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秦国“军功授田”的法律保障(1/2)
第一节:制度原文——军功与田亩的法定对应逻辑
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商鞅在咸阳城正式颁布“军功授爵制”,这一制度的核心要义“利禄官爵搏出于兵”,如同一道惊雷划破了周代以来“世卿世禄”制度的阴霾。在此之前,夏商周三代的权力与资源分配始终被血缘纽带牢牢捆绑,贵族子弟仅凭出身便能世袭爵位、占有土地,而普通民众即便在战场上奋勇杀敌、立下赫赫战功,也难有机会触及土地与爵位的赏赐。这种固化的利益格局,使得秦国在战国初期长期处于“战士无动力,军队无战力”的困境,面对魏国、楚国等强国的压制,屡屡陷入被动。
商鞅深谙“农为邦本,战为邦威”的道理,他清楚地认识到,要想让秦国摆脱积弱局面,必须打破血缘特权对资源的垄断,建立一套以“贡献”为核心的分配体系。而“军功授爵制”的精髓,便是以法律为刚性纽带,将“军功”这一后天贡献与“土地”这一核心生产资料深度绑定,最终构建起“以战获田、以田养战、以战强国”的闭环治理逻辑。从历史结果来看,秦国之所以能在百年间迅速崛起,成为战国末期“带甲百万,车千乘”的超级强国,最终扫六合而统天下,这套“军功授田”的法律保障体系,正是其国力攀升的制度根基。而法律条文作为整个制度运行的“根本大法”,不仅清晰界定了军功与田亩的对应规则,更从资格、权属、执行等多个维度筑牢了制度运行的框架,为其长效落地提供了不可动摇的依据。
要理解秦国“军功授田”的法律逻辑,首先需回溯其制度诞生的时代背景。战国初期,秦国的土地制度仍以“井田制”残余与贵族世袭占有为主,全国大部分耕地与山林被宗室、卿大夫等贵族阶层掌控,普通民众多为贵族的“私属”,靠耕种贵族的“公田”谋生,自身几乎没有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分配模式,导致秦国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缺乏耕种积极性,贵族则安于现状、无心拓荒;同时,军队兵员主要依赖贵族私兵与强制征召的平民,平民士兵在战场上“奋勇与否无差”,自然难以形成强大的战斗力。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献公二十一年(公元前364年),秦国与魏国在石门交战,虽侥幸获胜,但“斩首六万”的背后,是秦国士兵“死伤过半”的惨重代价,这一结果直接暴露了军队战力不足的致命问题。
商鞅入秦后,通过三次与秦孝公的对话,最终以“强国之术”打动君主,获得了变法主持权。他针对土地与军功的脱节问题,在《商君书·赏刑》中明确提出“壹赏、壹刑、壹教”的三大治国纲领,其中“壹赏”的核心便是“利禄官爵搏出于兵”,即将土地、爵位、俸禄、徭役减免等一切社会权益,全部与军功直接挂钩,彻底切断非军功获田、非军功得爵的所有路径。这一主张并非空泛的口号,而是通过《军爵律》《田律》《户律》等一系列具体法律条文落地实施。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1155枚秦简,以及20世纪80年代张家山汉简(其内容多承秦制)的面世,为我们还原了秦国“军功授田”法律框架的全貌。结合这些出土文献与《商君书》《史记》等传世史料,可将秦国“军功授田”的法律逻辑拆解为“等级对应”“权属确认”“监督追责”三重核心,三者相互支撑、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且严密的制度体系。
(一)军功等级与受田数量的刚性对应
秦国“军功授田”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爵级定田数”——将军功爵位划分为明确的等级,每个等级对应固定的受田亩数,且以法律形式强制固定,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增减。这种“量化考核、按级行赏”的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了“军功如何计价”的难题,让普通士兵清晰地知道“杀敌多少、能得多少田”,极大地激发了其作战积极性。
秦国的军功爵位体系共分为二十级,这一体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商鞅变法初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商鞅变法之初,先设立了“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四级爵位,主要覆盖普通士兵与基层军官;随着制度的成熟,又逐步增设至二十级,从最低级的“公士”到最高级的“彻侯”,形成了覆盖从士兵到将领的完整爵位链条。《商君书·境内》对爵位与受田的对应关系有明确记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这里的“甲首”,指的是敌方披甲士兵的首级,尤其是敌方的基层军官或精锐士卒的首级——在战国时期,披甲士兵是军队的核心战力,斩获其首级的难度远高于普通士卒,因此被作为军功计算的核心标准。按照这一规定,一名普通士兵只要在战场上斩获一颗敌方甲士的首级,便可晋升为最低级的“公士”爵,同时获得土地一顷(秦代一顷约合今31亩)、住宅九亩。
随着爵位的提升,受田数量呈阶梯式增长,且增长幅度与爵位等级相匹配。睡虎地秦简《军爵律》竹简编号[82]明确记载:“上造(二级爵),受田二顷;簪袅(三级爵),受田三顷;不更(四级爵),受田四顷;大夫(五级爵),受田五顷……”这种“一级一顷”的递增模式,在爵位晋升初期尤为明显。而到了高阶爵位,受田方式与数量则发生了变化——从“直接受田”转为“食邑”。例如,第十九级“关内侯”可获“食邑三百户”,即享有三百户人家的赋税收益;最高级的“彻侯”(汉代避汉武帝刘彻讳,改称“列侯”)则可获“食邑万户”,不仅拥有万户百姓的赋税支配权,还对封地内的土地享有实际控制权,其权益远超普通爵位。
