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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判决书 恶有恶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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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贾张氏

罪名:企图侵犯公民住宅罪(预备犯,积极实施者)

理由:发起煽动聚集,致未成年人受惊吓,当庭认罪

结果:① 行政拘留七日,罚款旧人民币 100 万元(折小米十斤);② 街道及厂属院公开检讨。

(五)其他参与人员

理由:被煽动参与,主观恶性小,如实陈述

结果:① 轧钢厂工会组织集体检讨,每人交悔过书;② 工余修缮四合院三日;③ 派出所训诫登记;④ 扣半月奖金充拥军基金。

三、附带民事赔偿

责任划分:易中海 40%、贾张氏 30%、刘海忠 20%、闫埠贵 10%。

赔偿标准(参照 1951 年北京物价及拥军标准):

易中海:80 万元(面粉二十斤、鸡蛋三斤);

贾张氏:60 万元(面粉十五斤、红糖二斤);

刘海忠:40 万元(大米十斤、食用油一斤);

闫埠贵:20 万元(小米五斤、红枣一斤)。

履行方式: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厂 / 校财务协助),逾期强制划扣;何雨柱代收,专项用于何雨水生活保障。

四、其他处理决定

四合院自治小组配合军管会、厂校宣讲政策,闫埠贵协助;

剩余罚款及赔偿款用于拥军宣传;

没收工具移交轧钢厂作公益用途;

建立易中海改造档案,季度报送情况(与减刑挂钩)。

五、上诉权利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四九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1951 年 X 月 X 日

(人民法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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