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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大地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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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主往往与地方军阀、国民党政权或土豪劣绅勾结,借助政治与武装力量维护统治。

比如一方面担任地方保长、乡长等职务,将行政权力与土地控制结合,通过“摊派”“征役”等名义强制农民服务;另一方面豢养私人武装(如“民团”“家丁”),甚至与土匪勾结,对反抗的农民进行暴力镇压,形成“枪杆子+地契”的双重控制;还有些利用北洋政府的“保甲制度”(国民政府沿用),将农民编入户籍,限制迁徙自由,防止佃农逃离。

大地主们还多以宗族为依托,通过祠堂、族规强化对族内农民的控制。

以“宗族互助”为名,实则将土地集中于族长、族老手中,普通族民只能租种土地,接受“族规”约束;对违反族规或试图脱离控制的农民,采取开除族籍、剥夺生存资源(如禁止使用宗族水源、墓地)等惩罚,利用宗法伦理进行精神束缚。

至于灾年时囤积粮食,抬高粮价,迫使农民以土地或人身抵押换取生存;战乱中勾结军队,以“保护”为名征收苛捐,反抗者则被污蔑为“匪”并镇压等等,这些都是大地主们的常规操作。

总体而言,民国时期大地主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是封建剥削制度与动荡时局结合的产物,既延续了传统的经济与宗族压迫,又借助政权、武装等暴力工具强化了控制。

徐明远长期在上海滩经商,打点产业,维持开发人脉,自然不会长时间待在苏州老家。当然,他并非完全不在乎土地上的收益和影响力,而是通过分润实业上的边缘利润给宗族话事人(因为掌握了足够的资源,徐明远本人也是其中重要一份子),来遥控监督这份产业。

民国时期大地主对同族同宗的佃户、长工的态度,并非简单的“更狠”或“收敛”,而是受宗族伦理、经济利益、地方权力结构等多重因素影响,呈现出“表面温情与实际压榨并存”的复杂状态,核心是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宗族关系实现更稳定的控制。

“收敛”的表象是宗族伦理下的有限“关照”。

传统宗族文化强调“亲亲相隐”“同族互助”,不过是仪式性的“温情”,大地主作为宗族中的“体面人”,需要维持“族内长者”的道德形象。例如:灾年可能象征性减免少量地租(如减免10%-20%),或施舍少量粮食,避免同族佃户因饥饿流离失所(以防土地无人耕种,或引发宗族舆论谴责);对同族长工,可能在婚丧嫁娶时给予小额“赏钱”,或允许其子女免费入读族学(成本极低,却能强化“恩主”形象);在宗族内部纠纷中,会优先“调解”而非直接驱逐同族佃户(相比对待外姓佃户,更倾向用“宗族规矩”约束,而非粗暴手段)。

这实际上是基于“稳定控制”的妥协。同族佃户、长工与地主存在血缘联系,长期依附于本族土地,流动性远低于外姓佃户。地主为避免宗族内部矛盾激化(如引发族内反抗或被其他宗族趁机打压),会适当控制剥削强度,例如:地租率可能比外姓佃户低5%-10%(如外姓缴50%,同族缴40%-45%);对长工的工时控制稍松(如外姓长工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同族可能允许农闲时早归)。

利益优先,宗族关系让位于剥削本质,就是实际压榨。

剥削变得“隐性化”而非“弱化”。大地主对同族的压榨往往更隐蔽,而非真的“收敛”。表面减免地租,但通过“押租”(同族佃户需预付更高押金,否则无法租种)、“附加租”(如强制缴纳稻草、家禽等副产品)弥补损失;对同族长工,虽工资略高于外姓,但常以“宗族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额外劳役(如为地主家盖房、照顾地主家眷),实际劳动强度远超外姓;利用宗族权威进行精神控制,例如用“不孝”“忘本”等罪名压制同族佃户的反抗,使其默认剥削(外姓佃户尚可逃亡,同族因宗族羁绊更难摆脱)。

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依旧会“无差别压榨”。当经济利益受到威胁(如战乱、灾荒导致收入下降),或同族佃户试图挑战其权威时,大地主会彻底抛弃宗族伦理。有文献记载,江南地区不少大地主在荒年对外姓佃户可能直接驱逐,对同族则通过“典卖土地”(强迫同族佃户将仅有的农具、房屋典给地主)维持剥削,本质仍是掠夺;若同族长工试图组织反抗,地主会联合宗族势力进行打压(如开除、剥夺族籍、甚至勾结官府治罪),手段与对待外姓无异,甚至更狠(因需“杀鸡儆猴”以维护宗族内的权威)。

大地主对同族的态度,是将宗族伦理作为巩固剥削的工具,通过少量“关照”维持宗族凝聚力,确保土地有人耕种、秩序稳定;又通过更隐蔽的手段实现剥削最大化。相比对外姓的直接、粗暴压榨,对同族的剥削更具“软性控制”特征,但并未改变其阶级,压迫的本质——只要触及核心利益,宗族情谊便会让位于经济掠夺。这种“温情脉脉的剥削”,恰恰体现了传统宗族社会中,地主阶级对基层控制的成熟与残酷。

徐明远的手段或许相较那些土豪劣绅的做法来讲并不酷烈。在曾经的降临体徐渊眼中对家人温情耐心的父亲,本质上依旧是大浪淘沙下还发展顺利的冷酷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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