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唐代两类土地制度的古今呼应(2/2)
- 严禁口分田流转:《唐律疏议·户婚律》明确规定“诸卖口分田者,1亩笞十,20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疏议进一步解释“口分田,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辄卖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已卖易,准盗论”。除私卖外,口分田的典押、互换等流转行为也被严格禁止,吐鲁番出土的“唐元和五年西州交河县口分田典押案卷”(83TAM194:22号文书)中,李庆将口分田典押给郑明,被县司认定为“违律行为”,典押契约宣告无效,双方均受处罚,充分体现了口分田流转的绝对禁止性。
- 严禁永业田超出法定场景流转:永业田虽允许有限流转,但仅限于“家贫供葬”“狭乡徙宽乡有剩田”两类场景,若超出法定场景私自流转,将面临与私卖口分田类似的处罚。唐代官府通过户籍手实、土地登记册的严格管理,确保永业田流转场景的合法性,避免无序流转导致土地兼并。
- 严禁恶意流转损害国家利益:唐代禁止通过低价贱卖、虚报土地面积等方式流转土地,损害国家赋税利益。里正与县司在核查、审核过程中,需对交易价格、土地面积进行严格把关,若发现恶意流转行为,将不予备案登记,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2. 当代土地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坚守集体所有与农业用途底线
当代土地流转的禁止性规定,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根基与农业生产核心功能,禁止任何损害集体利益、国家粮食安全的流转行为:
- 禁止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严禁发包方以“集体规划”“招商引资”等名义,擅自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这与唐代“严禁官府非法剥夺农户土地”的逻辑一致,保障了农户的核心土地权利。
- 禁止强迫或阻碍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严禁发包方或其他组织、个人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户的流转自主权,与唐代“流转需农户自愿申请”的原则一致。
- 禁止流转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明确禁止流转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这是当代土地流转的核心禁止性规定,与唐代“严禁口分田流转”一样,是守住土地制度底线的关键。实践中,无论是农户自主流转还是集体组织流转,只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均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禁止损害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流转需“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这是当代制度新增的禁止性规定,适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求,是对唐代流转规则的现代化拓展——唐代虽无明确的生态保护规定,但“里正核查土地耕种情况”也隐含了“避免土地闲置荒芜”的生态导向,二者均体现了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追求。
三、保障功能的古今传承:民生为本与秩序稳定的价值追求
唐代均田制通过口分田“计口授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永业田“家族传承”的财富保障功能,实现了“安民生、稳秩序”的治理目标;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通过“保障农户基本经营权利”“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功能定位,延续了“以土地保障民生、以制度稳定社会”的价值追求。二者在功能设计上形成鲜明的古今传承,展现了中国土地制度“以人为本、秩序为先”的核心价值取向。
(一)生存保障功能的古今延续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其核心功能之一是为民众提供生存保障,这是古今土地制度的共同价值追求。唐代口分田与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以“人人有份、按户分配”的方式,确保民众获得基本生产资料,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生存保障目标。
1. 唐代口分田的生存保障功能:计口授田,兜底民生
唐代均田制下,口分田是国家按“计口授田”原则分配给民户的基本生产资料,其核心功能是保障民户的生存需求,是古代“耕者有其田”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唐令·田令》规定,唐代民户“凡男女始生为黄,4岁为小,16岁为中,20岁为丁,60岁为老”,丁男应受口分田80亩,中男(16-19岁)按丁男的一半受田,老男(60岁以上)、寡妻妾等特殊群体也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口分田。这种按年龄、性别分配口分田的制度,确保了每户民户都能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资源,避免因无地可耕导致的生存危机。
吐鲁番出土的“唐贞观年间户籍手实”(73TAM509:8/1号文书)记载,户主王静“年35,白身,应受田1顷,内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已受田70亩,内永业田20亩,口分田50亩”,其妻子“年30,良人,不受田”,儿子“年8,小男,不受田”。这一记载显示,丁男王静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获得了足额的永业田与部分口分田,足以支撑全家的农业生产与基本生活。即便遭遇灾荒或疾病,民户也可通过耕种口分田获得粮食,避免流离失所,这正是口分田生存保障功能的核心体现。
更为重要的是,口分田“身没收回、更以给人”的流转限制,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使每一代符合条件的民户都能获得土地保障。当户主去世后,口分田由官府收回,重新分配给新的受田对象,避免了土地被少数人长期占有,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了“代际间的生存保障传承”。这种制度设计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贫富分化风险,为社会稳定奠定了物质基础。
2.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存保障功能:按户承包,兜底农村民生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实行“人人有份、按户承包”的分配方式,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能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地成为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田”,尤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完善的背景下,承包地仍承担着“兜底保障”的核心功能,与唐代口分田的生存保障功能一脉相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成员权平等”的承包原则,确保了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能获得平等的土地承包机会,与唐代口分田“按丁受田”的平等原则本质一致。
在实践中,承包地不仅是农户的“口粮田”,更是农户抵御风险的“安全网”。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土地仍是最稳定的生产资料与生活来源——通过耕种承包地,农户可获得粮食、蔬菜等基本生活物资,实现“自给自足”;即便外出务工,承包地也可通过流转获得稳定的流转收益,或由家人耕种维持基本生活,成为农民“进退有据”的保障。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达5.95亿亩,流转率达46.7%,大量外出务工农民通过流转承包地获得了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这正是承包地生存保障功能的现代化体现。
