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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章 做乘法,而不是加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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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同志们,记得发电。

陈捷回到办公室后,并未急着落笔,而是先让思绪沉淀下来。

秦主任不愧是国之智囊,一眼就看穿了反腐败斗争的终极困局。

要做乘法,而不是加法。

他记得,上一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行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试点、推广、修宪、立法等漫长而严谨的过程。

它的核心痛点在于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以及“监督全覆盖”的问题。

这个时期,反腐败力量分散在纪委、监察部、检察院。

这就导致了一个尴尬局面。

纪委管不了非党员,监察部管不了非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比如国企高管、公立医院院长、高校管理者,而检察院反贪局虽然有侦查权,但往往受制于地方利益,且力量有限。

这就是加法的弊端。

机构林立,职能交叉,看似人多势众,实则九龙治水,水患难除。

陈捷起身,向老张和王崇等人交代了几句,然后一头扎进档案室,找到了《宪法》、《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还有几本泛黄的关于“五四宪法”起草过程的内部回忆录。

看着眼前摊开的书籍,陈捷陷入沉思。

要在现有的一府两院架构之外,硬生生挤出一个监察委,最大的障碍就是法理。

监察权到底算什么?

是行政权的延伸?

还是司法权的变种?

如果定义不清,未来监察委在办案时,就会面临违宪的指控。

陈捷在草稿纸上画了一个巨大三角形,代表现有的权力结构。

然后,他在三角形旁边,重重地画了一个圆,将三角形包裹其中。

“不是分立,是全覆盖。”陈捷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段论述:

“监察权,本质上是一种不同于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权’。它直接来源于人代会,是对所有公权力行使者的监督。”

“在我国的政治逻辑中,党管干部与国家监察必须合二为一,因此,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不是对西方三权分立的模仿,而是对五权宪法中监察权思想的扬弃,更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廉价政府和公仆监督理论的各种创新。”

他避开了“修宪”这个敏感词,用了一个充满政治智慧的表述。

完善宪法实施中的监督职能配置。

陈捷把监察委定义为政治机关,而非单纯的执法机关。

这一笔,直接把监察委的地位拔高到了云端,也为后来监察法中“留置权”的使用,埋下了法理伏笔。

因为是政治机关,所以在调查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手段。

划定机关维度后,陈捷继续思考第二个维度,也就是现实痛点。

法理是骨架,现实才是血肉。

光有理论推演,打动不了那些务实的决策者。

陈捷需要带血的子弹,来击穿现行体制的防弹衣。

他拿起电话,再次拨通了中纪委案件审理室季伟的号码。

“季老师,是我,陈捷。”

“陈捷同志?有什么事吗?”季伟的声音在电话那头响起。

“有个急事求教。”陈捷开门见山,“您手头有没有那种……明明知道他有问题,但因为身份特殊,纪委管不着,检察院又够不着,最后眼睁睁看着他逍遥法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

电话那头沉默了片刻,传来打火机点烟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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