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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章 专业就是专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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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

苏荃儿再次开口时,声音已经恢复了检察官特有的清晰和冷静,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点,

在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

甚至是否存在特殊的防卫情节。”

她语速平缓,条理分明地开始分析:

“首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对方预先设伏,先进行人格侮辱,

继而指挥多人持钢管、匕首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围攻,

这已经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侵害强度很高。

当事人初始并未还手,在头部受伤、面临现实紧迫危险的情况下才反击,

其行为具有防卫意图,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因此,认定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基础是存在的。”

李南屏息凝神地听着。

“但是,”

苏荃儿话锋一转,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是本案的关键。对方虽然持械围攻,

但人数为五人,当事人经过特殊训练,

其反击造成一人死亡、四人重伤的后果。

这个后果无疑属于‘重大损害’。

关键在于,其反击的强度、手段,

是否‘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

法官在裁量时,会综合考虑侵害的性质、

手段、强度、紧迫程度,以及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

心理状态、可供选择的防卫方式等因素。”

她停顿了一下,似乎在组织更精确的语言:

“从你描述的‘踹中胸口致死亡’、‘击打关节致重伤失去行动能力’来看,

当事人的反击非常高效且具破坏性,这与其受过专业训练有关。

在法庭上,检方可能会主张,以他的能力,

或许存在制服对方而非造成如此重伤后果的其他可能性。

因此,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较大。

这比纯粹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在性质上要轻得多,

也为减轻处罚留下了空间。”

李南的心稍稍一沉,但知道这是客观分析。

“那么,如果最终认定为防卫过当,会怎么判?”

他问。

“《刑法》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苏荃儿重复了法条,然后解释道,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认定为防卫过当,

法院必须在此基础上减轻处罚。实践中,

考虑到本案的不法侵害方有重大过错。

蓄谋、持械、侮辱在先,防卫人动机中有为他人伸张正义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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