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9章 十八年(1/2)
法庭内庄严肃穆,法槌敲击桌面的声响划破寂静,公诉人逐一出示证据,清晰还原了案件全貌。
王浩因长期反对父亲王强再婚,又因迷恋网游,以及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向父亲索求被拒,多重矛盾叠加下与王强爆发激烈冲突,失手将父亲杀害。
事后为掩盖罪行,他试图分尸未果,转而将遗体装入行李箱抛至城郊废弃水库,还伪造20万转账记录,妄图伪装成正常资金往来,掩盖自己非法占有父亲财产的意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议庭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评议认为,王浩主观上具有放任甚至追求王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抛尸、伪造证据等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中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等法定从宽事由,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
同时,王浩犯罪时年仅17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司法实践,17岁恶性犯罪行为人的量刑上限为无期徒刑,无死刑适用空间,这一法定条款为其排除了最严厉的刑罚。
但量刑并非单一考量法定情节。
王浩杀人后抛尸灭迹,刻意增加案件侦查难度,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酌定从重情节,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在基准刑基础上上浮10%-20%。
且王强独自经营小饭馆,含辛茹苦拉扯王浩长大,其再婚想法并无过错,王浩仅因私人恩怨行凶,事后还企图侵占父亲财产,主观恶性较深,不属于“义愤杀人”等情节较轻情形,量刑时需侧重体现惩罚性。
更关键的是,从初审到后续侦查、庭审,王浩始终以沉默对抗,即便尸体被找到、证据确凿,仍拒绝供述作案细节,也无任何赔偿、赔礼道歉的举动,毫无主动悔罪迹象,不符合任何酌定从轻处罚条件。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原本结合庭审情况与证据细节,初步判定王浩大概率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因王强的母亲、王浩的奶奶张丽荣女士坚决不出具谅解书,且侦查中查实王浩存在分尸预谋,虽因自身能力不足未能得逞,却反映出其作案手段升级的主观意图,属于情节恶劣情形,最终量刑上调至十八年有期徒刑。
庭审结束后,众人走出法院,阳光刺眼却驱不散心底的沉重。
有人私下议论,觉得张丽荣对亲孙子太过狠心,毕竟王浩尚未成年,十八年刑期几乎耗尽了他的青春。
但半夏听着这些议论,心中却满是共情,她太懂张丽荣的选择了。
一个是一辈子为家庭操劳、努力扛起责任的儿子,一个是恩将仇报、颠覆人伦的白眼狼,换做是她,也只会站在儿子这边。
“没亲自弄死这个白眼狼,不过是做不到,不是不想。”半夏在心里暗自咬牙,越想越觉得十八年刑期太便宜王浩了。
她脑海中忽然闪过在沈局那看过的古法记载,古时律法对这类罪行的惩处极为严苛。
在古人看来,子杀父是对 “父为子天” 人伦秩序的根本颠覆,属 “恶逆”,十恶之四,“决不待时”,不适用秋冬行刑,无赎刑、赦免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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