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8章(2/2)
李椿将太康县这些家族势力分为三类,心中有了大致的清查策略:
第一类:基层小土豪。
这类家族通常没有科举功名,仅靠财富兼并土地,田产规模在五百至两千亩之间。
他们多为“乡村富户”,靠经商、放贷或小规模兼并起家,没有政治特权,仅能在一村或数村范围内掌控土地,是县域内最常见的“土豪”。
小土豪通常拥有一个到两个庄园,雇佣十到三十名佃户,田产以“中低产田”为主,且多分散在本村及邻村,避免过于集中引发官府注意。
例如,东邻乡的王姓富户,靠贩卖粮食起家,在周边三个村兼并土地一千两百亩,但登记在册的仅有八百亩,其余四百亩则“寄名”于佃户名下,每年收租米约一百五十石(按亩产一石、租率百分之五十计算)。
这类小地主,因缺乏政治背景,无力对抗知县的清丈。
若被查实隐瞒,多会选择“补缴税款”而非硬抗,是清丈中最易被突破的群体。
第二类:中等士绅家族。
这类家族拥有科举功名或基层官职,掌控乡级权力,是县域内的中坚势力,田产规模在两千至一万亩之间。
他们多有族人考取秀才、举人,或担任里正、主簿等基层官职,凭借身份豁免权(秀才免徭役)和基层治理权(里正负责土地登记),大规模兼并土地,田产覆盖数个乡。
这些家族通常拥有三到五处庄园,核心田产为沿河灌溉区的高产良田,并控制部分宗族祭田和学田(名义上免税,实际归家族支配)。
他们可以通过贿赂县衙吏员,长期隐瞒一到三成的田产。
例如,太康县的顾氏家族,族中有两名秀才、一名县丞(县衙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