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古今关联(1/2)
——军功激励与土地权益的传承演变
一、秦国“军功授田”与现代军人土地权益的核心逻辑呼应
秦国“军功授田”制度以“利禄官爵搏出于兵”为核心,将土地这一核心生产资料与军功直接绑定,本质是通过刚性的物质权益激励军事贡献,同时以法律明确权益边界与保障流程,实现“奖功”与“固国”的双重目标。这一逻辑与现代军人土地权益保障制度存在本质呼应,均以“权益兑换贡献”为核心,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对军人的价值认可。
从激励导向来看,秦国根据军功等级(公士至彻侯)精准匹配受田数量,公士受田1顷、上造受田2顷的梯度设置,形成“多功多得”的明确导向,直接激发士兵作战积极性。据睡虎地秦简《军爵律》记载,士兵在战场上斩获敌首一级,即可升为“公士”并获田1顷、宅1处,斩获越多,爵位与田宅封赏越丰厚,这种“量化军功、直接兑现”的模式,让士兵清晰感知到贡献与回报的关联,成为秦军战斗力的核心驱动力。现代则通过《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将土地权益与军人服役年限、功勋等级、退役安置方式挂钩,例如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士兵,在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中给予优先保障;对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的军人,在集体土地收益分红中可享受额外倾斜,同样以梯度化权益实现激励效果,确保军人贡献与权益回报的对等性。
从权益属性来看,秦国军功授田虽带有“国家授予、有限传承”的属性(非绝对私有,违律可能被收回),但明确了军人对土地的占有、耕作、收益权,且可通过田籍登记实现权属稳定。里耶秦简中保存的“军功授田田籍”简文显示,受田军人需在县廷登记田主姓名、爵位等级、田址面积、四至边界,由县丞签字确认后存档,这份田籍成为军人主张权益的合法依据,若发生田界纠纷或官吏舞弊,可凭田籍核验追责。现代军人土地权益则更侧重“法定保障、自主处分”,退役士兵回农村的,可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城市落户的,承包地可依法流转或保留,权益内容更贴合现代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军人服现役期间,承包地由家庭照管,流转收益归家庭所有,退役后可自主选择保留、流转或退出承包地,这种“自主处分权”虽与秦国的“有限权益”不同,但“保障军人核心土地收益权”的本质与秦国一脉相承,均以土地权益的稳定性增强军人的归属感。
二、近现代军人土地权益制度的演变轨迹(1912年至今)
(一)民国时期:战乱中的初步规范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面对辛亥革命后军队整编与地方治理的双重需求,于1913年颁布《暂行陆军官佐士兵恤赏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及军人土地权益,规定“阵亡士兵家属可优先获得政府荒地开垦权,开垦土地3年内免征赋税”。这一制度试图借鉴秦国“以田恤功”的思路,安抚军属并稳定社会,但因军阀割据、战乱频繁,仅在少数控制区域落地。例如1923年江苏南通由直系军阀主导推行“军属垦荒计划”,为200余户阵亡士兵家属分配沿江荒地共3000余亩,配套发放农具与种子,但仅1年后,因直系军阀战败撤离,垦荒区失去管理,多数土地被当地豪强通过强占、转租等方式侵吞,军属权益未得到持续保障。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整合军事力量、推进土地整理,1930年《土地法》专设“军人土地优待”章节,明确“现役军人可申请减免土地赋税,退役后可优先购买政府公地,购买价格减免20%”,并在西北、西南等地建立“军人屯垦区”,试图实现“以田安军、以军实边”的目标。1936年陕西宝鸡屯垦区是当时规模较大的试点,政府从荒地中划拨5000亩土地,安置退役士兵300余人,实行“土地三年免税、农具政府补贴30%、收成后按10%上缴屯垦局作为管理经费”的政策。初期成效显着,士兵通过耕作实现自给自足,部分还能结余粮食出售,但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屯垦士兵被重新征召入伍,屯垦区交由地方管理,因缺乏资金与人员,土地逐渐荒芜,部分被附近农户侵占。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后,剩余屯垦区全部停办,制度执行彻底中断。这一时期的制度虽在条文设计上延续了秦国“军功换土地”的逻辑,但因缺乏稳定的政权支撑、完善的配套管理与监督机制,未能形成体系化效果,最终沦为战乱中的“临时政策”。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下的保障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战后重建与军队退役安置的迫切需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将军人土地权益纳入全国统一保障体系,核心内容为“农村军属可获得代耕服务,退役士兵回农村的,由乡人民政府优先分配土地,土地质量需优于普通农户平均水平”。这一制度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时期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国家强制力确保权益落地。