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4章 叶怀民的决定(2/2)
分明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清楚地知道生态修复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所以刻意示弱,妄图继续依赖政府兜底,压根就不想把到手的利润拿出来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
“孙副市长,我暂且不评价上届常委会决议的合理性与适用性。
但有一个核心原则必须明确,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无论过去形成过何种决议,都必须以遵守党纪国法为前提,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我们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职施政的根本底线,任何时候都绝不能突破。
基于这一核心原则,我依然强烈建议,由这两家采矿企业自行承担全部的生态修复资金与相关责任。”
叶怀民全然没料到孙家河会如此强硬地反对,在他最初的谋划里,只需让张柴在会上抛出议题,凭借企业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这一合情合理、于法有据的核心逻辑,
再辅以现场其他副市长的沉默观望,孙家河即便心存抵触,也多半会顺势妥协,最多只是象征性争辩几句便默认通过。毕竟这件事的道理明明白白摆在台面上,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可眼下孙家河这般不留余地的强硬姿态,显然打破了他的预期。叶怀民心中清楚,事已至此,自己必须亲自表明立场。
既然孙家河不惜当众撕破脸、不顾及常务副市长的体面,那他这个市长也无需再有任何顾虑。
生态修复责任归属关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绝无商量的空间。
对于这种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常规情况下无需在常务会议上进行举手表决;
唯有需要以政府名义出台专项方案、纳入重大决策范畴,或是存在重大争议难以形成共识的议题,才需按规则开展集体讨论。
而最终决策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并非简单的票决制。这意味着,他作为市长,完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拍板定夺此事,此次常务会议的讨论,更多是履行必要的集体议事程序。
叶怀民不再迟疑,目光沉稳地扫过全场:“我认为张柴同志的意见很有道理。
政府没有任何义务,也没有任何理由动用财政资金,为企业的生态修复责任兜底。
更何况企业出资开展生态修复,本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其必须履行的责任。”
稍作停顿,目光落在孙家河身上:“这件事无需进行表决,让企业承担生态修复资金是其法定责任,是必须落实的硬性要求。
家河同志,你是分管生态修复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就由你牵头负责,先与这两家采矿企业做好沟通对接,把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讲清楚、说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