此外,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通过“承包期长久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政策,进一步强化了生存保障的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种稳定的承包关系,确保了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与依赖,使承包地成为农户“终身保障”与“代际传承”的核心资源,与唐代口分田“终身受田、代际循环”的保障逻辑一致。
(二)秩序稳定功能的古今共识
土地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土地纠纷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唐代与当代的土地制度,均通过明确土地权利边界、规范流转行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将土地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了“以制度稳秩序”的治理目标,这是古今土地制度的核心共识之一。
1. 唐代均田制的秩序稳定功能:明确边界,化解纠纷
唐代均田制通过明确永业田与口分田的权利边界、流转规则与继承制度,为土地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有效减少了土地纠纷的发生;同时,通过官府主导的纠纷审理机制,及时化解已发生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权利边界方面,唐代通过户籍手实、土地登记册等法定凭证,明确记载每块土地的属性(永业田或口分田)、权属人、四至边界、面积等核心信息,使土地权利归属清晰可辨。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年间土地登记册”(73TAM509:8/2号文书)中,对每块土地的记载均详细到“东至张三家、西至渠、南至道、北至李四家”,并标注“永”或“口”字样区分土地属性,这种精细化的登记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了“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在纠纷解决方面,唐代建立了“乡里调解—县司审理—州府复核”的三级纠纷解决机制。土地纠纷发生后,首先由里正进行调解,里正作为基层行政官员,熟悉当地土地情况与民情,能够快速化解简单纠纷;若调解无效,可向县司提起诉讼,县司依据《唐律疏议》《田令》及户籍手实、契约等证据进行审理,作出公正判决;若当事人对县司判决不服,可向州府提起上诉,州府进行复核,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吐鲁番、敦煌出土的土地纠纷案卷显示,唐代官府审理土地纠纷时,始终以法定凭证为核心证据,以律文规定为裁判依据,判决结果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与执行力,能够有效化解矛盾。例如,敦煌出土的“唐开元十八年沙州慈惠乡永业田交易案卷”(S.3413号文书)中,刘敏以“永业田为家族共有”为由起诉兄长刘感,要求确认交易无效。县司通过核查户籍手实,确认刘感与刘敏已分户,案涉永业田为刘感个人财产,遂驳回刘敏的诉讼请求,并对其无理诉讼进行惩戒。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合法交易的有效性,又通过明确权利边界,避免了家族内部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矛盾激化,体现了均田制的秩序稳定功能。
2.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秩序稳定功能:规范规则,化解矛盾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通过明确承包期限、规范流转规则、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了农村土地矛盾,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唐代均田制的秩序稳定功能一脉相承,且在制度设计上更为完善、高效。
在权利规范方面,《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流转、继承等规则,形成了完整的权利规范体系。例如,明确承包地的分配原则、承包期限、流转条件与程序、继承规则等,使农户的土地权利行使有法可依,减少了因“规则模糊”引发的纠纷。
同时,国家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国完成确权登记面积15.42亿亩,颁发经营权证书4.6亿份,实现了“承包地确权、证书到手、农民放心”,从源头上厘清了土地权利归属,减少了权属纠纷。
在纠纷解决方面,当代建立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解决途径:
- 协商与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组织,熟悉农村情况,能够快速调解简单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与唐代“里正调解”的功能一致。
-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机构,仲裁程序简便、高效、免费,能够快速化解纠纷,是当代土地纠纷解决的核心渠道之一。
- 诉讼:对于仲裁不服或不愿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权登记证书、流转合同等为证据,作出公正判决,确保纠纷得到最终解决。
近年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年均受理纠纷近20万件,调解成功率保持在60%以上,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大量土地纠纷通过多元化机制得到有效化解,避免了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了当代土地制度的秩序稳定功能。
(三)发展赋能功能的古今升级
土地不仅是生存保障的基础,更是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唐代永业田与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均通过赋予土地权利一定的流转空间,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农业经济发展赋能。从唐代“家族内部传承”到当代“市场化流转”,土地制度的发展赋能功能不断升级,适应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需求。
1. 唐代永业田的发展赋能功能:家族传承与有限流转
唐代永业田“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的属性,使其成为家族财富的核心载体,通过家族内部传承,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代际延续与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同时,有限的流转空间也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可能,成为古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
在家族传承方面,永业田作为“家产”,可由子孙世代继承,无需被官府收回重配。这种传承制度确保了家族土地资源的稳定性,使农户能够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如改良土壤、修建水利设施等,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吐鲁番出土的“唐贞元三年西州前庭县永业田继承案卷”(75TAM239:15号文书)中,张达去世后,其20亩永业田由儿子张忠合法继承,张忠可继续耕种该土地,并进行长期投入,这正是永业田传承功能的体现。通过家族传承,土地资源得以在代际间延续,农业生产技术也随之传承,促进了古代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有限流转方面,永业田允许“家贫供葬”“狭乡徙宽乡有剩田”等场景下的流转,使土地资源能够从“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农户手中流向“急需或高效利用”的农户手中,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狭乡农户迁往宽乡后,将原有的永业田出售给本地缺乏土地的农户,既解决了迁徙农户的资金需求,又满足了本地农户的土地需求,提高了土地的整体利用效率。敦煌文书中记载的多起永业田交易案例显示,流转后的土地大多被用于农业耕种,且耕种效率明显提高,这正是永业田发展赋能功能的实践体现。
