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市舶遗址(1/2)
泉州湾的潮水带着初秋的凉意漫过宋代市舶司遗址时,程远手中的洛阳铲突然触到块带字的青砖。砖面的“市舶司”三个阴刻大字被海水浸得发黑,边缘还粘着半片宋代“公验”残纸——那是海船进出港的许可证,上面“元丰三年”的朱印虽已模糊,却与《宋史·食货志》记载的市舶条例颁布时间严丝合缝。碳十四测年显示青砖的烧制年代正是1080年,与“元丰法”颁布年份完全吻合。
“这不是普通地砖,是碑刻的基座。”程远用软毛刷清理砖缝里的牡蛎壳,青砖侧面的榫卯结构突然引起他注意。当他指挥工人清理出整组基座时,一片刻满文字的碑石赫然显现,首行“广州市舶条”五个大字在晨光里格外清晰——这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航海贸易法规“元丰法”的实物见证。碑文中“抽解一分”“禁榷八物”等条款,与文献记载的市舶条例完全对应,其中“蕃商请公验,必由三保”的规定,更是首次以实物形式得到印证。
郑海峰的潜水器在泉州后渚港外的淤泥层里,发现了个紫檀木盒。打开的瞬间,一股混合着樟香与海盐的气息扑面而来,盒内整齐叠放着七份宋代“公凭”(出海许可证),最上面那份的“纲首”(船长)签名处,赫然写着“蒲罗辛”——这个名字在市舶司档案里出现过三次,是南宋绍兴年间着名的阿拉伯商人。“每份公凭都贴着‘市舶司验’的骑缝印。”他操控机械臂展开公凭,上面详细记载着“舶商姓名、货物清单、所往国土”,与《宋会要辑稿》描述的“公凭形制”完全一致,“你看这‘保人’栏,三个签名都是泉州士绅,符合‘富户三人作保’的条例。”
其中一份公凭的“货物清单”上,用毛笔写着“乳香三百斤、象牙五十斤、玳瑁二十片”,旁边有市舶司官吏的朱批“已验”,墨迹与碑刻上的“元丰法”笔迹出自同一人之手。公凭边缘还粘着片香料残叶,经鉴定是爪哇特产的肉豆蔻,证明船最终抵达了三佛齐。更珍贵的是,木盒底层的绸缎里裹着枚铜制“勘合”,上面刻着与公凭对应的编号,这是宋代防止伪造公凭的防伪装置,与文献记载的“勘合验凭”制度相互印证。
张瑜在整理公凭上的货物记录时,指尖突然停在“抽解一分”的朱批上。她比对七份公凭的抽税比例,发现“真珠、龙脑”等细色货确实抽一分,“玳瑁、苏木”等粗色货抽三分,与文献记载的“粗细分抽”制度完美对应。“这份去三佛齐的公凭有改动痕迹。”她用光谱仪分析墨迹,发现“所往国土”原本写着“阇婆”,后被改为“三佛齐”,旁边盖着市舶司的更正章,“是中途改航的记录!元丰法规定改航需经市舶司批准,这就是实物证据。”
她在公凭背面发现了几行小字:“淳熙三年五月,因风信不顺,改泊三佛齐,市舶司批文附后。”随后在木盒的夹层里,果然找到了那份市舶司批文,上面写着“准其改航,回舶仍赴原发港抽解”,盖着“泉州市舶司印”。这组实物完整呈现了宋代海船改航的审批流程,比文献记载更生动具体。张瑜还发现,公凭上的“船主”与“纲首”并非同一人,前者是出资者,后者是管理者,证明宋代远洋贸易已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林珊在泉州开元寺的藏经阁里,找到一卷《市舶司账簿》。泛黄的纸页上,除了“抽解”“博买”的记录,还贴着张“禁榷物清单”:“珠贝、玳瑁、犀牙、镇铁、龟皮、珊瑚、玛瑙、乳香”——正是《宋史》记载的八种禁榷物,每种货物旁都画着简易的识别图,乳香旁还批注着“每斤折钱二百文”。“是市舶司官吏的工作手册!”她指着其中“博买”记录,“官价果然比市价低三成,难怪蕃商抱怨‘官市价微’。”