例如1952年河南安阳地区开展大规模退役士兵土地分配工作,为1200余名退役士兵分配耕地共1.8万亩,其中近60%为灌溉便利的优质良田;同时组建“军属代耕队”,为300余户无劳动力的军属提供耕种、收割全程服务,军属土地代耕率达100%,有效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土地所有制从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军人土地权益随之调整为“集体内优先保障”模式。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军人家庭在集体土地分配、农具使用、粮食分配中享受优先待遇,现役军人视为集体成员参与分田,服役期间土地由集体统一代耕,收益归军属所有”。1965年《关于安置退伍军人的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要求“退伍军人回农村的,生产队应保证其分得与当地农民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若集体调整土地,需优先保留军人家庭的承包份额”。这一阶段的保障模式虽受计划经济体制限制,权益内容较单一(主要聚焦耕地分配与代耕),但通过集体组织的行政强制力实现了“全员覆盖、稳定落地”。以上海郊区为例,1970-1978年间,当地公社共为800余名退役士兵分配土地,无一起因土地分配引发的纠纷,延续了秦国“以制度刚性保障权益”的逻辑,只是保障主体从“国家”转变为“集体”。
(三)改革开放后:市场化转型中的权益升级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和市场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军人土地权益面临“服役期间土地被收回、流转收益被侵占”等新问题,保障制度进入多元化、法治化升级阶段。1984年国务院颁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出“保护退伍军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明确“士兵服役期间,承包地由家庭继续经营,集体不得因人口变动收回土地”,解决了农村改革后军人土地权益易受侵害的核心问题。1986年安徽凤阳发生全国首例军人土地权益维权案例:某村委会因士兵李某服役期间调整土地,以“李某户口迁出”为由收回其1.5亩承包地,分配给新增人口。李某退役后依据条例向县安置部门投诉,县安置部门联合农业局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收回土地归还李某,并补偿其3年土地收益损失800元,该案成为制度落地的标志性案例,推动各地开展军人土地权益专项排查。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军人土地权益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士兵,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宅基地权益纳入保障体系,规定“退役士兵回农村无宅基地的,可优先申请,宅基地面积可按当地标准上浮10%”。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突破城乡界限,允许“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农村保留土地承包权,收益归个人所有;在城市落户的,承包地可依法流转,流转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实现了权益保障的城乡衔接。
2021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实施,标志着军人土地权益保障进入法治化成熟阶段。该法整合此前分散在各条例中的条款,形成“承包地保障、宅基地优先、流转收益保护、纠纷快速解决”的完整体系。例如明确“军人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该军人家庭所有;退役后选择回农村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未分配过土地的,应当优先解决”“军属申请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先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安排指标”。同时配套出台《军人土地权益保障实施指引》,细化军功等级与权益倾斜的对应标准,如荣立一等功以上的军人,宅基地面积可上浮20%,集体土地收益分红可多享受15%的份额,实现了对秦国“军功授田”制度的现代性升级,既保留“奖功”本质,又适配市场化时代的权益需求。
三、古今军人土地权益保障的核心差异与时代适配性
(一)权益基础:土地所有制的根本不同
秦国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国王拥有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军功授田本质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授予军人,受田者仅享有占有、耕作、收益的权利,且权利具有“有限性”——若受田者违反军法、税法或逃亡,土地将被国家收回。睡虎地秦简《军爵律》记载“军爵者逃亡三月以上,田、宅没入县廷;欠缴赋税满一年,削其田三分之一”,可见秦国的土地授予是“有条件的权益让渡”,核心目的是通过土地绑定军人与国家的关系,强化国家控制力。
