市、村口张贴歌谣(用红纸书写,贴于大树或庙墙),安排识字的乡绅定期讲解(每月三次),确保民众能够理解和记忆。这种通俗化的教化方式,更容易被底层民众接受,强化了乡约的凝聚力。北方乡约的教化不再追求“道德升华”,而是以“维持基本伦理、保障生存秩序”为目标,体现了鲜明的实用主义倾向。如山西《大同府乡约·奖惩附则》规定,若民众能遵守乡约条款,“安分守己,互助互济”,则在灾荒赈济时可优先获得救助(多领一成粮食);若违反乡约,“寻衅滋事,自私自利”(如拒绝参与防寇值守、冒领赈粮),则减少或取消赈济资格,通过这种奖惩机制,引导民众遵守乡约规则。
三、西南地区:民族杂居格局下的“融合—维稳”导向型乡约
明代西南地区(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省)是多民族聚居区,汉、苗、彝、壮、傣等民族交错分布,土司制度与流官制度并存,民族矛盾、土司与中央的矛盾交织,据《明史·土司传》记载,明代西南地区大小土司数以百计,其中较大的土司如云南沐氏(黔国公)、贵州播州杨氏(宣慰使)、广西田州岑氏(土知府),势力强大,时常与中央政府发生冲突。基层治理的核心挑战是“促进民族融合、维护边疆稳定”。西南乡约在推广过程中,打破了中原地区的单一文化框架,融入了少数民族的习俗与信仰,形成了“汉夷共约、因俗而治”的独特模式。
(一)“汉夷共约”:跨越民族边界的治理联盟
西南乡约的首要创新是打破民族隔阂,吸纳少数民族民众参与。明代前期,西南乡约多由流官主导,仅在汉族聚居区推行,效果有限;明中后期,朝廷调整策略,推行“汉夷共约”,即由流官、土司、汉族乡绅、少数民族头人共同制定乡约条款,兼顾各民族的利益与习俗。如贵州《贵阳府乡约·汉夷合编》规定:“凡辖境内汉、苗、彝民,皆可入约,约正由汉夷耆老共同推举(汉族二人、苗族一人、彝族一人),需得到半数以上汉夷民众认可;乡约聚会使用汉、苗双语宣讲(由通译人员协助),由熟悉两种语言的乡绅担任翻译”。
云南《大理府乡约·本主信仰附则》更是直接吸纳了白族的“本主信仰”(白族本土宗教,信奉地方保护神),将“敬奉本主、和睦邻里”纳入乡约条款,规定“汉夷民众共祭本主(每年三月三、六月六),祭祀大典由汉夷耆老共同主持(汉族耆老主祭,白族耆老陪祭);遇节庆则同欢(如白族‘三月街’、汉族‘端午节’),遇纠纷则由本主庙内调解,需遵从本主信仰中的公正理念(以‘本主裁决’为象征,实际由乡约耆老商议)”。这种做法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又借助宗教权威强化了乡约的约束力。据《滇略·卷四·俗略》记载,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大理府太和县某汉民与白族村民因土地争执(一块水田的归属权),汉民认为白族村民侵占其祖产,白族村民则称水田为村社公有。双方按乡约约定到本主庙(大理崇圣寺本主殿)调解,在白族头人与汉族乡绅的见证下,查阅了祖传地契(汉民持有的万历初年地契)与村社碑刻(白族村社的明弘治年间碑记),最终确认水田为汉民祖产,但允许白族村民耕种(每年向汉民缴纳稻谷五石),双方握手言和,还约定日后互相帮助耕种,避免了民族冲突的升级。
(二)土司与乡约的“权力衔接”:弱化割据、强化认同
西南地区长期实行土司制度,土司拥有世袭的行政、司法、军事权力,容易形成地方割据。明代乡约的推广,成为中央政府弱化土司权力、强化国家认同的重要手段。朝廷规定,土司辖区内必须推行乡约,土司担任“总约正”,但其权力受到乡约的约束:乡约条款需报官府备案(提交至府衙民政司),重大纠纷(如命案、土地械斗)需由乡约与官府共同裁决,土司不得擅自处置;乡约需定期向官府汇报辖区内的治理情况(每月一次),包括人口变动、治安状况、赈济救灾等。
如广西《柳州府乡约·土司约束条》规定:“土司辖下民众,除遵守土司规约外,需同时遵守乡约;土司若有苛政(如额外征收赋税、强迫民众服无偿劳役),约内民众可通过乡约向官府申诉(提交书面状纸),官府需在一个月内核查处理”。这种制度设计,既保留了土司的合法地位,又通过乡约将国家治理理念渗透到土司辖区。贵州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被平定后,朝廷在播州推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司,设流官管辖),同时强制推行乡约,规定“原土司辖下各寨皆立乡约,推举汉夷耆老共同管理(汉族二人、苗族三人),废除土司的世袭司法权,民间纠纷由乡约调解或报官府裁决”(引自《明神宗实录·卷三百四十七》)。乡约成为巩固改土归流成果的重要工具,据《遵义府志·卷二十一·民政》记载,改土归流后,播州地区通过乡约调解的民族纠纷达百余起(涉及汉、苗、仡佬等民族),有效维护了地方稳定,强化了民众的国家认同(乡约中明确规定“尊奉大明,遵守国法”)。
(三)习俗调适:乡约条款的“本土化改造”
西南乡约的条款充分吸纳了少数民族的习俗,避免了“以汉代夷”的文化冲突。如苗族有“议榔”制度(苗族的民间议事组织,由寨老主持,通过榔规管理村寨),侗族有“款约”制度(侗族的民间公约,以“款词”形式传承),西南乡约将这些少数民族的传统治理形式融入其中,形成“乡约+议榔”“乡约+款约”的复合模式。贵州《黎平府乡约·苗侗附则》规定:“苗民遇纠纷,先按议榔习俗调解(由寨老主持,在鼓楼下商议),采用‘议榔词’进行说理;调解不成则报乡约,乡约需参考议榔的调解意见,不得随意否定;乡约条款不得违反苗民的婚丧嫁娶习俗(如苗族‘游方’习俗、丧葬砍牛习俗),如苗族的‘游方’习俗(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社交活动),乡约不得干涉”。