账簿详细记录了淳熙年间一个月的贸易数据:“蕃舶十艘到港,抽解细色货三百斤,粗色货五千斤,博买乳香二百斤,收入钱一万五千贯。”这些数据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的“泉州市舶司月入万贯”完全吻合。账簿的空白处,用阿拉伯文写着“乳香被强买”,旁边还有汉文批注“蕃商有怨言,当减博买之数”,显然是市舶司官吏的处理记录,反映了政策执行中的灵活调整。
程远团队在市舶司遗址的“档案库”里,有了更惊人的发现:一组“市舶司官印”。青铜印鉴上分别刻着“提举市舶司印”“泉州舶务印”“编栏官印”,印文的篆体风格与元代《事林广记》收录的“市舶司印样”完全相同。“是整套市舶管理印章!”他拿起“编栏官印”,想起文献记载的“编栏”制度——海船到港后由巡检司派兵看守,防止货物私漏,“这枚印用于封存船货的封条,你看印边的磨损,至少盖过上万次。”
印泥的成分检测显示含朱砂与桐油,与公凭上的骑缝印完全一致。其中“提举市舶司印”的背面刻着“元丰五年造”,与“元丰法”颁布时间相隔两年,显然是为推行新法专门铸造的。在印章的存放匣里,还发现了份《用印规范》,规定“抽解文书用提举印,公凭用舶务印,封船用编栏印”,这是市舶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献,填补了制度研究的空白。
郑海峰的潜水队在元代沉船“庆元号”的货舱里,发现了个铜制“市舶秤”。秤砣上刻着“至元三十年造”,量程从“一钱”到“一百斤”,刻度精准到“分”,与《元典章》规定的“市舶司标准衡器”规格严丝合缝。“是抽分用的官秤!”他用现代天平校准,发现误差不超过0.1克,“元代市舶法规定‘抽分必用官秤’,这就是实物。”
秤盘的铜锈里还残留着珍珠粉末,证明曾用于称量细色货,秤杆上“泉州路市舶司”的铭文,与泉州出土的元代铜器风格一致。在秤的存放盒里,有份《秤量须知》,记载“细色用小秤,粗色用大秤,每秤必校,违者杖八十”,反映了元代市舶管理的严格。郑海峰还发现,秤杆上有十个微调刻度,可根据货物种类调整精度,这比宋代的市舶秤更先进,体现了技术的进步。
张瑜在研究元代“官本船”制度时,眼前突然亮了——“庆元号”货舱的隔板上,刻着“官本占六成,私本占四成”。她查阅沉船的《船契》,发现这艘船由“泉府司”(元代管理市舶的机构)与蕃商合股建造,与《元史》记载的“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完全吻合。“是官民合办的实证!”张瑜测量货舱容积,算出“官本”对应的载货量正好是六成,“元代市舶法鼓励公私合营,这比宋代的纯官营更灵活。”
隔板的木纹里还藏着张纸条,用蒙古文写着“至元二十九年,获利倍之”,显然是当年的盈利记录。在船主舱的抽屉里,发现了份《官本船章程》,规定“盈利官六私四,亏损官担七成”,这解释了为什么元代市舶贸易能迅速恢复。张瑜还注意到,船契上有“市舶司监造”的字样,证明官本船的建造由市舶司监督,确保质量符合远航要求。
林珊在泉州清净寺的元代碑刻中,找到篇《市舶司提举蒲公墓志铭》。碑文中记载蒲氏“掌市舶三十年,定抽分则例,立保舶之法”,其中“凡蕃商至,必验公凭,抽分后始得交易”的描述,与出土的公凭制度相互印证。更珍贵的是,碑文提到“延佑元年新法则颁行,公亲书二十二条于石”——这正是元代延佑市舶法则的修订记录,比文献记载更详细。
碑文详细记录了蒲氏修订法则的过程:“集蕃汉商人议于市舶司,凡三易其稿,始定二十二条。”其中“禁权豪夺舶货”“优恤蕃商”等条款,与元代市舶法的精神一致。碑文中还提到蒲氏“造市舶秤百具,颁诸港口”,与“庆元号”出土的市舶秤相互呼应,证明他确实推动了市舶制度的规范化。林珊发现,碑文的撰写者是元代着名学者吴澄,这增加了记载的可信度。
