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1章 因爱生恨酿惨案《三》(1/1)
王仙卿是江西省星子县苏家岗乡金龙村的农民,案发时年仅20岁。几年前,他离开老家,前往浙江温州打工,在一家工厂里认识了同在那里打工的安徽宿州女孩余翠。两人年纪相仿,又都是背井离乡在外打拼,很快就相互吸引,走到了一起,确立了恋爱关系。
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感情升温,开始同居,不久之后,余翠就怀孕了,并且为他生下了一个儿子。按照王仙卿老家的风俗,他已经把余翠带回了老家见过父母,在他看来,余翠就是他的妻子,两人这辈子都要在一起。之后,余翠也把王仙卿带回了安徽宿州青山村的老家,让他见了自己的父母和家人。
可在于家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于家人渐渐发现,王仙卿不仅性格暴躁、脾气古怪,而且好吃懒做、没有责任心,平日里稍有不顺心就会对余翠发脾气,甚至动手打骂。余翠也渐渐看清了王仙卿的真面目,两人之间的争吵越来越频繁,感情也彻底破裂,已经没有了继续生活在一起的基础。
在于家人的劝说下,余翠鼓起勇气,向王仙卿提出了分手,并且表示不会再和他有任何牵扯,孩子也由自己抚养。这个结果,让王仙卿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付出了感情和时间,如今却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心中充满了怨恨和不甘。他认为,这一切都是于家人造成的,是于家人从中作梗,才让余翠下定决心和自己分手。
从余家离开后,王仙卿回到了温州,但心中的怨恨却越来越深,复仇的种子在他心中生根发芽。他多次给余翠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要对她和她的家人进行报复,还专程前往青山村找过于家人闹事,甚至拿起斧头威胁要杀光余家人。可这一切,都没有让余翠回心转意,反而让于家人更加坚定了让两人分手的决心。
多次威胁无果后,王仙卿的心态彻底扭曲,他决定用最极端的方式,报复余家人,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2004年10月14号,王仙卿在宿州市区购买了一罐液化气、两塑料桶汽油,以及打火机、新锁等物品,做好了纵火杀人的准备。
当天晚上八点左右,王仙卿携带这些物品,搭乘出租车前往宿州市墉桥区夹沟镇青山村。到达余家附近后,他先在村子外面观察了一会儿,确认余家的人都在家,周围也没有太多行人后,才悄悄靠近余家。他先是用事先准备好的新锁,将余家的堂屋大门从外面反锁住,切断了屋内人员的逃生通道。
随后,他将汽油从门缝里倒入屋内,又把液化气罐放在门口,打开阀门,让液化气不断泄漏。做好这一切后,他点燃了打火机,扔向了洒满汽油的门口。瞬间,熊熊烈火就燃烧了起来,伴随着液化气的泄漏,火势蔓延得极快,很快就吞噬了整个房屋。王仙卿看着燃起的大火,听着屋内传来的凄厉惨叫声,没有丝毫怜悯,转身搭乘事先叫好的出租车,仓皇逃离了现场。
这场大火,不仅烧毁了余家的房屋,更夺走了三条无辜的生命。余翠的母亲韩氏、妹妹余兰、外甥刘浩当场被烧死,余翠和父亲于守业被烧成重伤,送往医院后,余翠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11月4日不幸离世,最终,这场因爱生恨的复仇,导致了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悲惨结局。
2005年3月24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仙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仙卿因感情纠纷心怀怨恨,蓄意纵火杀人,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伤、房屋损毁的严重后果,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王仙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王仙卿不服,提起上诉,试图为自己的罪行开脱,请求法院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但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005年6月30号上午,在安徽省宿州市郊外的一块荒地上,随着一声清脆的枪响,王仙卿被依法执行死刑。这个因爱生恨、犯下滔天罪行的凶手,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