对于少数民族的特殊习俗,乡约也予以尊重。如云南傣族有“泼水节”(傣历新年,每年四月中旬),彝族有“火把节”(农历六月二十四),乡约规定“各民族节庆日,约内民众可放假参与(放假三天),不得阻挠;乡约可协助筹备节庆活动(提供场地、物资如糯米、火把),由少数民族头人主持”;广西壮族有“歌圩”习俗(农历三月三,青年男女对歌传情),乡约甚至将“歌圩互娱”纳入“礼俗相交”条款,鼓励汉夷民众通过歌圩增进交流,规定“歌圩期间,汉夷民众可自由参与对歌,不得因民族差异产生冲突,违者由乡约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罚酒一壶)”。这种本土化改造,使得乡约不再是外来的“汉文化符号”,而是成为各民族共享的治理载体,有效促进了民族融合。如云南西双版纳的《车里乡约·傣汉合融条》,融合了傣族的“寨规”与汉族的乡约理念,规定傣族的“泼水节”与汉族的“春节”同等重要,各民族互相拜年(汉族向傣族送年糕,傣族向汉族送糯米粑粑),共庆佳节,极大地增进了民族间的感情(引自《西南夷风土记·卷二·习俗》)。
四、地域差异背后的治理逻辑与现代启示
明代乡约的地域差异化实践,并非对国家统一治理要求的背离,而是“大一统下的多元调适”——其核心始终围绕“维护基层稳定、传播国家意识形态、整合乡土社会”展开,不同地域的实践特色不过是对当地治理需求的精准回应。江南乡约的“教化—经济”模式,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通过规范商业行为、调解经济纠纷,维护了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北方乡约的“治安—赈济”模式,应对了边患与灾荒的双重压力,通过军事化组织抵御外敌,通过义仓赈济保障民生,成为北方地区的“安全屏障”与“生存保障”;西南乡约的“融合—维稳”模式,破解了民族杂居地区的治理难题,通过尊重民族习俗、吸纳民族参与,促进了民族融合,巩固了边疆稳定。
这种“核心不变、细节调适”的治理逻辑,根植于明代中央政府的治理智慧——既通过统一的乡约框架(以《圣谕六言》为核心)确保国家意志的贯彻,又赋予地方足够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根据地域特征(经济形态、民族构成、自然环境)调整具体条款。从制度设计层面看,明代中央政府对乡约的管控体现了“刚柔并济”的特点:“刚”体现在规定乡约的核心宗旨(如宣讲圣谕、维护伦理)与基本架构(如约正、聚会制度),确保乡约不偏离国家治理方向;“柔”体现在允许地方根据地域特征、社会需求调整条款内容、运作方式,使乡约能够落地生根,发挥实际效用。
从现代启示来看,明代乡约的地域实践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当代中国地域差异依然显着: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率高、经济发达,面临的治理挑战是基层治理精细化、市民参与多元化;中西部农村地区以农业为主,面临的挑战是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均等化;民族地区则需要兼顾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借鉴明代乡约的智慧,当代基层治理应避免“一刀切”的政策推行,在坚持核心治理理念(如党建引领、为民服务、法治保障)的前提下,根据地域特征制定具体策略:
东部地区可探索“社区公约+社会组织”的治理模式,借鉴江南乡约的“经济互助”与“世俗化教化”经验,鼓励社会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参与社区治理,制定针对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的专项公约(如商户诚信经营公约、企业互助公约),规范市场行为,调解经济纠纷;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区公约,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如茶馆宣讲、短视频传播)进行宣传,增强市民的认同感与参与感。
中西部农村可强化“村规民约+互助组织”的作用,借鉴北方乡约的“治安联防”与“灾荒赈济”经验,建立村级互助合作社(如种植互助社、应急救援队),开展生产互助、灾害救助;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生态保护、乡风文明建设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红黑榜”“道德积分”等方式引导村民遵守规则,维护乡村秩序。
民族地区可推动“村规民约+民族习俗”的融合,借鉴西南乡约的“汉夷共约”与“习俗调适”经验,在村规民约中纳入民族传统文化与习俗(如少数民族节庆、民间议事制度),由各民族代表共同制定、共同遵守;建立民族纠纷调解委员会(吸纳民族头人、宗教人士参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边疆稳定。
从明代乡约的地域实践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一条永恒的治理法则:基层治理的生命力,在于扎根乡土、因地制宜。只有将统一的治理目标与地方的实际需求相结合,才能构建出既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又贴合民众切身需求的基层治理体系,实现“上下联动、刚柔并济”的治理效果。无论是明代的乡约,还是当代的基层治理制度,其本质都是要找到国家治理与地方实践的平衡点,让治理规则真正融入民众的生活,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