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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章 海商立法,《市舶条法》更完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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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专设‘蕃商’、‘舶商’两章。

对蕃商,明确其权利义务:划定‘蕃坊’居住区,许其自治,但须遵我朝法度;设立‘蕃学’,教以汉字、官话;蕃商之间或与华商纠纷,由市舶司会同蕃长依我朝律裁决;蕃商合法财产受保护,不得侵夺。

对我朝舶商,则予以扶持:凡打造二千料(约120吨)以上海船者,给予三年‘船税’减免;开辟新航线、新贸易港者,予以褒奖及税收优惠;组建‘舶商互助会’,共担风险,共享信息,并可向市舶司低息借贷‘出洋本钱’。

此外,新法还要求各市舶司,需定期组织水师巡海,清剿海寇,保障航道安全;于重要港口,设立‘灯塔’、‘引航船’,绘制精确海图,供商船使用。”

沈该补充道:“伯圭所言极是。新法之要,在于将数十年市舶经验,上升为国家律令,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既鼓励贸易,广开利源,又防范风险,杜绝流弊。

尤其是对蕃商权益的明确,可安其心,吸引更多海舶来朝;对舶商的扶持,可壮其力,使我海商能与蕃商争利于鲸波之上。

此乃长治久安之计。”

草案审议完毕,众人又就一些细节进行了激烈辩论,直至深夜方散。

数日后,经过政事堂、枢密院、三司的最后合议,这部凝结了无数心血的《绍兴市舶新条》,终成定稿,呈递御前。

福宁殿内,赵构花了整整一天时间,仔细审阅了这部厚达寸许的新法条文。

他时而点头,时而沉思,用朱笔在一些关键条款旁做了批注。

最终,他提起御笔,在扉页上郑重写下:

“敕曰:市舶之制,通远人,利国家,赡军民,其所系至重。

兹颁新条,详定规制,务在便商通贾,杜绝奸弊,以丰国用,以柔远人。

有司其恪遵毋忽。

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绍兴三十四年三月 日。”

御批一下,即刻以最快的急递,发往全国各路、州,尤其是广州、泉州、明州、秀州华亭、温州、江阴等市舶司所在地。

并命各地刻印榜文,张挂于市舶司衙门、码头、蕃坊等处,晓谕中外商民。

同时,在临安、泉州、广州三地,设立‘市舶律学馆’,专司讲解新法,培训相关吏员。

新法的颁布,如同在波澜壮阔的海洋贸易中,树立起一座清晰、坚固的灯塔与航标。

华商拍手称快,因为他们有了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减少了胥吏的盘剥,获得了官方的扶持,出海贸易的底气更足了。

蕃商也大多表示欢迎,明确的权益保障和公平的税收环境,远比模糊不清的潜规则更让人安心。

虽然税率似乎没有降低,但透明、统一、可预期,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便利和成本节约。

只有那些惯于走私、勾结贪吏的奸商和尸位素餐的蠹吏,感到了惶恐和不安。

泉州港,市舶司衙门前的巨大告示牌下,围满了各色人群。

通晓多种语言的“译语人”(翻译)大声地用汉语、阿拉伯语、波斯语、占城语等宣读、解释着新法的要点。

一位大食商人抚掌对他的同伴说:“赞美安拉!宋国的皇帝是明智的。

有了这部法律,我们的货物和生命在这里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看来,明年可以派更多的船来。”

一位本地“舶商”行首(商会首领)则对身边的人低语:“朝廷这次是动真格的了。

统一税率,明码标价,少了多少扯皮!还能借官家的本钱,这生意,做得!”

《绍兴市舶新条》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南宋的海上贸易管理进入了一个更加成熟、规范、制度化的新阶段。

它不仅仅是一部经济法规,更是一部海洋战略的宣言书。

它向世界宣告,南宋不仅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龙舟级战舰),繁荣的港口经济(泉、广、明州),更致力于建立一套公平、有序、可持续的海洋贸易规则。

这套规则,将吸引更多的财富汇聚于此,更有效地汲取贸易利润以充实国库,更严密地守护国家的经济与军事安全,也为未来更广阔的海洋探索与经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与制度基础。

帝国的繁荣,不仅仅建立在农田与作坊之上,更深植于那蔚蓝的、被精密规则所驯服的“海上丝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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