2.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赋能功能:市场化流转与农业现代化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赋能功能,在继承唐代“有限流转”逻辑的基础上,实现了质的升级——通过市场化流转,推动土地资源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促进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经营,为农业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传统的“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模式已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土地碎片化、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突出。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通过赋予农户流转自主权,鼓励农户将承包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土地资源的规模化配置。
截至2022年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390万个,其中家庭农场307.8万个,农民合作社222.2万个,这些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实现了规模化耕种、集约化管理,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例如,某家庭农场通过流转1000亩耕地,采用机械化耕种、标准化管理模式,粮食亩产较传统小规模经营提高20%以上,生产成本降低30%以上,充分体现了规模化经营的优势。
除规模化经营外,土地流转还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技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能够集中力量发展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等,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从“以粮食种植为主”向“粮经饲统筹、种养加结合”的多元化结构转变;同时,新型经营主体更愿意投入资金引进先进农业技术、改良品种、建设农业基础设施,推动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例如,某农民合作社通过流转500亩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种植高端蔬菜与水果,采用滴灌、物联网监测等先进技术,产品附加值大幅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户增收致富。
此外,土地流转还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与农民收入的多元化。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后,可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外出务工或从事非农产业,获得工资性收入;同时,流转土地还可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实现了“土地流转有租金、务工就业有薪金、入股分红有股金”的多元收入格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比41.9%,财产性收入占比2.5%,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这正是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赋能功能的核心体现。
本节结语
唐代永业田与口分田制度,与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虽处于不同历史时期,面临不同的社会背景、经济形态与治理需求,但二者在核心逻辑上形成了深刻的古今呼应:在权利属性上,均坚持“公权底色+私权赋能”的结构,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共属性与私人权益的平衡,既守住了土地制度的核心底线,又激发了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在流转规则上,均遵循“法定边界+合规程序”的逻辑,通过明确流转条件、规范流转程序、设定禁止性规定,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有序流转与制度秩序的稳定,既保障了权利自由,又防范了流转风险;在保障功能上,均坚守“民生为本+秩序稳定”的价值,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既为民众提供了基本的生存保障,又为农业经济发展赋能。
唐代制度的实践智慧为当代提供了重要启示:土地制度的设计必须兼顾“刚性约束”与“弹性空间”,既要通过公权管控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土地公有制等核心底线,又要通过私权赋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与生产经营自主权;既要通过明确规则规范土地流转,又要为流转创新预留合理空间;既要传承“礼法合一”“刚柔并济”的治理思维,又要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制度设计。
而当代制度对唐代制度的发展与超越,则体现了土地治理理念的进步——从唐代“国家主导的均田分配”到当代“市场导向的自主流转”,从“家族传承的财富保障”到“市场化的发展赋能”,从“官府主导的纠纷解决”到“多元化的矛盾化解”,土地制度始终随时代发展不断完善,但其“以土地安民生、以制度稳社会”的核心价值,跨越千年而未曾改变。
两类制度的古今呼应,不仅展现了中国土地治理的历史连续性与制度智慧,更为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历史镜鉴:未来的制度优化,可继续借鉴唐代“区分土地类型、分类管控”的治理思路,进一步细化承包地的权利边界与流转规则,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农户的差异化需求;可借鉴唐代“备案登记+基层监督”的程序设计,进一步简化流转程序、强化流转监管,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可借鉴唐代“礼法合一”的平衡思维,在坚守公权底线的同时,进一步释放私权活力,在保障基本民生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发展赋能功能,让土地制度既成为农村稳定的“压舱石”,又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助推器”。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时代背景下,深入挖掘唐代土地制度的实践智慧,结合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对于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唯有坚持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才能构建出更契合中国国情、更适应时代需求的土地治理体系,让土地这一“国之根本、民之命脉”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强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