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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秀乐禁上天(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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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内容:墨翟以“兼爱”、“非攻”为教,同时重视文史知识的掌握及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还注重实用技术的传习。禽滑要学习战守之术,墨翟即教以战略战术和各种兵器的使用。《备城门》以下多篇,显示墨翟对于这方面的工艺,有湛深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墨翟的教导不仅是坐而言,而且是起而行。他为了实现非攻的主张,就反对楚王攻宋,并且派禽滑统率门徒三百人帮助宋国坚守都城,使楚王不得不中止其侵略计划。

墨翟卒后,后学继承其业。当时物质生产有所改进,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百家争鸣亦有利于学术的繁荣。墨家门徒多出身于“农与工肆”,在阶级斗争与生产斗争中积累了多方面的经验,增长了不少科学知识《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以及《大取》《小取》等篇,大抵是墨家后学在百家争鸣中,进行研讨辩论,不断总结提高的结晶,其中所涉及的认识论、名学、几何学、力学、光学等等,其造诣都达到了当时的先进水平,也丰富了墨家的教育内容。

教学思想:关于知识的来源,《经上》指明:“知:闻、说、亲。”《经说上》又解释为:“知:传受之,闻也;方不障,说也;身观焉,亲也”。就是说,人的知识来源有三种:亲知,即亲身经历得来的知识,又可分“体见”即局部的与“尽见”即全面的两种。闻知,即传授得来的知识,又可分为“传闻”与“亲闻”两种。说知,即推论得来的知识,这种知识不受方域语言的障碍。这三种知识来源中,以“亲知”及“闻知”中的“亲闻”为一切知识的根本,由于“亲知”往往只能知道一部分,“传闻”又多不可靠,所以必须重视“说知”,依靠推理的方法,来追求理性知识。这对于人们的认识事物,作了明确的分析。

墨翟关于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与检查认识的正确性问题,还提出了有名的三表或三法。他在《非命上》先提出“言有三表”,在《非命中》和《非命下》又提出“言有三法”。二者内容基本相同。三表或三法是“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墨翟认为,判断事物的是非,需要论证有据,论据要有所本,“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就是本于古代圣王的历史经验。但仅凭古人的间接的经验来证明还是不够的,必须“有原之者”,即“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就是考察广大群众耳目所接触的直接经验。第三表是“有用之者”,“于何用之?废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就是当这一言论或判断当作政策法令实行之后,还要看它是否切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三表或三法是墨家判断事物是非、辨别知识真伪的标准。这也是墨家的逻辑学。儒墨都讲逻辑学。孔子主张“正名”,就是以“礼”为标准来判断是非利害;墨子主张用“本”、“原”、“用”三表法,就是上考历史,下察百姓耳目所实见实闻,再考察政令的实际效果是否对国家、百姓人民有利。对比起来,墨家的方法是较有进步意义的。

墨家重视思维的发展,注意逻辑概念的启迪他们为了与不同的学派或学者论争,为了劝告“王公大人”勿做不义之事,必须辩乎言谈,以加强说服力。因此,墨翟创立了一些逻辑概念如“类”与“故”,应用类推和求故的思想方法进行论辩,以维护他的论点。例如“好攻伐之君”反对“非攻”,列举禹、汤、武王从事攻伐而皆立为圣王,以这些例子质问墨翟,他答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这里,墨翟指出“攻”与“诛”是不同类的概念,不容混淆。墨翟还嘲笑儒家用“同语反复”的答问方式。墨翟问儒家:“何故为乐?”答曰:“乐以为乐”。墨翟认为这等于问“何故为室?”而答以“室以为室”。以同样的东西解释同样的东西,正是逻辑学所指出的下定义时的典型错误。只有答以冬避寒、夏避暑、又可以为男女之别,才是正确回答为室之故。由于墨翟重视逻辑思维,辨析名理,不仅运用于论辩,而且运用于教学。

墨翟长于说教,除称说诗书外,多取材于日常社会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经验,或直称其事,或引做比喻,具体生动,较能启发门弟子的思想,亦较易为其他人所接受。例如他以分工筑墙为喻,教弟子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又如,有二三弟子再向墨翟请求学射,他认为国士战且扶人,犹不可及,告诫弟子不可同时“成学”又“成射”。这些例子也说明,墨翟教学注意量力,既要求学生量力学习,也要求教者估计学生“力所能至”而施教。

重要规则:1,在已知条件下无法判断事情真伪时,默认为真;直至事实证明该为伪为止,推翻该论点。

2, 墨家是唯一正面对抗儒家的周代知识群体,由于墨家的仁义上无法驳斥儒家的仁义,只能从操作性,实用性,与功利性来否定儒家的仁义道德。

逻辑学派,华夏古代第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体系。由于它是围绕着辩或辩论而展开的,所以也被称为墨辩逻辑。其逻辑思想和体系主要反映在《墨经》一书中。

基本内容:后期墨家逻辑以辩为核心,其中包括名、辞、说三种基本的思维形式和由故、理、类三物构成的逻辑推理。

辩:在后期墨家逻辑中具有论证的性质,《墨经》把辩定义为“争彼也”,即把辩看作是关于“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或谓之是,或谓之非”的一对矛盾命题的是非之争,而且认为辩必有胜者和负者,并要求分清胜负。辩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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