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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刘麽子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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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远文咨询林主事,如果刑部遇到刘麽子案将会给出怎样的上请判决?

林主事听完,思索了一会儿,严肃道:“这案例中的刘麽子虽然年纪小,但殴打致人死亡,若轻易免死,恐难服众。且小小年纪便如此凶悍,上请时应如实向陛下禀报,依陛下之意,大概率会判绞监候。”

陈远文微微点头,那就是明朝和清朝的判决意见一致了。

他又抛出一个案例:“曾有位十二岁孩童,因家中贫困偷了富商钱财,按照《大明律》,十岁以上至十五岁以下犯盗窃可‘收赎’,但富商坚持严惩,此事该如何处理?”

林主事捋了捋胡须,思索片刻道:“律法既定,‘收赎’制度不可废。可让这孩童家中筹措相应财物赎罪,同时对他进行教化,让其明白是非对错。若富商依旧不依,可晓之以理,言明律法本意是宽宥与教化,非单纯惩罚。”

陈远文听后,心中对大明朝未成年人犯罪律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林主事还介绍,虽然《大明律》有上述原则,但在具体案件中,司法官员仍会结合犯罪动机、情节及社会影响进行裁量。

例如,若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深重,即使年龄较小,也可能被从严处理,如上述的刘麽子。

此外,《大明律》还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注重预防与教化。在司法实践中,朝廷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刑讯逼供,以保护其身心。同时,朝廷还发展出专门关押未成年人的“少年监狱”,实行“轻重不许混杂”的管理方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总而言之,《大明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是以年龄为基准、以宽宥为核心、以教化为目的的系统性制度,深刻反映了儒家“仁政”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经过与林主事深入且全面地沟通以及切磋琢磨之后,陈远文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在大明朝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当中,针对那些尚未成年就犯下罪过之人究竟应该如何去定义他们这种行为属于哪种类型的罪行还有到底要给予什么样程度的惩罚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律法方面的空白,很多情况只能是“上请”皇帝御裁。

为了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陈远文开始埋头苦干起来——疯狂地阅读各种各样堆积如山般多的文件资料,并认真细致地去钻研分析这些资料里面记录下来的每一个个具体真实发生过的实际案子情况。

就在这个过程之中啊,他突然发现原来很多时候,那些年纪轻轻却已经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孩子们其背后隐藏着许多错综复杂又难以捉摸透的社会性原因跟要素。

举个例子来讲吧,那些未成年犯罪的孩子要不就是生长于那种经济条件十分糟糕甚至可以用一贫如洗来形容的家庭环境之下,他们的父母亲由于忙于生计的缘故导致无法尽到应有的教育责任,导致小孩容易误入歧途。

通过这次的翻阅案卷,陈远文发现如果只是凭借着冷冰冰毫无感情可言的法律条文去严惩那些犯错误的未成年人,其实是治标不治本,并不是从源头上彻底铲除滋生罪恶的土壤。

他们更应该做的事情是加大教化的力度,提高广大青少年对律法的认识,但这又涉及识字率的问题,这对于古代那高得离谱的文盲率来说,似乎是一项难以实现的任务。

陈远文左思右想,除了把案例改编为老百姓喜欢看的戏剧表演后,似乎没有更好的普及方法了,只是他现在只是一名举人,只能留待他中进士后做官后才能试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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