值得注意的是,秦国对“军功”的界定并非仅局限于“斩获首级”,还包括集体战功与特殊贡献。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记载:“战及死事者,子毋遗类,令皆袭爵,及食田宅。”即士兵在战斗中阵亡(“死事”),其子孙可全额继承其爵位与田宅;若士兵在攻城战中率先登上城墙(“先登”),或在突围战中带队冲破敌阵(“陷阵”),即便未斩获足够首级,也可按“特殊军功”晋升爵位、授予土地。例如,《商君书·境内》规定:“陷队之士,知疾斗,不避死伤,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这里的“陷队之士”即敢死队,只要全队斩获五颗首级,每名队员均可获爵一级、受田一顷,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集体军功的认可。
为了确保“爵级与田亩”对应关系的刚性,秦国法律还对授田资格做了严格界定。睡虎地秦简《军爵律》竹简编号[83]补充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功及后代”,即便士兵在军功审批完成但尚未正式受爵时战死,只要军功核验属实,其后代仍可继承相应的爵位与田亩,这一规定极大地消除了士兵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战场上敢于冲锋陷阵;二是“罪及权益”,若士兵或其后代因犯罪被判处“耐迁”(即剃去鬓发并流放,是秦代中等程度的刑罚),则会被剥夺获爵受田的资格,已受之田也会被政府收回。这种“功赏罪罚”的绑定,进一步强化了爵位与田亩的严肃性,确保资格认定的公平公正。
此外,秦国法律还对“非军功获爵受田”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商君书·垦令》明确提出“无得为罪人请爵禄,无得任人以官”,即任何人不得为罪犯请求爵位与俸禄,不得凭借关系为他人谋取官职与土地。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更是将“毋擅予爵,毋擅夺爵”作为官吏的核心职责之一,若官吏违反规定,为无军功者授予爵位与土地,将被判处“赀二甲”(缴纳两副铠甲的罚金)乃至“耐为隶臣”(剃发服劳役)的重刑。这一系列规定,从资格准入到违规惩罚,全方位确保了“军功是授田唯一依据”的原则不被破坏,为后续权属确认与执行监督奠定了基础。
(二)土地权属的法律确认:从“受田”到“永业”
明确了军功与田亩的等级对应关系后,土地权益的稳定性便成为激发士兵长期动力的关键。秦国的“军功授田”并非临时性的战场赏赐,而是通过法律赋予受田者长期稳定的土地权益,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化为私有“永业田”。这种权属设计的核心目的,是让士兵在获得土地后,能够安心耕种、积累财富,同时将自身利益与国家稳定深度绑定——士兵成为土地的实际掌控者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田产,会更加坚定地为国家作战;而土地的长期耕种也能提升农业产量,为国家提供充足的粮食储备,形成“耕战一体”的良性循环。
要理解秦国军功授田的权属性质,首先需厘清“受田”与“私有”的关系。在商鞅变法初期,秦国的土地名义上仍归国家所有,受田者获得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一点可从睡虎地秦简《田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受田者,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这里的“刍稿”指的是饲料与秸秆,是秦国赋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明确要求受田者按受田面积缴纳刍稿,无论土地是否开垦耕种,都必须足额缴纳。这一规定看似严苛,实则是对受田者权属的法律确认——只有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才需履行纳税义务;若未获国家法定授田,则无需承担此项赋税。从这一角度而言,“缴纳刍稿”既是受田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让权属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标识。
随着时间的推移,秦国军功授田的权属逐渐向“私有化”过渡,形成了“准私有财产”的性质。这种转变的关键标志,是土地的“可继承性”与“可流转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其内容多承袭秦制)记载:“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即军功爵者去世后,其后代可优先选择继承其所受之田,若后代不止一人,则按“嫡长子优先,余子依次分配”的原则划分土地;只有当军功爵者无后代,或后代因犯罪被剥夺爵位时,政府才会收回土地,重新分配给其他有军功者。这种“优先继承”的规定,让土地权益突破了受田者本人的生命周期,实现了“军功惠及子孙”的价值延伸,极大地激发了士兵的长期作战动力。
除了继承,秦国法律还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军功授田的“流转”。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有军功爵,以田予乙,乙受之,问乙何论?得为其田。”即军功爵者可将自己的受田赠予他人,受赠人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只要完成官府登记,便受法律保护。不过,这种流转并非毫无限制——法律禁止将军功授田赠予或出售给“无爵者”或“罪犯”,且流转必须向县廷备案,更新“田籍”信息,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流转”,双方都会受到处罚。例如,《秦律杂抄》规定:“田宅不当,予以不当,赀二甲。”若军功爵者将土地赠予不符合资格的人,双方需各缴纳两副铠甲的罚金,土地由政府收回。这种有限制的流转,既保障了军功阶层的权益,又避免了土地资源无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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