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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章 立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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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初苏醒后的第三日,精神稍复,便不顾赵明玉和御医的劝阻,开始了他昏迷前就已在心中反复酝酿、昏迷中亦未曾停止思索的最重要一件事——将那些新政的原则与框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他知道,自己的时间可能不多了,必须在意识清醒、威望尚在时,为这个国家打下最坚实的基石,筑起一道即便未来风雨飘摇、也能为后人提供庇护与方向的堤坝。

在秦王府戒备森严的书房内,他召集了最核心的几位人物:宰相何栗、财政部尚书宗泽、国防部尚书岳飞(已从辽东赶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由原大理寺卿改任)、检察院御史中丞,以及几位在新政中表现卓越、思路开阔的年轻官员。他的儿子陈忠和亦列席其中。

书案上,摊开着一卷墨迹未干的长文。这是陈太初口述要点,由几位精通律例与文翰的心腹连夜草拟的《大宋宪章》初稿。

“诸公,”陈太初的声音仍带着病后的虚弱,但目光锐利如昔,“新政推行至今,法令纷出,各有依据,然缺一总纲统领,缺一根本为凭。今日请诸位来,便是要议定此《宪章》。此非一般律令,乃立国之本,万法之源,关乎大宋千秋基业与亿兆生民福祉。”

他示意众人传阅那份沉甸甸的文稿。书房内一时只剩下翻动纸页的沙沙声,以及越来越重的呼吸声。即使是何栗、宗泽这等见惯风浪的老臣,脸色也渐渐变得凝重无比。

《大宋宪章》开宗明义,第一条便石破天惊:

第一条:大宋皇帝为国家之君主,乃国家统一与延续之象征,为政府荣誉最高领导。皇帝依宪章与法律行使权力,维护宪章尊严,保障宪章实施。

这一条,在法理上明确了皇帝“国家元首”与“象征”的地位,强调其权力来自并受限于宪章与法律,这与千百年来“朕即国家”、“口含天宪”的皇权观念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紧接着,确立了新的权力中枢:

第二条:大宋最高权力机关为资政院。资政院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重大事项,任免首相及其提名之各部院主官。首相为政府首脑,总理国家行政事务,对资政院负责。首相及政府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这是将“资政院”这个本是咨询议事机构的名号,提升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并引入了“首相”、“任期制”等全新概念。

第三条:大宋疆域内之山川林泽、无主荒地、前朝官田、抄没之逆产等,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不得买卖、兼并。国家有权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合理流转、分配与经营,以保障民生,促进生产。私有田产之合法权益受宪章与法律保护,但需依法纳税,并接受国家对土地兼并之合理限制。

这一条直指土地兼并这一封建王朝痼疾,试图从根本上确立国家对最重要生产资料的宏观控制权。

第四条:大宋之军队为国家之军队,效忠于宪章,效忠于国家,效忠于人民,担负抵御外侮、保卫疆土、维护社会稳定之神圣职责。军队不得干预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

“为国家服务”、“效忠于宪章与人民”,这些对于古代军队“忠于皇帝个人”或“忠于将帅”的传统是巨大冲击。

此外,宪章草案还明确规定:

宪章为立国根本,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拥有单独修改宪章之权力。修宪需由资政院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提出修正案,并需经特定程序公布讨论后,再次获得资政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资政院代表由全国各路、各主要行业(如农、工、商、学)依法选举产生。代表在任期间,不得同时担任朝廷及地方行政、司法、军事等实职官员,以保证其代表民意、监督政府之独立性。

科举为国家选拔官吏之正途,所选拔之官员须在宪章体系与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对法律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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