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章 要人治还是要法治(1/2)
孙承宗合上奏本,深吸一口气,语气转为庄重:
“此五年之功,非臣等九人之力,实赖陛下圣明决断,百官同心协力,将士浴血奋战,百姓辛勤劳作。臣等不过恪尽职守,略尽绵薄。”
他稍作停顿,目光变得深邃:
“然功绩既陈,亦当直面弊病。五年以来,臣等深感有一大患,如附骨之疽,若不根治,纵今日功绩赫赫,他日亦恐倾覆。此患便是——”
他声音陡然提高,一字一顿:
“人治之弊与法治之缺!”
此言一出,满朝哗然。许多官员面露惊诧之色,相互交换眼神。法治之说虽古已有之,但在大朝会上如此尖锐地提出“人治之弊”,尤其是由首辅亲口说出,实属前所未有。
朱常洛端坐御座,神情平静,眼神中却闪过一丝赞赏,这也正是他的提议,只不过是借孙承宗的口说出来而已。
孙承宗无视台下骚动,继续道:
“自三代以降,历朝历代,无论明君贤臣,皆未能跳出‘治乱兴衰,系于一人’之窠臼。朝廷施政,地方治理,多以人治为核心,其弊有三:”
“其一,政令施行,全赖官员个人。若遇贤能廉洁之吏,则政通人和;若遇庸碌贪腐之徒,则民不聊生。此非治国之正道,乃赌国运于个人品德之侥幸!”
他举笏指向南方:
“臣请以江南土地改革为例。此事功成,因陛下亲临坐镇,毕自严大人铁腕推行,雷霆手段,故能扫清积弊。然同样政策在湖广试行时,因地方官员执行不力,或阳奉阴违,或操切过急,反致小民惊惶,豪强煽动,几酿民变。同一国策,两地结果迥异,此非政策不善,乃人治之弊一也!”
殿中静默,许多湖广籍官员面色尴尬,却无法反驳。
“其二,制度革新,缺乏细则规范。”孙承宗转向军事,“袁可立大人主持新军改革,亲自拟定章程,日夜督导,故成就斐然。然边军改制时,因各地情形复杂,朝廷未及制定详尽条例,全赖将领自行裁量。结果如何?”
他沉痛道:“有的总兵急于求成,裁撤过激,引发兵士哗变;有的都司畏首畏尾,改制流于形式,旧弊未除;更有的借改制之名,行贪腐之实,克扣军饷,虚报兵额。同一军令,执行参差,此为人治之弊二也!”
袁可立在旁微微点头,面露凝重。
“其三,司法刑狱,全凭官员好恶。”孙承宗转向司法,“左大人执掌监察院,铁面无私,查办贪腐无数,臣深为敬佩。然大明幅员辽阔,岂能处处皆有‘左光斗’?”
“同一部《大明律》,在不同官员手中,量刑天差地别。甲地偷盗五两判杖三十,乙地却判徒刑一年;丙地豪强杀人可花钱赎罪,丁地贫民斗殴却可能问斩。更有甚者,某些省份,因监察不力,地方官互为庇护,贪腐如常,百姓告状无门。此非律法不公,乃人治之弊三也!”
左光斗挺直身躯,沉声道:“孙阁老所言,句句切中时弊!”
孙承宗环视殿中,声音越发洪亮:
“我朝法制,自太祖高皇帝颁《大明律》以来,已历二百四十余载。其间虽屡有增补,然时移世易,旧律已难适新时。更兼律例繁杂,前后矛盾,官员可随意引用解释,百姓无所适从。此非长治久安之道!”
他深深一躬,向御座方向:
“陛下,五年施政,臣等深感:若无完备法治,纵有明君贤臣,盛世亦不过昙花一现。秦汉之强,隋唐之盛,何以最终崩解?皆因人治无常,法治不立!”
“故臣斗胆建言:我大明欲求万世之基,必行法治改革!当集天下才智之士,全面修订律法,制定清晰之程序,明确之权责,使上至内阁施政,下至县令断案,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再依赖个人贤愚!”
他抬起头,眼中闪烁着灼热的光芒:
“臣建议:第一,设立‘大明法典编纂院’,以十年为期,全面修订《大明律》,去除矛盾,增补新例,使其适应泰昌新朝之需。”
“第二,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各级衙门办事流程、时限、权责,使政令运转不再因人而异。”
“第三,修订《刑案审判条例》,统一量刑标准,建立上诉复审制度,减少冤错。”
“第四,颁布《官员职责法》,明确各级官员权责边界,既防止推诿塞责,亦防止越权擅专。”
“第五,最重要者——制定《皇权与相权、地方与中央权责划分大纲》,使国家权力运行,有明确之规范,不因君主更替、阁臣轮换而动摇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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