程远在整理市舶司遗址的“罚没库”时,发现了批特殊的“没官货”。陶罐里的香料、丝绸都贴着“私贩没官”的标签,其中一箱铜器上刻着“至元二十八年,因携军器出海”,与《元史》“军器不许下蕃”的禁令完全对应。“是违禁品实物!”他数了数罚没清单,发现“私贩铜币”的案例占了六成,“宋元市舶法都严禁铜币外流,这就是执行证据。”
没官货的账簿上还记录着“没官物变卖后,三成充赏举报人”,与“许人告捕,给舶物半价充赏”的条例一致。在一个密封的陶罐里,程远发现了五十枚宋代铜钱,每枚都贴着“私贩”的小标签,铜钱的铸造年代从熙宁到元丰不等,证明禁令在不同时期都得到了执行。他还注意到,罚没库的墙壁上刻着“没官物登记流程”,从“查获”到“变卖”共分八步,每步都有经手人签名,体现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郑海峰的潜水器在明代沉船“怀远号”的船长舱里,找到个漆盒。盒内装着份明代“市舶司牙行执照”,执照上写着“许其评定物价,抽取牙钱”,与《明史》记载的“牙行中介制度”吻合。执照的背面画着市舶司的布局图:“抽分场在东,博卖场在西,验船处在南”,与泉州后渚港的考古发现完全一致。“是市舶司运作的蓝图!”他放大图中的“验货台”,发现与出土的石质验货台尺寸分毫不差,“你看这‘公平秤’的位置,正对着大门,以示公开——明代市舶制度更注重透明。”
执照上还记录着牙行的职责:“评定蕃货价格,监督交易,协助抽分”,并规定“牙钱取百分之一”,这比元代的“官市”更市场化。在漆盒的夹层里,有份《牙行诚信公约》,规定“不得与蕃商勾结,不得哄抬物价,违者吊销执照”,反映了明代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郑海峰还发现,执照的编号是“泉字第一百零三号”,证明当时泉州已有上百家牙行,市舶贸易的繁荣可见一斑。
张瑜在分析明代“市舶则例”时,发现了个有趣的变化:“抽分”改为“丈抽”,即按船的大小征税,不再按货物价值。她比对“怀远号”的丈抽记录与船体尺度,算出“每丈抽银五两”,与《明会典》记载完全一致。“这比宋元的抽分更简便,”张瑜指着执照上的“丈船官签名”,“有专门的官员负责丈量,防止舞弊——是制度的简化与优化。”
执照的边缘还粘着片船票,上面盖着“海关”印章,显示明代后期市舶司已向海关演变。在“怀远号”的货舱里,张瑜发现了份《丈抽计算表》,详细记录了“船身长三丈五尺,宽一丈二尺,应抽银十七两五钱”,计算过程清晰可见,与则例规定的公式完全吻合。她还注意到,船上的“丈量工具”是一把象牙尺,刻度与明代官尺标准一致,这是丈抽制度执行的直接证据。
林珊在整理市舶司官吏的“考绩簿”时,注意到南宋泉州提举市舶使赵汝适的考核记录:“招诱蕃舶二十艘,抽分超额十万贯,升一级”。这与《宋史》“招诱舶舟有功者补官”的奖励制度完全对应。考绩簿里还夹着张蕃商的感谢信,用汉文和阿拉伯文写成,感谢赵汝适“减博买之数,便蕃商之利”,显然是他落实“优恤蕃商”政策的见证。
考绩簿详细记录了赵汝适的任期内的业绩:“任内蕃舶来港一百五十艘,抽分收入百万贯,招徕新蕃商三十家”,这些数据比《诸蕃志》的记载更具体。林珊发现,考绩簿中还有对市舶司官吏的惩罚记录:“泉州舶务监官王某,因私买蕃商象牙,杖八十,贬雷州”,这与“官吏不得收买蕃商杂货”的禁令相互印证,说明法规确实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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