现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军人享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权益受法律刚性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如土地被依法征收、军人自愿退出)不得剥夺或限制。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军人退役后,承包地应当归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即使军人在城市落户,仍可保留承包地或依法流转,权益稳定性远超秦国。
这种差异源于时代背景的根本不同:秦国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期,国家需要通过土地分配实现人口与土地的绑定,构建“兵农合一”的社会结构,支撑对外战争与集权统治;现代中国处于市场经济阶段,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重要的财产资源,保障军人土地权益既是对其贡献的认可,也是通过明确产权激发土地市场化价值的重要举措,两者均贴合各自社会的经济基础与治理目标,体现了制度设计的时代适配性。
(二)保障范围:从“个人权益”到“家庭保障”的延伸
秦国军功授田以军人个体为核心,权益绑定于军人本人,受田者去世后,土地传承需严格遵循“嫡子继承”原则,且继承范围有限。张家山汉简(承秦制)《军爵律》记载“公士卒,子为公士;其毋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无妻子者,田没入县廷”,可见只有嫡子或庶子能继承土地,女儿、配偶无继承权,对军人家庭的整体保障不足。这种设计的核心目的是“激励军人个体作战”,让士兵为自身及嫡子的土地权益奋勇杀敌,服务于战争需求,忽视了家庭其他成员的权益保障。
现代军人土地权益则实现了从“个人”到“家庭”的全面覆盖,将军人配偶、子女、父母纳入保障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军人配偶、子女在土地承包、宅基地申请中与军人享有同等权利;军人父母无固定收入且在农村生活的,可随军人享受宅基地优先申请待遇”。例如军人服役期间,家庭承包地由配偶或父母经营,流转收益归家庭所有;退役后若选择在城市工作,可将承包地流转给家庭其他成员,或委托村集体托管,收益仍归家庭支配。部分地区还推出“军属土地权益绿色通道”,军属办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审批等手续时,可简化流程、优先办理。这种保障范围的延伸,反映了治理理念的进步:现代保障兼顾“激励贡献”与“家庭支撑”,既认可军人的个体价值,也重视家庭对军人服役的支撑作用,更符合和平时期“稳定军心、凝聚社会共识”的治理目标。
(三)实现方式:从“行政主导”到“法治保障”的转型
秦国军功授田的落地主要依赖县廷、军吏的行政执行,缺乏系统化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具体流程为:军队将士兵军功记录(如斩获敌首数量、作战功绩)上报中央,中央授予爵位后,下发“军爵凭证”(铜印或竹符);士兵持凭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廷申请授田,县廷依据爵位等级从“公田”中划拨土地,登记入田籍后,由县丞签字确认。整个过程由行政机关主导,虽有《军爵律》《田律》等条款约束,但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存在“官吏舞弊、少授田亩、虚报军功”等问题。张家山汉简记载的“军功授田纠纷案”显示,某公士因县廷官吏档案遗漏,应受田2顷却仅得1.5顷,虽最终通过向上级郡府申诉补授土地,但过程耗时半年,可见救济渠道不畅。
现代军人土地权益保障则建立了“法律明确+部门协同+司法救济+社会监督”的完整体系,实现了从“行政主导”到“法治保障”的转型。首先,法律层面明确各部门职责:军队政治部门负责核验军功、出具权益证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土地确权登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承包地权益保障、流转监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权益落实。其次,建立多渠道救济机制:军人权益受侵害时,可先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投诉,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协调无果的,可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例如2023年山东某退役士兵因村委会拒绝分配宅基地,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投诉,协调无果后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判决村委会限期为其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整个过程仅用2个月。此外,各地还建立“军人土地权益监督热线”“线上投诉平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问题及时发现与解决。
这种转型体现了制度成熟度的提升:秦国的行政主导模式效率高,能快速满足战争时期的授田需求,但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公平性与稳定性不足;现代的法治保障模式虽流程更规范,却能通过多部门制衡、司法监督与社会参与,确保权益落地的公平性与及时性,适配现代社会“法治化、规范化”的治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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