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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推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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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说起来,核心竟绕不开一套房子,透着股让人脊背发凉的算计。

徐丽丽是真的忍不了刘秀英了。

得到房产后,董彪就信誓旦旦地说,会让母亲回老家,绝不打扰小两口的生活。

徐丽丽的父母心疼女儿,便全额出资买了套房子,虽然登记在董彪名下,但是却没签任何赠与协议的 。

一来是信任未来女婿,二来是想着 “为了让他妈回老家” 这个明确目的,有口头约定和聊天记录为证。

可徐丽丽生子后,刘秀英又用照顾孩子和给她坐月子的借口回来了。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地干涉两人的生活。

徐丽丽,忍无可忍的徐丽丽终于提出了离婚。

这一离婚,房子的归属就成了关键。

刘秀英一个农村老太太,或许不懂什么法律条款,只知道房子写着儿子的名字,就该是董家的。可董彪不一样,他是大学副教授,肚子里装着墨水,不可能不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无明确约定时,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并综合出资来源、赠与目的、婚姻时长、过错等因素确定补偿。

也就是说,这房子虽然登记在董彪名下,但钱是徐丽丽父母出的,且当初买房的核心目的是 “让刘秀英回老家”,如今这个目的落空,还因刘秀英的干预导致离婚,法院完全可能将房屋判归徐丽丽所有,董彪顶多能拿到少量补偿。

更关键的是,徐丽丽父母手里还留着当初的聊天记录,里面清清楚楚地写着 “买房是为了让董彪妈搬走”“房子是给丽丽的保障” 这类话。

这些证据一旦提交给法院,就能有力证明房屋登记在董彪名下只是为了实现特定家庭目的,而非徐丽丽父母无偿赠与董彪,大大降低了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几乎是把房子的归属钉死在了徐丽丽这边。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还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如果法院认定董彪存在过错 —— 比如未尽到调解婆媳矛盾的义务,甚至纵容母亲刘秀英侵害徐丽丽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分割财产时,会进一步倾斜保护无过错的徐丽丽,董彪能拿到的补偿比例还会大幅降低。

换句话说,徐丽丽一离婚,董彪很可能会落得 “人财两空” 的下场。

媳妇没了,住了好几年的房子也要还给徐丽丽,自己顶多得到一点象征性的补偿。

这对于已经二婚、十分看重体面和利益的董彪来说,无疑是无法接受的。

所以你猜,综上所述,就算人是刘秀英亲手杀的,我说董彪什么也不知道、一点也没参与,你 —— 信吗?

警察们自然也不是傻子。

董彪的嫌疑明晃晃地摆在那里:他有充分的杀人动机,清楚离婚对自己的不利后果,且作为唯一能影响刘秀英的人,他完全有能力怂恿或默许母亲的行为。可问题就出在刘秀英身上。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应该天打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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