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镜湖抉择(无知之幕二)(1/2)
在柳潇陈述的同时,电子屏幕上有文字和图表在快速流转、生成,同步录入阐述的同时,还在依据她的逻辑进行着复杂的模拟推演。
等她说完之后,屏幕刷新,旧问题隐去,新的问题更加具体、深入:
【3、如果个体对自身贡献评估结果产生争议,争议由谁、以何种程序进行最终裁决?
该仲裁体系的运行与监督成本如何承担?
如何制衡仲裁权,防止其腐化或滥权?】
【4、请尝试定量或定性描述,你认为的“最低生命体征份额”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其标准如何确定?】
柳潇的目光扫过新出现的两条问题,思考了一下,随即开口:
“针对第三个问题,我的建议是设立层级化、程序化的争议仲裁机制。”
“就比如设立三级仲裁机制:
初级仲裁,可由直属管理者与随机抽选的十名同级或相关领域劳动者组成临时合议庭进行裁定,过程需记录在案。
若当事人不服,可上诉至区域级‘贡献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经过基础培训、任期较短且定期轮换的专职仲裁员;另一部分则由随机抽选、与争议双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代表。两者共同审议,以确保专业性与普遍认知的平衡。
终审权归属于中央仲裁庭,但其权限应严格限定——主要审理仲裁程序是否存在重大违规或明显不公,原则上不轻易推翻前两级已认定的事实细节。”
她始终维持着平稳的语速,逻辑层层递进:“关于成本,仲裁体系的日常运行费用应由公共资源池统一拨付,确保其基础运作不受资金掣肘;同时,败诉方需承担一部分仲裁成本,以抑制恶意或轻率的申诉。”
“至于制衡,”
柳潇不知是想到了什么,她的眼中闪过一丝锐光,“关键在于透明与问责。所有裁决结果及详细理由必须完全透明公开,随时接受全体民众的查询与监督。
建立仲裁员追责制度,如果发现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严重不公,将受到严厉的贡献积分惩罚,乃至永久剥夺其仲裁资格并公示。
此外,允许在获得一定数量成员联合支持的前提下,对于存在广泛争议的典型裁决发起‘集体复议’,由更高层级的委员会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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