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三十二则(十五)(1/1)
原文:
许鲁斋云:凡事物之际有两件:有由自己的,有不由自己的。由自己的有义在,不由自己的有命在,归于义命而已。
译文:
许鲁斋说:大凡处理事物时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人力可以掌控的,另一种是人力无法左右的。
对于可控的部分,应当遵循道义行事。
对于不可控的部分,则需安于天命。
归根结底,就是要将行为归摄于道义与天命的统一框架之中。
注解:
此段集中体现许衡"义命合一"的理学思想。
"义"指道德责任(如儒家五伦),"命"指客观限制(如生死寿夭),二者共同构成儒家应对世界的基本框架。
许衡继承孟子"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的义命分立观,同时强调"归于义命"的实践统一性。
许衡作为元代程朱理学的集大成者,其"义命"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1. 务实性:主张在乱世中"以义制命",既坚持道德操守(如"梨无主吾心独无主乎"的典故),又承认现实局限(如元代汉族知识分子的政治困境)。
2. 辩证性:将"义"与"命"视为动态平衡关系,既反对消极宿命论,又避免盲目强求。
3. 实践性:强调"义命"需落实于日用伦常,如"大而君臣父子,小而盐米细事,总谓之义",体现其"道在日用"的哲学特色。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明代王阳明虽批评其"治生论",但在"义命"关系上仍继承其基本框架。
清代学者贺瑞麟在《许鲁斋年谱》中,将此段与"天理人欲之辨"并列,视为许衡思想的核心命题。
现代新儒家牟宗三则从存在主义视角解读,认为"义命合一"揭示了道德主体在有限性中的无限超越性。
总结:本章节主要讲了。
以上内容核心围绕许鲁斋的“义命”思想展开,主要包含三方面:
1. 核心观点:许鲁斋提出,事物存在“可控”与“不可控”两类情况——人力可控的部分需遵循“义”(道德责任、道义准则)行事,人力不可控的部分则要安于“命”(客观限制、天命定数),最终需将行为归摄到“义”与“命”统一的框架中,即“义命合一”。
2. 思想背景与特点:许鲁斋作为元代程朱理学集大成者,其“义命”论继承孟子“求在我者(义)”与“求在外者(命)”的分立观,同时兼具务实性(乱世中“以义制命”,守操守又认现实局限)、辩证性(反对宿命论与盲目强求,强调二者动态平衡)、实践性(主张“义命”落实于日用伦常,如君臣父子、日常琐事)。
3. 后世影响:该思想对后世学术影响深远,明代王阳明继承其“义命”基本框架,清代贺瑞麟将其列为许衡思想核心命题,现代新儒家牟宗三还从存在主义视角解读,认为其揭示了道德主体在有限性中的无限超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